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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治理

 求是1025 2023-05-30 发布于山东

“治理”一词最初用于政府治理,目标是协调政府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后来逐渐受到企业的认同和重视,出现了企业治理,目标是协调企业内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伴随着数据资源的日益丰富,又出现了数据治理。后来,由于大数据的流通性、多源数据融合和涉及多方参与主体等应用特性,数据治理又进一步延伸,出现了大数据治理。

大数据治理关注大数据生命周期中数据生产者、数据收集者、数据使用者、数据处理者和数据监管者等各方参与主体,其目标是在兼顾各方参与主体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前提下发挥数据价值,即大数据价值实现和风险规避。

大数据价值实现过程带来隐私泄露严重、数据使用缺乏监管、数据共享困难和数据质量不高等问题。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大数据价值实现过程中缺乏透明性。因此,大数据治理的根本保障在于增加大数据价值实现过程的透明性。

大数据治理需要综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术方法等多种途径实现。一方面,国际组织和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另一方面,大数据治理亟需安全、可靠的技术方法,为大数据应用过程中的数据隐私保护、决策数据质量、数据共享和评估监管数据应用的合规性等方面提供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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