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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

 书中淘乐 2023-06-01 发布于内蒙古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3版)应急部令第10号》,2023515日施行;管理通用类第一条“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1、不能以包代管,淡化管理责任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不能以包代管;不能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全部转嫁给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不能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视为弱势群体,约定安全霸王条款而淡化销匿企业的安全管理责任。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安全工作层面上应是命运共同体,大多数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业务上具有专业化的特点,在人力资源上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对作业现场的危险源及作业风险具有陌生感的特点,个别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缺少施工资质、人力资源素质低、安全素养及能力整体不足等特点,通过关系、通过操作、通过廉价获得了企业的业务,但同时也蕴含着巨大的安全风险。企业不能以包代管,转嫁规避这些风险,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资质进行管控,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各自应履职尽责,若形成重大隐患时应对企业及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惩戒,若发生伤害事故时对企业及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依法依规进行追责。

2、不能以罚代管,弱化管理效果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不能以罚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管理不能简单粗暴;不能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以弱势群体的视角从身心上肆意霸凌。企业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都是独立的经济个体,应相互尊重彼此,企业在此时的过程中应侧重发挥属地的管理责任,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在此时的过程中应侧重发挥属人的管理责任;对作业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可依法依规进行相应的惩戒,但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不能因为有惩戒了就是百分之百地履职尽责了,双方在安全层面上应围绕“无条件零事故”的安全工作目标,而摸索出现场成熟实用的管理经验、管理模式及管理的方式方法,不能简单的以罚代管而弱化管理效果;若发生伤害事故,双方都会被依法依规被问责追责。

3、不能口头约定,签订安全协议

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合作时不能口头约定,应依法依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能让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承担全部的安全责任、承担所有的安全事故风险,这样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是无效的协议;没有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无效,都可以直接判定为重大隐患。

4、依法依规管理,双方各司其职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应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约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会成为法律认定的条款,在合作运营过程中,双方应依法依规、各司其职、履职尽责;若发生纠纷时,将依法依规进行仲裁解决;若出现安全事件时,将依法依规、依职依责被问责追责。

5、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

企业应充分发挥属地的主体责任,将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地方安全管理条例及企业安全管理模式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融入式管理;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过程管控,防止因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出现各种异常情况而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由出现事故后的事后分析总结考核向没有出现事故的事前全方位监督管理过渡。企业应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下达督促整改单进行督促整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进行过程安全管控时,应留有相应的音像、记录等管理痕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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