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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分配中,首封债权人能优先受偿吗?

 单位代码信息 2023-06-04 发布于吉林

导语: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执行案件中,若执行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以实现各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公平受偿。相较于之前的顺序清偿,参与分配对首封债权人影响较大,且首封债权人毕竟对执行财产的有效控制有贡献。首封债权人能否因此主张优先受偿,或主张多分呢?与大家一同探讨。

图片首封债权人无法定优先权

首封债权人不能突破优先权法定原则获得优先受偿。

首先,按照法律规定,优先债权优于普通债权,若首封债权为普通债权,其并不能先于优先债权受偿。相反的,为了避免首封债权人滥用权利,怠于处置执行财产,导致优先债权人清偿出现障碍,法律规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优先债权法院可以要求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执行财产。可见,若首封债权为普通债权,其对优先债权并无优势。

其次,按照法律规定,债权都是优先债权的,应按照担保权利设定的先后顺序确定执行财产的分配顺序,也就是说,即使首封债权是优先债权,也并不会因为其首封在先而当然的享有在先受偿的优先权。

图片为首封债权人预留相应份额吗?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508条规定,其他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前提是已取得执行依据,但对于首封普通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能否参与分配并无明确规定。

然而,首封债权人毕竟对执行财产的有效查控作出了贡献,且其他普通债权人也往往是向执行财产处置法院(通常是首封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不应因首封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就剥夺其参与分配的权利。

这一点,已经有部分法院作出了明确规定,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即规定,首封债权人未取得执行依据的,应根据其在诉讼、仲裁或者公证程序中请求给付的债权数额在参与分配中预留相应的财产份额。

  图片首封债权人能适当多分吗?

虽然《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08条规定,普通债权人参与分配原则上按比例受偿,但“原则”并有排除没有例外。首封债权人为保全财产支付了时间、成本,花费了精力,对解决执行难有帮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对首封债权人的分配比例有所提高,但多分比例一般不超过债权比例的20%,且多为酌情,由法院结合控制财产的有效性、首封债权金额大小、首封债权人贡献大小等因素自由裁量。

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理解和适用参与分配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印发<关于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和执行异议处理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款分配及参与分配若干问题的意见》等均有首封债权人适当多分的规定。

综上,在参与分配中,首封债权人并无法定优先受偿权,鉴于首封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的有效查控有贡献,可为其预留相应份额,并在部分地区法院支持其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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