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欧洲统一专利,也叫单一专利将于2023年6月1日开始正式授权!同时欧洲统一专利法院(UPC)将在同一天开始运行! 一、什么是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与现行制度有何区别? 通俗来说,欧洲有数十个国家,如果分别向这些国家申请专利,则费用高昂手续繁琐,且可能需要分别将专利文本翻译成英文、法文、德文、西班牙文等等,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在此种背景下,欧洲专利局(EPO)应运而生,申请人仅需直接向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申请,由欧洲专利局进行统一审理。现行的欧洲专利制度下,在获得EPO授权意向通知后,申请人需要到各指定国家单独登记,以适用各国的制度和法律。换言之,如果以英文的方式在欧洲专利局进行专利申请,在授权后需要翻译成法文、德文、瑞典语等进入对应的国家进行相应的专利保护。 而在6月1日生效的欧洲单一专利制度下,仅需申请人基于获得授权通知的欧洲专利,在授权公告后的一个月内向欧洲专利局EPO提交“单一专利效力请求”的申请,而不必经过多个欧洲国家的批准和翻译程序(在英语申请的前提下,仅需翻译成德文或法文),即可使该专利在签署了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的欧盟成员国生效。也就是说,单一专利与经典欧洲专利在授权前的程序完全相同。只是在授权后,如果提出了“单一专利效力请求”,则该专利自动在签署了单一专利的欧盟成员国生效,且以后的年费缴纳仅需按照“单一专利”的标准向EPO进行缴纳,无需按照传统的方式向多个国家分别缴纳,节省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单一专利的年费比单个欧洲国家年费要高一些,在实践中,如果申请人只需要在三个或更少的国家进行保护,传统的国家生效方式将更具成本效益,但若成员国数量超过三个,申请单一专利往往会是更好的选择。 此外,一件传统的欧洲专利被授权后如果想要进行无效程序,通常需要到各个成员国家分别进行。比如某件欧洲专利获得授权,并且在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五国均办理了登记手续因此该专利在这五个国家生效,如果A想要无效该专利,则必须在该五国分别进行无效手续,否则如果仅仅在德国进行了专利无效程序,该无效结果仅仅在德国承认,在其他国家不被承认。 而如果对单一专利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则在统一专利法院协议(UPCA)进行无效程序,如果宣布该专利无效,则在签署了单一专利程序国家的所有成员国内,该专利均被无效。
二、单一专利制度生效后的申请策略 单一专利的覆盖范围更广,通常授权后维护的成本更低,且统一专利法院在参与国的跨境统一执法方面也具有更大的法律确定性和高效性。但与此相对应,其统一效力也伴随巨大的风险性,在有利于专利权人的快速审理机制下,单一专利将面临仅由一次诉讼而在所有成员国被无效的风险,而传统的欧洲专利则需要逐个到生效国提起无效程序,每个生效国所做出的决定并不影响该专利在其他国家的效力,对于专利权人而言具有更高的稳定性。 三、结语 单一专利制度以精简程序和降低成本为目的,其实施将开创欧洲专利一体化的新局面。全新的游戏规则制定之际,专利权人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综合考量保护地域、成本与风险,结合各路径的特点以权衡其已有专利与未来专利的布局策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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