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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大学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

 cf沧海风 2023-06-02 发布于黑龙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术尊严,倡导严谨踏实的学风,营造有利于科学发展和学术创新的学术氛围和制度环境,增强我校在学术方面的竞争力和影响力,维护学校的良好声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细则适用范围

(一)XXXX大学所有从事学术活动的教师、研究人员、职员(以下统称教师)

(二)XXXX大学所有在籍学生

(三)XXXX大学的名义发表学术作品的其他人员,包括在XXXX大学学习和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条 XXXX大学的教师和学生在学术活动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如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学术研究中,应对相关学术史和学术背景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学术作品中引用他人的成果,必须注明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从他人研究成果中转引第三人的成果,必须做出说明;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

(二)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协议、签定并认真执行任务合同。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须是项目实际研究人员、指导人员、实验等辅助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三)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或正规国际学术刊物)、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应经过而未经学术界严谨论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得向媒体发布。

(四)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按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经所有署名人审阅同意,责任作者要对学术成果负完全责任,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任。

(五)学术成果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六)学术批评应该通过正常渠道、正规方法、公开方式、实名进行,并以学术为中心、以文本为依据、以理服人、与人为善。批评者应正当行使学术批评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准无根据地故意夸大或贬低成果的价值,不得污辱人格或进行人身攻击。

第四条 下列行为被为违反学术道德规范:

(一) 在公开发表的学术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或将他人的观点、思想改头换面后据为己有,或直接袭用他人的作品框架与文字。

(二)在未参与实质研究的学术成果上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

(三)在各种材料的填报中,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意见、成果奖励证书、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或未经其本人同意,使用他人姓名、学术成果。

(四)未经严格论证而捏造学术结论,虚构或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统计资料。

(五)通过媒体故意夸大、渲染研究成果的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结果。

(六)一稿多投或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

(七)参加项目评审、评奖、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时,收受被评人礼物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或为达到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晋升职称等目的而采取不正当行为。

(八)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本应保密的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九)其他违背学术同行公认的道德准则的行为与表现。

第三章 罚 则

第五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人员,一经查实,视其情节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凡轻微且非故意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者,学校将给予批评教育。

(二)凡故意或严重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则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1、经确认,在第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范围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解聘或开除处分。

2、经确认,在第四条第(五)、(六)、(七)、(八)、(九)款范围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或撤职处分。

3、凡有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在人事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学位授予、项目审批、考核评估、科研奖励、评审或推荐评审优秀成果等相关工作中,实行一票否决;对采取第四条诸款行为之一而获得的学术职衔或荣誉予以取消或建议取消。

(三) 当事人的行为若触犯有关法律,将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对侵犯他人或单位权益者,学校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将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书面道歉。

第四章 制度保障

 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评估学校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方针和政策,审查并认定涉及学术道德行为的事实,仲裁有关学术道德的争议,为学校提供审查或仲裁结论,并向校长办公会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二)在发现有悖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或接到相关举报后,及时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启动调查程序。

(三)根据需要邀请相关学科专家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与鉴定。

(四)对学术道德问题的调查必须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学校相关单位(部门)和当事人提供证据,以便得出客观公正的结论。

(五)学术委员会的结论仅限于学术范畴。具体处分事宜,皆应通过行政或法律程序进行。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负责受理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投诉。

第九条 学术道德问题按以下规则和程序调查处理:

(一)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共同讨论,并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作出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正式立项调查。一般不受理匿名举报。

(二)对正式列入调查的举报,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通知被举报人,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组于30日内,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对有关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如有必要,可分别通知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证据。

(三)学科专家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提交书面报告,就举报的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学术委员会委员或有关单位负责人涉及学术道德问题,或与当事人(指举报人或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若当事人有充足的理由证明调查人员不宜参加,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须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

(四)学术委员会对学科专家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如果确认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向学校提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的建议。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则应责成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宣布仲裁确认的结果,以维护被举报人的学术声誉。若确认被举报人不存在学术道德问题,而且举报系恶意诽谤,则应视情节轻重向学校建议给予举报人警告、记过直至记大过处分。

(五)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将审议处理结果分别书面通知举报人和被举报人。

(六)如果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对审议结果不满,可要求学术委员会举行公开听证,重新审议。

(七)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必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和证人。

第十条 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按照有关行政程序,正式决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第十一条 在学校作出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决定前,除公开听证会外,一切程序和资料均需保密,所有涉及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 在人事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相关工作中,有关部门应与当事人签订“学术诚信承诺书”,当事人须承诺信守学术道德,如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一经认定,将由学校取消或建议取消其因此获得的相应荣誉或待遇。

第十 教师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应在教师业务档案中进行记录,作为人事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等各相关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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