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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赡养纠纷的民事诉状
2023-06-02 | 阅:  转:  |  分享 
  
民事起诉状(赡养费纠纷)原告:方英,女,现年84岁,住市镇乡村九组。被告:徐清,男,现年47岁,即原告的次子,住址同上。
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养费壹万捌千元整;2、判决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共生育了两个儿子和四个女
儿,长子徐国因老实和残疾常年打“光棍”,而次子徐清自18岁结婚、次年分家后就一直不尽赡养父母的义务,将生身父母推给其哥哥一起居
住和抚养。当初分家时家里主要值钱的东西如缝纫机、穿衣柜、2张新床、板车等和耙都分给了被告,被告当初答应其父亲生疮害病由其负担,然而
其父亲生前几次大病住院,花费医疗费3000多元,他都不管,而由其哥哥承担。被告不仅对其父亲不信守承诺,而且对其母亲即原告更是不问不
闻,原告生病住院他从来不去看望和承担部分医疗费,逢年过节和平时更是从不关心和照料。不仅如此,他还虐待其母亲(原告),不仅多次辱骂原
告,还推搡原告,在当时分家时打伤了原告的胳膊和背部,原告忍受疼痛达2个多月。原告认为,作为亲身父母,已抚养被告长大成人并结婚成家立
业,已尽了抚养的义务,而被告作为原告的儿子,在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应尽赡养父母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
的权利。”原告认为共抚养被告18年,每年仅按1000元抚养费计算,共18000元,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同等金额的诉讼请
求。此 致: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方英??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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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李秘书专业...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