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面对生效判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神州国土 2023-05-31 发布于河北

面对生效判决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通过土地流转获得钱款后隐瞒不报,后又将钱款退回受让人,恶意逃避执行——

这种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

□ 李静 魏璐

基本案情

2019年,经法院判决执行,刘某应按照判决要求支付王某50余万元,但刘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2021年1月,刘某通过向赵某流转土地收入50余万元。为逃避执行,刘某未向法院申报该笔收入。法院调查该情况时,刘某谎称该笔款项已偿还其他欠款,实则系虚构债务企图逃避执行。法院查明事实,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此时,刘某仍不履行判决义务,而是将该笔款项退回土地受让人赵某,恶意逃避执行,致使法院判决不能得到执行,情节严重。

分歧意见

对刘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刘某土地转让款到手后故意隐藏不报,法院调查时还谎称钱款已归还他人借款,其行为已构成了隐匿财产。法院多次调解期间,刘某均以没钱为由不予履行。公安机关立案后,刘某还在找人与王某说和,说和未果才供称钱款已退回赵某。其退回钱款的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导致法院判决不能执行,已达情节严重的立案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刘某称退还赵某土地转让款,是因为其家庭成员在得知土地转让后极力反对,这才与赵某办理退款退地事宜。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依据此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赵某不能单独对共有土地作出处分,赵某处分土地的行为是无效的,家属成员要求退款也符合常理。因此,刘某主观上不具备拒不执行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避执行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笔者观点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首先,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了为逃避执行而隐藏财产。人民法院按程序规定已向刘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其已明知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50万元现金到手后却隐藏了10个月,案件恢复执行后,其还谎称款项已归还其他人借款,其明显构成了隐匿财产。

其次,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为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该案恢复执行后,法院曾多次进行调解,刘某均以没钱为由不予偿还,这期间并没有告知法院其已将流转土地的钱款退回赵某,直至公安机关立案后,刘某还找中间人与王某说和,直至说和没有结果,才供称钱款已退回,且土地退回流转手续也是在这之后才办理,一系列的行为充分证实了其退回钱款就是为了逃避执行而转移财产。其亲属不同意流转土地只是为了逃避执行编造的谎言,其抗拒执行的动机明确,且蓄谋已久,主观恶性大。

刘某明知具有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而实施了隐匿不报的行为,在法院向其送达了拘留决定书后,仍将财产转回赵某,其行为符合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也符合2002年8月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因此,刘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