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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 | 经济学与知识(下)

 hercules028 2023-05-31 发布于四川

哈耶克

经济学与知识(下)

哈耶克 | 经济学与知识(上)

在上文的讨论中,我强调了个人计划的彼此相容性与个人计划同实际的外部事实或客观基据的一致性这二者之间所存在的区别;毋庸置疑,在我强调这一区别的时候,我的意思当然不是说,主观上的相互一致性在某种程度上讲就不是由外部事实造成的。当然,如果不同人的主观基据都是由他们对于同样的客观事实的经验所造成的,那么这些主观基据就没有理由彼此不相一致。但是这里的关键问题却在于,纯粹均衡分析并不关注这种一致性是如何达致的。在描述纯粹均衡分析方法所提供的一种现存的均衡状态的时候,论者们实际上只是假定主观基据与客观事实相符合而已。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均衡关系并不能仅仅从客观事实中推论出来,因为对人们将做什么事情的分析只能够以他们所知道的事情作为出发点。此外,均衡分析也不能只以一系列给定的主观基据作为出发点,因为不同人的主观基据既有可能相融合,也有可能不相融合;这就是说,这些主观基据先行就决定了均衡是存在还是不存在这个问题。

只有当我们对自己为什么关注那种被人们公认为虚构的均衡状态的各种理由进行追问的时候,我们才可能更为深入地讨论这个问题。无论过分追求纯粹经济学的论者偶然说过些什么,有一点似乎是不容置疑的,即唯一能够证明我们关注这种均衡状态的合理理据乃是这样一种假定:社会中存在着一种倾向于均衡的趋势。正是根据存在着这样一种趋势的论断,经济学才不再是一种纯粹逻辑的行当,而成了一门经验科学(an empirical science);因此,我们现在就必须着手对这种作为经验科学的经济学展开一番讨论。

根据我们对均衡状态之意义的分析,我们应当很容易就指出“存在着一种倾向于均衡的趋势”这个论断所具有的具体内涵。实际上,这个论断也只能具有这样一种意思,即在某些条件下,不同的社会成员所具有的知识和意图应当越来越趋于一致,或者用较少一般性的和较不精确的但却更为具体的术语来说,人们的预期,特别是企业家的预期,将会变得越来越正确。依此形式,“存在着一种倾向于均衡的趋势”这个论断就显然是一种经验性的命题,也就是一种有关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事情的断言——至少从理论上讲,这种断言应当是可以进行检验的。此外,这种论断还为我们所做的多少有些抽象的陈述赋予了一种颇有道理的常识性含义。当然,这种论断的唯一麻烦在于:我们对下面两个问题仍然一无所知:第一,我们据以认为“存在着一种倾向于均衡的趋势”的条件是什么;第二,个人知识赖以发生变化的那种过程的性质是什么。

有关均衡分析的一般表述通常都会给人这样一种感觉,即那些有关均衡如何发生的问题似乎全都解决了。但是,只要我们对此做一番较为详尽的考察,那么我们即刻就能够发现,这些浅显的论述充其量只是给先已做出的假定提供了一种皮相性质的证据而已。一如我们所知,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论者们一般采用的手段就是提出一个有关“完全市场”或“完善市场”(a perfectmarket)的假设,而在这种完善的市场中,每一件事情都是同时为每个成员所知道的。

就此而言,我们必须牢记这样两个要点:第一,那种为了满足均衡分析之假设所必需的完善市场绝不仅限于意指各类商品的特定市场;第二,必须把整个经济系统都假设成一个完善的市场,而在这种完善的市场中,每个人都同时知道每一件事情。这样,有关完善市场的假设就仅仅意味着,即使该共同体中的所有成员没有被假设为绝对的无所不知,也至少应当被认为是自然而然地知道所有与他们的决策相关的事情。由此可见,我们“领域中的那个不为人知的怪物”(that skeleton in ourcupboard)——亦即我们已经用祈祷和禁食的方式驱赶走的那个“经济人”(the economic man)妖魔——又装扮成了一个类似于全知全能的人从后门溜了回来。

如果人们无所不知,那么他们便会处于均衡的状态之中——显而易见,这个陈述是真的,因为我们就是依此方式定义均衡的。实际上,这种意义上的有关完善市场的假设只是对那种认为存在着均衡状态的观点所做的另一种表达而已,但是却依旧未能对这样一种均衡状态将在何时并以何种方式产生的问题做出任何解释。显而易见,如果我们想提出这样一种论断,即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人们将趋近均衡状态,那么我们就必须对这些人将经由何种途径获得必要的知识这个问题做出解释。当然,任何有关人们在这个过程中实际获取知识的陈述,都只具有一种假设的性质。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所有这样的假设都是同样可以被证明为有道理的。在这里,我们只能采用一些有关因果关系的假设,因此,我们所做的假设就不仅必须被视作是可能的东西(如果我们把人视作是全知全能者,那么我们所做的这类假设就肯定是毫无意义的),而且还必须被视作是有可能为真的东西;此外,至少从理论上讲,人们还必须有可能证明这种假设在特定情形中是真的。

这里的关键要点在于:人们正是从经验中习得了这些显然具有辅助性质的有关他们如何获得知识的假设,而这些假设却构成了我们所提出的命题(亦即有关现实世界中所发生的事情的命题)的经验性内容。当然,作为对我们的命题所指涉的那种市场类型所做的描述,这些假设常常是隐而不露的,而且也很不完善;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仅仅是如何获取知识和如何传播知识这样一个更为一般的问题的一个方面而已,尽管它有可能是其间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经济学家似乎一直没有意识到这样一个重要问题,即这些假设的性质从许多方面来看都是与作为纯粹选择逻辑之出发点的更为一般的假设颇为不同的。在我看来,它们之间的主要差别有下述两点:

第一,作为纯粹选择逻辑之出发点的那些假设,乃是众所周知的为所有的人都共同知道的那些事实。它们可以被视作是界定或界分某种领域的公理,而在这个领域中,我们能够理解或能够在思想上重构其他人的思想过程。因此,它们可以被普遍地适用于我们所关注的那个领域——尽管这个领域的界限究竟在什么地方的问题肯定是一个经验性问题。再者,它们所指涉的乃是人们所采取的某类行动(亦即我们通常称之为的“理性的”行动,甚或只是“有意识的”行动,以区别于那种“本能的”行动),而不是人们采取这类行动的特定条件。但是值得人们注意的是,我们在试图解释社会过程时所必须采用的那些假设,所关注的却是某个个人的思想与外部世界的关系,亦即他的知识在何种程度上以及以何种方式与外部事实相一致的问题。此外,有关因果关系(亦即有关经验如何创造知识)的论断,也必须以这样的假设作为依凭。

第二,尽管在纯粹选择逻辑的领域中,我们的分析可以做到详尽无遗,也就是说,尽管我们在这个领域中能够逐渐形成一种可以涵盖所有能够想见的情形的形式性手段,但是那些辅助性质的假设却必定是选择性的,亦即我们必须从各种各样的可能情形中选择出那些因某种缘故而被我们视作是与现实世界中的某些情势特别相关的理想类型(ideal types)。(12)当然,我们也可以发展出一门独立的学科,而该学科的研究对象从定义上讲只限于“完善的市场”或者某种经过类似限定的现象,正如选择逻辑仅仅适用于那些不得不在各种各样的目的之间分配有限资源的人一样。对于如此定义的领域来说,我们的命题将再一次成为一种在先验上为真的命题,但是对于这样一种分析进路来说,我们却没有办法证明那种认定现实世界中的情形与我们所认为的那种情形彼此相似的假设是合理的。

一如我们所知,有关人们据以获得相关知识的条件以及人们据以获得这种相关知识的过程这两点乃是极为重要的;因此,我现在必须转而对经济学家在这两点上究竟提出了何种具体假设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如果我们已经十分清楚经济学家在这两点上通常采用的假设,那么我们就必须从下述两个方面对它们做更为详尽的考察:第一,我们必须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探究,即这些假设对于解释一种趋向于均衡状态的运动来说是否是必要的以及是否是充分的;第二,我们还必须阐明这些假设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现实情势的证明。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我的研究恐怕只是达到了一个比较初步的阶段,因为直到现在,我还很难确切地说出究竟什么是我们据以认定存在着一种趋向于均衡状态之趋势的假设,而且也无力宣称说我们的分析已经可以适用于现实世界了。我绝不能自欺欺人地宣称说,我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已经十分深入了。因此,我在这方面也只能够提出一些问题而已;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只要我们想阐明我们论辩的重要意义,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对这些问题一一做出回答。

在确立均衡状态之必要条件的方面,经济学家们大体上达成共识的似乎只有“基据的不变性”(the constancy of the datum)一项条件。但是,在我们认识到了“基据”这个概念的含混性以后,我们完全可以认为——而且有十分正当的理由认为——这项条件根本就无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这个问题。即使我们假定——就像我们很可能必须假定的那样——“基据”这个术语在这里乃是按照它的客观意义加以使用的(我们必须牢记,它实际上也涵括了不同个人的偏好),这依旧不能证明:它对于人们实际获取必要的知识来说既是必要的,也是充分的;或者,这也无法证明:它确实意指一种有关人们据以获取必要知识的各种条件的陈述。颇为重要的是,至少有一些论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基础上再加上一项附加性质的和独立的条件,即“完全知识”(perfect knowledge)的条件。

实际上,我们将会看到,客观基据的不变性既不是一项必要的条件,也不是一项充分的条件。它之所以不可能是一项必要的条件,实是因为下述两个事实所致:

第一,任何人都不想从绝对意义上去解释客观基据不变性这种说法,因为这种说法的绝对意义意味着,在这个世界上,任何事情都不会再发生了;第二,一如我们所见,一旦我们想把周期性发生的变化甚或按常规速率发生的变化都涵括在客观基据不变性这项条件之中,那么我们能够定义不变性的唯一方法便是关注预期并根据预期进行定义。

因此,这项条件仅仅意味着,这个世界上肯定存在着某种可以辨识的常规性(regularity),而正是这种常规性使得人们有可能对事件做出正确的预见。但是需要指出的是,这显然不足以证明人们将学会正确地预见事件,甚至也同样不足以证明基据是绝对不变的。对于任何一个个人来说,基据的不变性绝不意味着独立于他本身而在的所有事实的不变性,因为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唯有其他人的趣味而不是他们的行动才能够在这个意义上被假定为是不变的。由于所有的人在获悉外部事实和其他人的行动以后都会修正或改变他们的决策,所以我们没有任何理由认为这些持续变化的过程会停下来。

当然,这些棘手的问题乃是人所周知的,而我之所以在这里论及它们,只是为了提请读者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对于人们据以达致均衡状态的那些条件,我们实际上知道的少之又少。然而在下文的讨论中,我决定不再沿用这种认识进路,尽管这并不是因为经验上的可能性问题(亦即人们的主观基据会渐渐地相应合而且还会逐渐地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可能性问题)不属于那些尚未得到解决且极为重要的问题,而毋宁是因为我认为,就认识和解决这个具有核心意义的问题而言,还存在着另一种更具成效的进路。

我在上文中探讨了这样两个问题:一是人们有可能获得必要知识的条件问题;二是人们赖以获取这种必要知识的过程问题。在过去的讨论中,这两个问题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论者们的重视;但是另一个更为深刻的问题——我认为这个问题与上述两个问题至少具有同等的重要性——却根本没有得到论者们的关注。这个问题就是:不同的个人必须拥有多少知识以及何种知识,我们才能够谈及均衡状态。显而易见,如果我们想让均衡这个概念具有任何经验上的意义,那么这个概念就不能预设每个人都无所不知。在此之前,我曾经出于无奈而使用过一个未曾定义的术语即“相关的知识”(relevant knowledge),也就是与某个特定的人相关的知识。但是,这种相关的知识究竟是什么呢?它不可能仅仅意味着对某个特定的人的行动具有实际影响的那种知识,因为如我们所知,举例而言,如果他先前所拥有的知识是正确的而不是错误的,又如果他在此前所拥有的乃是有关截然不同领域的知识,那么他的决策就完全有可能不是现在这个样子了。

显而易见,这里存在着一个知识分工(the division ofknowledge)的问题;这个问题不仅与劳动分工(the divisionof labor)问题颇为相似,而且还至少与劳动分工问题一样重要。的确,自我们所研究的这门学问创始以来,劳动分工问题就一直是论者们研究的主要论题之一,但是知识分工的问题却被完全忽略了,尽管在我看来,知识分工这个问题乃是经济学(亦即作为一门社会科学的经济学)中真正的核心问题。我们宣称要解决的乃是这样一个问题:若干人(其中的每个人都只有一点知识)之间所发生的自生自发的互动关系究竟是如何实现价格与成本相符合这样一种状态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种状态却唯有经由某个拥有所有这些个人之全部知识的人的刻意指导才可能得到实现。经验告诉我们,许多人之间所发生的自生自发的互动关系确实实现了与上述事态相类似的事态,因为在当时,正是有关价格趋于与成本相符合这样的经验研究开创了我们这门学问。但是,在我们的分析当中,由于没有阐明不同的人为了达致上述那种状态而必须拥有何种信息这个问题,所以我们实际上仍是以每个个人都无所不知这样一个假设为依凭的,因而也就未能真正地解决这个问题。

然而,在我着手对不同人之间的知识分工这个问题做进一步的探讨之前,我认为有必要先对与此相关的那种知识做一番更具体的讨论。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之所以一直习惯于只强调价格知识(knowledge of prices)的必要性,显然是因为——实际上是他们混淆客观基据与主观基据所导致的一个结果——有关客观事实的那种全涉性知识(亦即人们完全知道客观事实意义上的那种情形)在过去一直被视作是当然的。近些年来,甚至有关时价的知识也都被视作是当然的,以至于一些论者认为,就知识问题而言,唯一存有疑问的方面便是对未来价格的预期问题。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正如我在本文开篇时所指出的那样,我个人认为,价格预期乃至有关时价的知识仅仅是知识问题当中一个很小的方面而已。

我所关注的知识问题中的那个更为广泛的方面,实际上就是有关人们如何能够获得和使用不同的商品以及他们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切实获得和使用这些不同的商品这样一个基本事实的知识问题,亦即为什么不同人的主观基据会与客观基据相一致这样一个一般性的问题。我们在这里所讲的知识问题是在不同人的主观基据与客观基据之间存在着一致性,而绝大多数当下的均衡分析研究却只是假定存在着这种一致性。但是,如果我们想阐明为什么这些命题——亦即对于一个人针对某些事情(也就是他相信具有某些特性的事情)的态度来说必然为真的那些命题——最终也可以适用于社会的行动,那么我们就必须对上文所说的那种一致性问题给出解释。

当然,这里所说的社会行动,所涉及的或者是确实具有上述特性的事情,或者是社会成员出于某种原因——亦即我们必须给出解释的那种原因——而通常认为具有上述特性的事情。现在,让我们回过头来再探讨一下我在上文中一直在讨论的那个特殊问题,亦即为了达致均衡,不同的个人必须拥有多少知识的问题(或者他们必须拥有多少“相关”知识的问题)。只要我们牢记这样一个显见的道理,即均衡要么在过去不存在,要么正在被扰乱,那么我们就已经相当趋近这个问题的答案了。一如我们所见,如果一个人或者因为他的趣味发生了变化(本文不讨论这个问题)、或者因为他了解到了新的事实而改变了他自己的计划,那么均衡关系就会中断。

但是显见不争的是,一个人可以通过两种不同的方式了解到那些会使他改变计划的新事实,而对于本文的讨论来说,这两种不同的方式则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一个人可以在偶然之中了解到新的事实,这就是说,一个人可以按照一种并不是他努力执行其原初计划的必然后果的方式了解到新的事实;或者,一个人也会在他努力执行其原初计划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发现,他的预期乃是与事实情势不相符合的。显而易见,如果一个人试图按计划行事,那么他的知识只需要在他执行该项计划的过程中必须加以证实或修正的时候是正确的就足够了。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他也可能对某些事情一无所知,而如果他知道这些事情的话,那么这种知识肯定会对他的计划产生影响。根据上文的讨论,我们肯定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即为了达致均衡,一个人所必须拥有的那种相关知识,乃是他根据他的原初状况而注定能够获得的那种知识以及他在当时制定的那些计划。

当然,并不是所有这种知识——如果他是在偶然的情形中获得这些知识的话——都会对他有帮助并使他改变计划。由此可见,我们之所以有可能达成一种均衡的状态,仅仅是因为一些人没有机会了解到那些——如果他们知道的话——会使他们改变其计划的事实。换言之,达致一种均衡状态的可能性,只是与一个人在努力执行其原初计划的过程中注定可以获得的那种知识紧密相关的。更多精彩免费电子书尽在www.xgv5.com尽管这样一种状况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一种均衡状态,但是显而易见的是,它并不是一种特殊意义上的(亦即被视作是一种最优状态意义上的)均衡状态。为了使这种分散知识综合达致的结果可以与一个全知全能的独裁者所指导的结果相比较,我们还必须引入一些其他的条件。尽管人们完全有可能界定出个人为达致自己的目的而必须拥有的知识量,但是据我所知,还没有人在这个方面做过任何真正的尝试。在这些其他的条件当中,很可能要包含这样一项条件:任何资源所具有的每一种可资选择的用途,对于拥有这类实际上被用于实现某种目的的资源的所有者来说,都是已知的;而且也正是按照这种方式,这些资源所具有的所有不同的用途都被直接地或间接地联系了起来。

但是,我在这里只是把这样一项条件当作一个事例而已,其目的在于阐明这样一个问题,即在大多数情形中,人们实际上只要达到这样一种状态就足够了——每个领域中都有一定数量的个人拥有所有的相关知识。对这个问题进行更为详尽的讨论和阐释,实是一项有意义且极为重要的工作,但是颇为遗憾的是,它却大大超出了本文的范围。虽然我对这个问题所做的讨论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批判的方式展开的,但是我却不想让读者感到我对我们业已取得的成就极其失望。即使我们在论证的过程中跳过了一个基本环节,我仍然相信,借助于隐含在经济学论证中的理路,经济学要比任何其他门类的社会科学都更可能对所有社会科学都力图做出解答的那个核心问题做出解答,而这个核心问题就是:对存在于不同人心智中的分散知识所做的综合,究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够达到这样一种结果——而我们知道,如果人们试图以刻意的方式达成这种结果,那么指导者就唯有在拥有任何个人都绝不可能拥有的知识的条件下才可能做到这一点。我认为,在这个意义上讲,个人所采取的自生自发的行动将在我们能够加以定义的那些条件下实现对资源的分配;尽管对资源的这种分配并非出自任何人制定的计划,但是我们却仍可以按照这样一种方式来理解它,就好像人们是根据某项单一的计划而达成这种结果似的。

从论证的角度上讲,在我看来,对上述问题的阐释,实际上也就解答了那个有时候被人们用隐喻的方式描述为“社会心智”(the social mind)的问题。需要指出的是,长期以来,这类主张一直为人们所反对,但是我们却大可不必对这种现象感到惊讶,这是因为过去的论者们在阐释这类主张的时候并没有采用正确的理据。关于这个问题,我还想提一下其间的另一个要点:如果这种趋向于均衡状态的趋势(从经验的角度看,我们有理由相信存在着这种趋势)只是趋向于一种与人们将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所获得的那种知识相关的均衡状态,又如果知识所发生的任何其他变化都必须被视作是通常意义上的“基据的变化”(均衡分析根本就不讨论这种变化),那么这意味着均衡分析确实无力告诉我们任何有关这类知识变化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当然,这种情形也极有助于我们对这样一种现象做出解释,即纯粹分析(pure analysis)根本就无力对诸如新闻出版机构这类以传播或交流知识为目的的机构和制度进行讨论;此外,上述情形甚至还可以被我们用来解释这样一种令人极感惊讶的现象,即对纯粹分析的关注常常会致使人们无视广告这类制度在实际生活中所具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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