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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忠平:校勘与破案很相似,侦探能力尤为重要

 殘荷聽雨 2023-06-01 发布于北京

完全的校勘,或者说对文书中某一处由传写而导致的文字讹误的改正,必须拥有严密的逻辑依据,也就是说至少要做理校,已如前述,然而,因为主、客观方面的各种原因,推理的过程不能保证绝对符合实际的情况,因此,推理为校勘完成的必要条件,但并不是充分条件。这也是校勘学界对于仅仅依据推理作出的校改往往不能轻易信从的原因所在。任何的校改,除了具备必要的主观的逻辑推理之外,还应该尽量提供客观的证据,以使校改的结果尽可能避免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出现,因此,校勘者对任何一处文字讹误的判定,都应该充分运用所有的校法,结合主、客观两个方面作出令人信服的论证。一处异文的判断,如果确与事实相符,那么无论通过哪一种校法去验证,其结果也应该是一致的。这一点与中医的诊断有点相似。中医理论认为,一个人生病,总会有所表现,医者应该通过各种途径去判断其病症。具体的判断手段,有望、闻、问、切四种。理论上说,每种病的病症都会在这四个方面表现出来,都有可能被诊断者观察到,因此,高明的医生,往往能够只凭一二种诊法便准确判断病症,不过,即使号称神医者,也不过是人,恐怕也难免会有所不知,所以,最可靠的方法,是将这四种诊法结合起来,从四个不同的角度对同一对象作充分的考察,综合分析四种诊法所得到的结果再下判断,这样才能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仅凭一种诊法而导致的误诊。校勘也是这样,一处文字的讹误,总会在很多方面表现出来。如果要从四校法的角度来看的话,那么,也许可以这么说,古书中任何一处传写之误,都有可能在四种校法中被发现。任何一种版本的任何一处传写讹误,其未误的原貌保留在同书的其他版本中的,可以通过对校发现;原貌保留在他书之中的,可以通过他校发现;任何一处文字的传写讹误,都有可能在本书中造成上下文的矛盾,通过本校会被发现;所有的文字讹误,都至少会在某一方面违反正常的逻辑或不符合事实,这些则可以通过推理发现。这里举一个例子予以说明。明代黄国琦刻本《册府元龟》卷一三〇《帝王部·延赏》载:

源怀为车骑大将军、陇西王贺之子,景明二年,上表曰:“昔高祖升遐,南安在位,出拜东庙,为贼臣宗爱所弑。时高祖避难,龙潜苑中,宗爱异图,神位未定,臣亡父先臣贺与长孙渴侯、陆丽等奉迎高宗,纂徽宝命。丽以扶负圣躬,亲所见识,蒙授抚军大将军、司徒公、平原王。兴安二年,追论定策之勋,进先臣爵西平王。皇兴季年,显祖将传大位,先臣时都督诸将屯于武川,被征诣京,特见顾问。先臣固执不可,显祖久乃许之,遂命先臣持节授皇帝玺绶于高祖。至太和十六年,丽息叡状私书,称其亡父与先臣拔立高宗,朝廷录封叡巨鹿郡开国公。臣时丁艰草土,不容及例。至十二年,除臣雍州刺史。临发奉辞面奏先帝,申先臣旧勋,时敕旨但赴所临,寻当别判。至二十二年,车驾幸雍,臣复陈闻,时蒙敕旨征还当授。自宫车晏驾,遂尔不申。窃惟先臣远则拔立高宗,宝历不坠;近则陈谏显祖,神器有归。如斯之勋,超世之事,丽以父功而获山河之赏,臣有家勋不沾茅社之锡,得否相悬,请垂裁处。”这一段文字中出现了三处“高祖”的字样,其中的前两处属于传写的讹误。这两处讹误,我们都可以单独通过四种校法来发现。

《册府元龟》

首先是本校。源怀的表文是按时间顺序来叙说的,他先从“昔高祖升遐”说起,又记其后“时高祖避难,龙潜苑中”,最后又说“遂命先臣持节授皇帝玺绶于高祖”。如果这三处“高祖”是同一人的话,那么就有明显的矛盾:高祖既死之后,如何又会避难而龙潜苑中?又如何能受皇帝玺绶?从事情发生的先后来看,这三个“高祖”显然不可能是同一个人。根据文中的意思,其第二个“高祖”,与下文的“高宗”似是同一个人,且此人应与另两个“高祖”无关。从下文两处提及此事时都称“拔立高宗”,则可以初步推断第二个“高祖”有可能是“高宗”之误。除此以外的另两个“高祖”,从时间上看,也至少必有一误。其次是理校。当然,上述的本校也已蕴含了理校的意味,除此以外,如果我们熟悉或者查证有关北魏的历史,可知源怀所述,所谓的“高祖升遐”一事,其实对应的是北魏世祖太武皇帝拓跋焘的去世,所谓“高祖避难”的事情,对应的是高宗文成皇帝拓跋浚避难于苑中,而“遂命先臣持节授皇帝玺绶于高祖”,也即《魏书·显祖纪》所记册命太子曰“今使太保建安王陆馛、太尉源贺持节奉皇帝玺绶,致位于尔躬”,叙述的是显祖传皇帝位给时为太子后称高祖孝文皇帝的拓跋宏之事。据此可知,其第一个“高祖”,当是“世祖”之误,第二个“高祖”,当是“高宗”之误。

《魏书》修订本

其次是他校。源怀此表亦见载于《魏书·源贺传》,相对应的文字分别作:

昔世祖升遐……时高宗避难……遂命先臣持节授皇帝玺绶于高祖。据此可知《册府元龟》的第一个“高祖”有可能是“世祖”之误,第二个“高祖”有可能是“高宗”之误。其次是对校。

收藏于日本静嘉堂文库的宋本《册府元龟》中,对应于明本的三个“高祖”,分别作“世祖”“高宗”“高祖”。

《宋本册府元龟》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无论运用四种校法中的哪一种,都有可能校出前两个“高祖”的异文,因为这两处“高祖”的讹误,会造成《册府元龟》不同版本之间出现异文,会使《册府元龟》与其他文献的记载出现文字差异,会使所在的文本的上下文产生矛盾,会违反历史的事实。通过本例来对这四种校法作一些分析,可以看出四种校法相互之间的一些区别。对校是最客观最明显地揭示异文的方式,但这种方式只是表明了异文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判定异文的是非。他校与对校相似,通过这种方式很容易发现那两处异文,就本例而言,他校较之本校更有助于对异文作出判断,因为他校所使用的《魏书·源贺传》表文及相关的背景材料,能引导校勘者进一步查明“世祖”“高宗”“高祖”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本校与理校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通过文本的前后矛盾来推断文字的讹误。如果一定要说两者之间的区别的话,那么就本例而言,第二个“高祖”有可能是“高宗”的讹误这一条是纯粹的本校,即通过上下文的比较来发现的,对这一条来说,即使校勘者不了解北魏的历史,仅据此表文意,也能大致作出判断;另外,即使不了解北魏的历史,也依然会对于另外两个“高祖”产生疑问,只是不能确定究竟是哪一个存在问题。相对于上述本校的理校,其推理的依据,则主要建立在北魏历史事实的基础之上,在理校过程中所作的工作,不再限于在本书的文本及不同的版本之间作考证,而是利用已有的知识,通过逻辑分析来作出判断。从中可以看出,每一种校法都各有特点,每一种校法都能从不同的角度揭示异文,其中本校与理校所包含的主观的分析为校改提供了逻辑的依据,而对校与他校则为校改提供了客观的物证。诚然,别本和他书中的异文是客观存在的,但是,那些异文要成为是非判断的客观物证,则主要取决于主观的逻辑分析。这也就是笔者以为理校在任何一个校勘个案中不可或缺的理由。在笔者看来,校勘的工作,与破案很相似。常言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一切的犯罪行为都必然会留下蛛丝马迹,能否发现与利用这些蛛丝马迹来破案,取决于侦探的方法运用是否得当,考察是否细致,推论是否合理,等等。如果把发生在传钞过程中的前面的两个“高祖”这样的文字误写,比作是一起伪装诈骗的话,那么这一行为一定会在很多方面留下痕迹,伪装者与被伪装者毕竟不是同一个人,他们之间存在着形形色色的差异,当伪装者进入到被伪装者所特有的生活空间时,这种差异总会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伪装者的身份。侦探的职责是找出这样的差异,确认罪犯的身份。校勘者所面对的讹误的文字,与作者的原文相比,总是有区别的,多数的时候,这种区别的本质是语言中的不同的词之间的差异,无论这种区别是非常明显的还是比较隐晦的。由于这种区别的存在,讹误的文字一定会使作者的原意在一定程度上被纂改,使得讹误处或与上下文之间产生种种矛盾,或违背客观的历史事实,只有通过观察分析这样的矛盾,才能最终确认讹误文字的性质。每一个具体的案子,都会对侦探提出挑战。影响一个案子侦破的因素有两点:一是案件遗留的信息,这是客观的;二是侦探的能力,这是主观的。某种意义上讲,后者尤为重要。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虽然案件遗留的信息是客观的,但能否获得这些信息,或者说能在多大程度上掌握这些信息,却取决于侦探的调查观察的水平;其次,即使拥有同样的案件信息,如何认识利用这些信息,使之成为推理的材料,对于不同的侦探而言,也有巧拙的区别。一个侦探的发现与推理的能力,是侦破案件最为重要的因素。一个优秀的侦探,一定是一个不仅善于发现线索,而且擅长分析推理的人。从事校勘的学者中,如王念孙、段玉裁、顾广圻、钱大昕等无一不是这样的优秀侦探。

对于校勘者来说,要完成某一个具体的校勘个案,必须充分拥有与之相关的真实可靠的材料,必须利用这些材料作出严密审慎的逻辑推理,因此,在具体的校勘过程中,将所有的校法结合起来,从客观与主观两个方面展开工作,是其实现校勘目的的不二法门。如果要用最简单的话来说明校勘这种工作的核心内容,那就是:实事求是。

(本文原载《仪顾集——古汉语与古文献研究》,原文标题为《校勘必求多种校法结合》,分段有调整)

作者简介

季忠平,男,江苏省常熟市人,1966年3月出生。1988年从南京师范大学本科中文系古文献专业本科毕业后,供职常熟市图书馆古籍部。1996年调入常熟高等专科学校(后改名为常熟理工学院)任教。1998年至2001年进入复旦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攻读中国古典文献学硕士学位,2001年至2004年回到常熟理工学院任教。2004年获副教授职称,同年考入复旦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师从吴金华先生,攻读汉语言文字学专业博士学位。2007年博士毕业后进入复旦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从事汉语言文字学专业教学研究至今。主要研究方向为汉语史、校勘学、避讳学。发表过相关论文数十篇,出版过中古汉语史研究专著《中古汉语语典词研究》。近年多注重古典文献学考察与汉语史调查相结合的研究。

(统筹:一北;编辑:思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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