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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塔说法】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果怎样?

 汤康康律师 2023-06-02 发布于安徽


法律知识

LEGAL KNOWLEDGE


科普篇


一、列为被执行人的情形

1、民事纠纷: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向公司作出处罚决定,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又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刑事诉讼:未按期履行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部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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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为被执行人的后果

1、人民法院公开执行信息,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人民法院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公开执行信息,会产生舆情,对公司形象、声誉造成负面影响。

2、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

公司被列为被执行人后,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等强制措施。如果人民法院采取冻结公司账户的强制措施,账户被冻结后,账户内款项不能支出,公司将无法进行正常交易,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如果采取查封房屋的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将对房屋进行查封并在房屋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告知房屋查封情况,会对公司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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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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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后果

1、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限制其贷款、融资等金融活动,降低信用卡额度,并将其存款情况及时通过司法查询平台报告法院;

2、工商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降低其信用等级,限制其“守信用、重合同”评比资格;

3、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出境,铁路部门不向其出售火车票,民航部门不向其出售机票;

4、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消费;

5、招标投标管理部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加政府采购和工程项目招投标;

6、建设管理部门暂停受理失信被执行人的工程项目许可、资质审批,暂缓受理建筑市场相关业务事项,暂缓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规划管理部门对失信被执行人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暂停办理规划报建手续、暂缓办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规划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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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列为被执行人对负责人的影响

1、配合执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配合报告公司财产情况。

2、配合接受调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上述人员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一般会通知双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法院接受调查询问,单位为被执行人时,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被传唤的范围,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3、会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及实际控制人也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及被限制高消费。上述人员被限制高消费后,如因私消费实施被限制行为,可向法院申请,但是要承担举证责任。

4、限制出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根据此条规定,单位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 

5、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可以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刑事责任是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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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律建议

1、如收到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积极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履行,建议积极与对方当事人进行沟通,达成和解。如对生效裁判文书有异议,可以申请再审,但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

2、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如有异议,要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如对行政复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诉讼维持原决定,积极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3、如收到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附带民事裁判的生效法律文书,积极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

4、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但仲裁为一裁终局,如仲裁发生错误,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因此,不建议选择仲裁协议方式解决纠纷。

5、公证债权需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由公证机构出具公证债权文书,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存在被强制执行的风险,因此,不建议选择公证债权的方式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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