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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招投标的形式主义问题

 渐华 2023-05-31 发布于山东

我以为招投标的形式主义是多方面综合博弈形成的。

首先是我们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我们的监管部门既不懂行业技术,也不懂商业行情,只好盯着程序问题不放。因为这个好管,依法行政就是了。而行政监督指引着招投标行业的发展方向,所以招投标走形式,注重程序正义而忽视采购结果就此愈演愈烈。

其次是我们的招标人。招标单位的领导大部分是打国家工的,即使是私营单位,私人老板亲自上阵操盘招标采购的也是凤毛麟角。既然不是给自己家里买,那采购效果就不是第一位的,还是保住自己的位置更重要。只要程序合规,走走形式也无妨,采购效果先放一边。

再就是评委。评标委员会是个草台班子,评完标就散了,班子本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只有评委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评委评一次标就几百块钱,犯不上为了这几百块钱得罪人,毕竟自己以后还要在这个圈子混、在这个地方混、在这个行业混。何况还要吃招标方的、住招标方的、拿招标方的,所以只要不让他(她)做明确的违法乱纪的事情,他们一般还是愿意帮助招标方实现其采购意图,在评标时走走形式,并没有真正的公正择优。在国外一般项目招标禁止使用的综合评分法,在国内大行其道,助长了评委们的这种帮凶行为。

投标人作为前锋射进了关键的一脚。他们看到这里面这么多的漏洞和人性的弱点,自然就学会绕过法规,收买内线,在发标前就搞定招标人的采购意向,然后带着招标人走一个冠冕堂皇的、无懈可击的、合法合规的招投标流程。

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本该的守门员,毕竟做的多、懂得多,却因为赚了黑钱拼命往自己家的球门里射球。这样搞,谁顶得住呢?不过他们不赚黑钱,拿什么来贿赂招标单位的领导从而拿到招标代理业务呢?

所以你看,招投标的形式主义问题实际上是个腐败问题+渎职问题

破除招投标的形式主义问题,首先要整顿招标代理行业。来一场真正的大浪淘沙,鼓励行业兼并,帮助招标代理行业形成连锁经营或者并入工程咨询机构,引导招标代理行业进入品牌竞争时代。

其次在评标环节,一般项目禁止使用综合评分法,大力推广使用国际上流行的对商务偏离和技术差异进行折价的真正的最低评标价法。同时大力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既能提高评标工作质量,又能打破地方行业专家的小圈子及与代理机构之间的利益链。

再就是对于招标人而言,该招标的招标,不该招标的不招标。把招标工作搞得少而精,让招标采购实际操作人员发挥工匠精神,把招标采购的威力发挥出来,让大家都能看得到招标采购的效果远比其它采购方式来得好。这样走过场、形式主义的招投标自然就会减少。如果无论如何认真地操作招标,都看不到明显的远优于其他采购方式的效果,那我何必又费时费力费钱地搞什么招标呢!那还不如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招标是远优于其他任何采购方式的一种最高级的采购方式,它有如下明显优点:

1.采购过程更公开透明,更有利于形成充分的竞争,这有利于采购人降低采购成本;

2.在前期的标书编制和后期的评标环节招标人都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来弥补本单位专业力量不足的弱点,更有利于形成一个科学择优的结果;

3.招投标领域各种规范性的东西比较多,不光是法律法规多,连相关文件资料都多,这有利于规范各方行为,确保项目采购和完成质量。

最后是监管的问题。既然招投标的形式主义问题是腐败问题+渎职问题,那不如从这两种刑事罪责入手,狠抓招投标的形式主义。如果招标单位的领导不敢收钱,那么招标代理机构搞事情的动力和资源就没有了,投标人也失去了内外勾结搞串通投标的机会。渎职方面要对招标单位的领导干部的考核机制进行调整。发展才是硬道理。把单位的发展、采购的效益,看得重一点,把程序性、规范性的东西看轻一点。比如年初国家国资委把对国企领导的考核指标从“两利四率”调整为“一利五率”就代表着这一种导向。其中把“净利润”改为“净资产收益率”(ROE),而ROE本身就是一个效益指标,体现的是资产收益的质量,比“净利润”这么一个规模指标更科学合理。另外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人员不能懒政,不能因为程序好管、形式好管,就不管内容、不管那些涉及采购效果、采购效益的实质性的东西。要像李强总理说的那样“有关部门在履行审批、监管等职责的时候,不能只踩刹车、不踩油门,不能只设路障、不设路标,凡事要更多地作应不应该给他办的价值判断,不能简单地作可不可以办的技术判断。我们坚决反对一切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要真正做有创造力的执行者。”价值判断是需要懂行的,是需要学习的。

总之,对于招投标的形式主义问题,应该是个综合治理的过程。我们期待着行业进步,不要走极端,一下子把招投标看成是灵丹妙药,一下子又把招投标看成是一坨屎,避之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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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标》微课目录如下:

第一期 中途接手的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吗?

第二期 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的区别

第三期 招标改谈判、谈判改招标都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四期 如何设置评审因素?

第五期 重新评审的法律规定

第六期 前期咨询单位后续能投这个项目的设计标吗?

第七期 如何划分标段或标包?

第八期 承接项目合同额不能超过注册资金的五倍,是真的吗?
第九期 这一个多亿的乡村建设项目需要招标吗?
第十期 总公司中标可以由分公司签合同吗?
第十一期 总公司如何带着子公司蹭业绩?
第十二期 投标价低于成本谁认定?依据什么认定?
第十三期 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这类行业奖项能不能作为加分项?
第十四期 特许经营项目如何报价?如何评审?
第十五期 这个中标的监理单位有没有违法?
第十六期 这样的货物标的价格打分设置合理吗?
第十七期 政府采购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就要废标吗?
第十八期 投标人须知有没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期 进口设备招标必须走商务部流程吗?
第二十期 第一名作假,我们怎么质疑投诉它?
第二十一期 竞争对手在我们投标的项目里当评委,他需要回避吗?
第二十二期 截标前突然修改投标限价会如何?
第二十三期 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合同内容不全怎么办?
第二十四期 四家集成商投我们一家的产品会不会废标?
第二十五期 中标后还可以降价吗?
第二十六期 我没中标,但我要求参与验收!
第二十七期 11亿的装修工程放暂估价里,行不行?后续怎么操作?
第二十八期 装修工程可以单独发包吗?算支解发包吗?
第二十九期 什么是评标时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含义不明确”?
第三十期 什么是评标时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第三十一期 什么是评标时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有明显文字错误”?
第三十二期 什么是评标时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有明显计算错误”?
第三十三期 什么是评标时“有漏项可以补正”的情形?
第三十四期 贰佰万柒仟伍佰壹拾陆元整还是贰佰万零柒仟伍佰壹拾陆元整?
第三十五期 投标人在评标澄清时可不可以提出新的优惠条件以增加中标概率?
第三十六期 国企人员受贿是按照受贿罪还是按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第三十七期 装修工程含消防,可不可以把消防工程再分包出去?
第三十八期 证明业绩的合同,时间上是怎么认定的?
第三十九期 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属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第四十期 联合体中标工程总承包项目,发票怎么开?
第四十一期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因为材料涨价严重要弃标!
第四十二期 个体工商户可以投标吗?
第四十三期 园林项目需要资质吗?
第四十四期 工程招标可以设置最低投标限价吗?
第四十五期 样品要求标注投标人名字,合法吗?
第四十六期 国企想公开招标购买某进口品牌的润滑油!
第四十七期 电子标放弃投标会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四十八期 再谈装修发包问题。
第四十九期 到底什么是“单位工程”?
第五十期 特许经营项目招标次序搞错了!
第五十一期 工地用房的租赁如何采购?
第五十二期 高校采购物业服务可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第五十三期 酒店管理和酒店用品能不能打捆招标?
第五十四期 单项设计不到100万可不可以不招标?
第五十五期 项目负责人社保交纳在上级单位要废标吗?
第五十六期 自杀式投诉不可取!
第五十七期 监事算单位负责人吗?
第五十八期 住建部的综合监理资质能不能建立交通运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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