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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纳森​·沃尔夫 | ​自由、权利和功利

 hercules028 2023-05-30 发布于四川

自由、权利和功利

(一个人)针对其他人的行为应该受到一定准绳的限制不得损害对方的利益;一些特别的利益,无论是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还是人们默许的,应该被视为权利。(《论自由》,205页)

自由、权利和功利

在上面的引文中,密尔求助于一个新的观念:应该被视为权利的利益,或者“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也许这能够帮助我们理解自由原则。例如,有法律保障我的财产权利不受你的暴力侵害,但是我没有同样的权利来使我免于经济竞争。我们确实是有很多利益不能构成权利。当我的一位有钱的姨妈把我的名字从她的遗嘱中勾除的时候,我的利益受到了损害,但她并没有侵犯我的权利。

这似乎是一种很有希望的思路,但是有两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考虑。首先,如何知道我们拥有某些权利?假如我宣称我有权利使我的生意不受竞争者的挑战,密尔怎么能向我证明我没有这样的权利?其次,密尔在论证利益问题的关键时刻使用权利的概念看起来有些突兀。在其著作的前面部分他写道(或者我们是不是可以说是鼓吹):“说我放弃使用抽象权利的观念——独立于功利而存在的东西——的便利来巩固我的结论是更恰当的”(《论自由》,136页)。但这段话怎么与求助于“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这个观念统一起来呢?这段说明显然与前面引用的那段诉诸权利的话相悖。

也许有人会想,最宽容的办法是不去计较密尔关于对“抽象权利”的观点弃置不用的说法。但是这样做是不行的。如果我们来研究一下权利的观念,就会明白密尔有充分的理由作这样的声明。

在自由主义的圈子里,认为人们有一些基本的权利常被当做一种基础的公理。这样的权利一般包括生命权、言论自由、集会和自由迁徙权,还包括选举和担任公职的权利。此外,一些学者——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又加上了获得体面生活(住房、食物和医疗健康)的权利。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权利都被归入“人权”或“普遍人权”的名目之下。在过去它们会被称做“人的权利”或者“自然权利“,任何——尤其是政府采取的任何行为一一对一个人或自然权利的侵害都是在道德上错误的,应该被纠正。人人都拥有权利,人人的权利应该受到保护是一个我们非常熟悉和鼓舞人心的观念。无视本国公民的权利的国度常常会面临强大的国际压力

然而,自然权利的观念是很有问题的。实际上,最初使得自然权利的观念具有如此大的吸引力的一个理论特征恰好成为它的一个理论缺陷。也就是说,该理论宣称自然权利是基础的、根本的或不证自明的:它们是所有其他结论的最终根据。这是很具有吸引力的,因此它使理论显得严谨而有条理。但不利之处在于除了为这些权利辩护之外,没有什么根本性的东西。假设一位批评者怀疑自然权利的真实性,我们怎么来辩护呢?除了责怪那人心怀不轨或是思想混乱,我们好像就无话可说了。使用自然权利的话语也许在争辩各方都承认有这类事物的情况下是一个成功的策略,但若非如此则会让我们言之无据,容易遭到攻击。

另一个与此相关的难题是,如果自然权利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因而无法从别的论证中推导出来,那么我们怎样知道我们享有什么自然权利呢?边沁利用了这一困难,他指出如果人类拥有的自然权利是“自明的”,为什么不同的理论家关于自然权利的结论会不一样呢?在不同的政治哲学家那里,他们对自然权利的主张有很大的不同。这既引岀了如何评判这些不同意见的问题,又导致了一个麻烦的观念即关于自然权利的理论看起来不过是个人的意见。

边沁对自然权利的概念的著名批驳是从这样一个观察开始的,即权利不过是一个法律的概念。我们认为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授予你选举的权利、享受福利的权利、受到警察保护的权利,等等。在边沁看来,这就是权利的真实含义,“据我看权利是法律的产儿……自然权利则是一个没有父亲的产儿”(《无负担的供给》,73页)。如果他的说法是正确的,那么自然权利的概念一独立于实定法之外的法——就成了“装腔作势的废话”(《无政府主义的谬误》,53页)。世上根本不存在这种权利。

当然,并不是所有人都赞成边沁的观点。像洛克这样的思想家就断然反对边沁的主要假定:权利仅仅来自于法律条文的规定。但密尔却赞成边沁的观点,他也怀疑自然权利的观念。这就是他所说的放弃使用抽象权利的含义。然而他为何又要使用权利为基本的利益这个说法呢?他说的是“已经被法律所规定为权利的利益”吗?稍微思考一下就能作出否定的答案。无论如何,密尔视自己为提出一种激进而富有革新意义的原则的人,对现存的状态持批判的态度。接受现存的权利状况就等于把自己置于习俗和偏见的支配之下,而这恰好是密尔想要避免的。

如果密尔既不能接受自然权利,又不能接受传统权利,那同时到底能接受什么呢?答案就在他反对抽象权利的一段话末尾,上文曾经部分地引用了那段话。在宣称他不会使用“独立于功利的”抽象权利概念之后,密尔接着说道:“我把功利作为所有伦理问题的最后根据;但是我们谈的必须是广义上的功利,以人类不断提高自己的前景的根本利益为基础’《论自由》,136页)。

密尔试图为这样的一种权利做辩护,它们既不是自然的或基础性的,也不是实定法律的简单规定,而是从功利理论推导出来的。我们在第二章已经初步地探讨了功利理论,也讨论了用来为权利的正当性做辩护的“间接功利”论。在澄清这一理论如何能支持密尔的自由原则之前,值得简略地回顾一下它的主要内容。

密尔在他的《功利主义》一书中解释和论证了功利主义的理论。根据密尔的定义,功利主义理论“认为越是能够增加人类的幸福的行为就越正确,越是倾向于导致相反后果的行为就越错误。幸福指的是获得快乐和免除痛苦;而不幸是指遭受痛苦和缺乏快乐”(《功利主义>,257页)。我们可以在宽泛的意义上把功利主义概括为:要求我们把人世间的幸福或快乐的总量最大化(这并不能确切地概括密尔的观点,因为他宣称一些令人愉悦的事物一例如,人的智力——在质上比其他一些具有感官性质的愉悦更有价值。但我们可以忽略这种复杂性)。

那么我们怎样把权利和功利联系在一起呢?在《功利主义》一书中将这一连接说得很清楚:“拥有一项权利,我认为,就是享有应当受到社会保护的一种占有关系。如果有人追问说,为什么要保护它?我的回答只有一个:为了普遍的功利’(《功利主义》,309页)。

概括地讲,功利主义基本的含义就是建立一种权利的体系使普遍的幸福最大化。就是说,我们保障人们拥有一些特定的权利,在这样的权利结构中而不是另一种体系中能取得更大的幸福。也许最好地理解这一思路的方式是置自身于功利主义立法官的立场。假设你有责任创建一套法律,而你想要使这套法律以某种方式最大程度地增进幸福。也许你会天真地认为,在这样的情形下,你只会立一种法律:“为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而行动”。但问题并非如此一目了然。

我们一定还记得本书第二章中讨论的直接功利主义和间接功利主义的区别。直接功利主义认为一个人应该这样来行动,这种行动能够比采取任何其他的行动带来更多的幸福。根据这个观点,我们发现,人们有时会说我们可以惩罚一个无辜的人,只要这样做能够安抚激愤的群众和使局势转危为安。直接功利主义必须考虑对无辜者带来的压力,谋划泄露的可能性,让群众去寻找替罪羊的可能后果和其他任何会影响在此局势下产生的痛苦与快乐比例的因素。如果权衡所有的因素而得出的结果是惩罚无辜者会带来最大幸福,那么我们就应该惩罚无辜者。

间接功利主义釆用的策略要精细一些。根据这样的观点,法律和道德的目的也是使幸福最大化,但是它宣称这样的目的不能简单地依靠个人追求自己的最大幸福来实现。我们来看上面提到的那个例子。假设功利有时候需要把某些人当做替罪羊才能实现这一点是正确的,还假设每个人都知道这一点;那么每个人都清楚自己被选中而成为受害者的可能性。知道这种可能性会产生紧张和压抑的气氛,也就是说,沦为替罪羊的可能性将会减少普遍的幸福。于是,经过算计,为了最好地实现普遍的幸福,间接功利主义可能会向人们保证在证明一个人有罪之前,不会对其实施惩罚。即使是有一些极少的特殊情形使我们能够靠替罪羊受益,但从长远来看,为了功利主义的目的,我们最好还是保证每一个人一种免于沦为受害者的权利。这里实际上给出了功利主义权利概念的推导过程。诚然,侵犯一项权利也许会有利于我们的短期利益,但在功利主义看来,从长远利益考虑,权利必须受到尊重。

实际上间接功利主义可以走得更远,尽管密尔本人并没有做到这一点。亨利·西季威克(HenrySidgwick,1838一1900)是早期功利主义最深刻和最精细的理论家,他提出功利主义虽然是一种正确的道理理论,但有时候对这一点秘而不宣会更好。也许应该给大多数人一些简单明了的格言去遵守:不要说谎、不许杀人、不可欺骗,等等。他的理由是,如果普通人知道了功利主义的理论,他们也许会以直接功利主义的方式来计较得失。由于上面所谈到的原因,这必定会带来坏的结果;而且,由于缺乏热心,或者能力,或者追求自我利益的最大化,大多数人都会作出错误的计算(参照本书第二章休谟关于人类理智的论述)。西季威克认为,最好还是让功利主义成为一种深奥的理论,只有知识精英才能理解它。[这种观点被批评者称作“总督衙门里的功利主义(government house utilitarianism)。它像帝国时代欧洲宗主国对待殖民地居民那样,俨然以一种恩人的态度对待本国公民。

我曾说过,密尔并没有走这么远,实际上,他的间接功利主义隐含在他的观点之中,并没明确表述出来。但是一旦我们理解间接功利主义的观念,我们就会知道一种功利主义的权利理论是如何可能的。这可以使立法者受到启迪。间接功利主义的洞见在于,不仅是创建一套单纯追求幸福最大化的法律,功利主义的立法官也许还会做得更好,在考虑普遍幸福的基础上,创设一套复杂的法律来保障和尊重个人不受侵害的权利。实际上,边沁和密尔心目中的听众可能是立法者而不是公众。边沁把他关于这个论题的主要著作命名为《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就显示了这样的目的。

现在我们开始具有一贯的理解了。根据密尔的观点,给予人们一个不受侵害的利益的私人空间,同时也保留一个可能受到干涉的公共空间,而这种干涉仅以功利主义为根据,在这样一种状况下,最大幸福就将会实现。

那么怎么来解决划分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界限这个问题呢?密尔并没给出明确的答案,但答案已经在这里了。首先,我们承认私人领域就是“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领域。下一个难题就是如何区分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我的人身安全方面的利益)和其他利益(我不被排除在姨母遗嘱受益人之外的利益)。功利主义理论给出了这个问题的答案。如果我们通过一项法律来保障人们在街上行走时不受攻击的权益,就会增进普遍幸福;但如果我们规定姨母是否可以把自己的侄儿排斥在遗嘱之外,这就会有损于普遍幸福。

另外一些例子也许能够把这个问题解释得更加清楚。正如我们前面详细论述的,密尔要保护思想自由。为什么呢?因为这样最有可能达到真理,并且(密尔的观点所隐含的)对真理的知识会增加幸福。因此,思想自由看来就属于我们以权利为基础的利益。但是密尔并不认为应该保护一个人的事业免于受到公平竞争。这又为什么呢?因为根据密尔的观点,自由贸易在功利上的优越性说明,任何其他体制都无法带来与之同样多的幸福(例如,在封建制度下,个人购买某一类商品的垄断经营权,结果导致效率的极端低下)。因此人们应该拥有商业竞争的权利,而不是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不受竞争影响的权利。问题显得有些复杂,因为密尔当然同意我们拥有财产不受盗窃和欺诈的权利,但在密尔看来,间接功利主义并不意味着保护人们不在经济竞争中受损。

这种功利主义对自由原则的辩护显得很有说服力。功利主义的权利理论正好填补了一个理论的空白:这种权利论不是建立在自然权利论的错误依据之上,也不是建筑在传统习俗的流沙之上。看起来它能使我们很好地理解密尔的讨论。但是认为功利主义能够为自由原则辩护的观点受到了强烈的批评。找到功利和自由原则发生冲突的例子也很容易。正如某位批评者所说:“对于一个成功地戒掉毒瘾的瘾君子,可以从功利主义的角度说,我们制止了一个轻率的青年实验者踏上一条不归之路”(R.P,沃尔夫,《自由主义的贫困》,29页)。也就是说,功利主义所鼓励的似乎恰好是自由主义者所反对的那种家长制的干涉。请记住,自由原则不允许任何人干涉别人的自由,即使是为了那个人的利益。因此,一般认为,自由主义的权利不能用功利主义来证明。

这种反对说明,即使可以建立一种功利主义的权利理论,也并不意味着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自由主义的理论。我们为什么应该认为,从长远看,在密尔设计的社会里,人们得到的幸福会超过他企图革除的那种由传统道德所支配的社会?或者是超过其他授权明智而阅历丰富的长者来指导青年的社会?

为了理解密尔对这个问题的解答,我们需要重温一下《论自由》一书中密尔表明他对功利主义的信念的那段话:“我把功利当做是伦理问题的最终根据;但我们谈的必须是广义上的功利,以人类不断提高自己的前景的根本利益为基础”(《论自由》,6页)。“广义上的功利”意味着我们应当把各种类型的愉悦和快乐——智力的、情感的以及肉体的一计算在内。但为什么他要加上“以人类不断提高自己的前景的根本利益为基础”呢?我们必须了解密尔观点中更深层的内容,才可能把一切都解释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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