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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结转抵扣

 songsgt 2023-06-02 发布于陕西

2023年03月30日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许建国 周澍

对于纳税人来说,如果加计抵减额没有用完,相当于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没有充分抵扣,会在不同程度上增加税负。由于相关政策作了多次调整和延续,不少纳税人对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细节理解不透。其实,只要捋清楚相关政策的业务逻辑和执行期限,这一问题的答案就十分清晰了。

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结转抵扣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明确,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39号公告”)明确,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虽然39号公告的执行期限是2019年4月1日—2021年12月31日,但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1号公告仅对加计抵减比例进行微调,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与此同时,1号公告明确,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仍按39号公告等规定执行。也就是说,纳税人在2022年底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结转至2023年度继续抵减。

例如,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广告制作和发布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月,甲公司实现广告业务收入600万元(不含税,下同),销项税额36万元,当月购进可抵扣进项税额20万元,2022年末结转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12万元。甲公司符合39号公告和1号公告规定。

2023年1月,甲公司仍符合享受生产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政策的条件,可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5%计提加计抵减额。2022年底尚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12万元,可以继续抵减。即:甲公司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5%=20×5%=1(万元),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12+1-0=13(万元),最终甲公司1月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36-20-13=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1号公告规定的政策执行到期日为2023年12月31日,以前年度计提的未抵减完的加计抵减额可以继续抵减。但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停止抵减。

新办企业如何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可以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企业,需要满足相关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要求。一般来说,以年销售额计算确定比例;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比例。一些2023年新办企业在1月、2月尚未产生销售,十分关注销售额如何确定,以及能否享受加计抵减优惠。

根据39号公告和1号公告等政策,2023年1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生产、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比重超过50%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1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例如,乙公司是2023年1月登记的新办企业,同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餐饮住宿服务,兼营汽车租赁服务。2023年1月—3月共取得销售收入500万元,其中餐饮住宿生活服务收入450万元,汽车租赁业务收入50万元。乙公司生活服务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比重为450÷500=90%,超过了50%的比重,根据现行政策,乙公司从2023年1月1日起,可按规定适用生活服务加计抵减比例为10%的加计抵减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乙公司如果2023年1月—3月有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以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同时,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声明。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镇江市丹徒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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