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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玄术之门 2023-06-04 发布于北京

​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注意担保财产≥债权额,清偿有效,不可撤销;担保财产<债权额,可撤销。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4.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5.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三)对出资的追回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负补缴义务。

2.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违反出资义务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

(四)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应该追回。

非正常收入的认定:

1.绩效奖金。

2.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3.其他非正常收人。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向管理人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管理人主张上述人员予以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其他非正常收人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知识点记忆表-管理人追回的财产

1.可撤销的欺诈破产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无偿”)

(2)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低偿”)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增设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提前清”)

欺诈破产行为 (5)放弃债权的(“放弃”)

★例外: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管理人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且债务人有破产原因的除外

2.无效的欺诈破产行为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续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主要包括: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

个别清偿行为 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的除外

“立案前6个月+ 注意:担保财产≥债权额,有效,不可撤销;担保财产<债权额,可撤销

有破产原因”)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不可撤销。但是,债

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除外

3.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

4.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的

5.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负补缴

对出资的追回义务

2.出资人不得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违反出资义务已超过

诉讼时效为由抗辩(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对企业管理层的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人和侵占的企业

特别追回权 财产应当追回(例: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管理人因过错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导致债务人财产不当减损,债权人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对其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例题(2009/3/29)甲公司严重资不抵债,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法院申请破产。下列哪一财产属于债务人财产?[1)

A.甲公司购买的一批在途货物,但尚未支付货款一

B.甲公司从乙公司租用的一台设备

C.属于甲公司但已抵押给银行的一处厂房

D.甲公司根据代管协议合法占有的委托人丙公司的两处房产

★考点三取回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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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回权的概念

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取回权有以下法律

特征。

1.取回权是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这种返还请求权应具备三项条件:(1)以被请求人占有请求人财产的事实为前提。(2)以特定物为请求标的。

(3)以该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

注意缺乏以上三项条件之一的,不构成取回权。至于被请求人占有财产依据如何,在

所不论。

2.取回权是以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也就是说,取回权的发生依据不是债的关系而是物权

(1] 答案:C。关系。

3.取回权是在破产程序中行使的特别请求权。其特殊性表现为不参加债权申报和债权人会议,而由权利人个别行使权利。

4.取回权标的物在被取回以前,视同为债务人财产,由管理人管理和支配。该财产若受到不法侵犯,管理人可以请求法律保护。

(二)一般取回权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践中,作为取回权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主要包括以下两项:

1.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有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包括共有财产、委托管

理的财产、租赁财产、借用财产、加工承揽财产、寄存财产、寄售财产以及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交破产人占有但未转移所有权的他人财产。

2.不法占有的他人财产。即无合法根据而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例如,非法侵占的财产。受领他人基于错误所为之给付而取得的财产,破产人据为己有的他人遗失财产。

(三)特殊取回权(又称出卖人取回权,针对在途货物)

出卖人取回权是指在异地交易中,出卖人发运买卖标的物以后,买受人没有付清价款,而于收到标的物以前被宣告破产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取回该项财产。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注意有例外,并不是出卖人绝对可以直接取回的)

(四)对于鲜活易腐财产,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即可

对债务人占有的权属不清的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财产或者不及时变现价值将严重贬损的财产,管理人及时变价并提存变价款后,有关权利人就该变价款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取回权人未支付相关费用,管理人可拒绝其取回

权利人行使取回权时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关的加工费、保管费、托运费、委托费、代销费等费用,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

(六)不得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

权利人依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的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所涉争议财产,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其行使取回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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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给第三人的处理

1.第一种情形:第三人善意取得,原权利人无法取回的。

(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原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原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2.第二种情形:第三人已经支付价款但未能善意取得所有权的。

原权利人有权取回,第三人已经支付对价而产生的债务,按照以下规定处理(1)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2)转让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针对以上两种情形,原则:之前,按普通破产债权;之后,按共益债务。

注意

(八)债务人占有的他人财产毁损、灭失的处理

1.权利人可以取回的情形: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尚未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虽已交付给债务人但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权利人有权主张取回就此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未交付,或虽交付,能区分”)

2.权利人不可以取回的情形

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处理:(“已交付,不能区分”情形下,“之前,普破;之后,共益债”)

(1)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权利人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2)财产毁损、灭失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因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导致权利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注意 并不是取回权标的物毁损、灭失后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代偿物,取回权人都

可以直接取回。要区分情形,情形不同处理方法不同。

1.“未交付或虽交付,能区分”:权利人可直接取回。

2.“已交付,不能区分”:权利人不能直接取回,适用“之前,普破;之后,共益

债”。

考点四 抵销权

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

含义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1抵销的债务和债权都应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取得

2.抵销权行使的前提是“互有债权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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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同种类的,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都可以抵销

特征

4.未到期的债权可以抵销,扣除利息即可

5.破产抵销权只能由债权人提出抵销,而不能由债务人提出抵销,是债权人向管理人

提出

6.行使抵销权以债权申报、确认为前提,行使抵销权后,未抵销的债权列人破产债权,参加破产分配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见例1)

2.债权人恶意负担债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见例2)

不得抵销的 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

情形 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

有破产申请1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见例3)

4.债务人的股东不得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

(1)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欠抽出资)(2)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例1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在A公司的破产案件中,A公司对B公司享有40万元债权,C公司对A公司享有40万元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B公司以10万元的低价收购了C公司对A公司的债权。随后,B公司以

该项收购所得的债权向A公司主张抵销。B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要以较小的支出消灭其应当全额清偿的债务,其结果是债务人财产的收入减少,多数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受到损害。因此,B公司的抵销主张不得成立。

例2债权人恶意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销。

A公司对B公司负有一笔尚未到期的债务。在清偿期到来之前,B公司发现A公司已经缺乏偿债能力,遂向A公司赊购货物一批。2个月后,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B公司主张以其对A公

司的债权抵销其欠A公司的货款。B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提前获得债务人以货抵款的全额清偿,本质上属于欺诈破产行为。因此,B公司的抵销主张不得成立。

例3债务人的债务人恶意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得抵销。

A公司对B公司享有一笔尚未到期的债权。在清偿期到来之前,B公司得知A公司准备电

请破产,遂向A公司赊销一批积压的库存产品。1个月后,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B公司主张

以其对A公司的货款请求权抵销其欠A公司的债务。B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提前以滞销产品抵偿其未到期的金钱债务,有损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B公司的抵销主张不得成立。

考点五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范围

1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

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所有破产案

件均会产生的)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并非所有破产案件都会产生共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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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诉讼”)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处分”)必要的程序性开支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管理人”)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未履行合同之债”)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共益债务--使债务人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财产实现“保值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

增值”的开支 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职务致害”)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财产致害”)续表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破

清偿方法 产费用优先)

(“外部有先后,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内部

内部有比例”) 比例清偿)

4.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注意 1.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费用

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二者的清偿不分先后。

2.外部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内部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1)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时,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费用总额比例对各项破产费用予以清偿。

(2)当债务人的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但是不足以清偿共益债务的,按照可分配财产的金额占未清偿共益债务总额的比例对各项共益债务予以清偿。

4.不足清偿破产费用时的终结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例1债务人财产200万元,破产费用300万元,共益债务100万元,如何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以债务人200万元的财产只能用来先

行清偿破产费用300万元中的200万元,共益债务得不到清偿。假设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是

50万元,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是100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是150万元,那么分别按照1:2:3的比例来分割200万元各部分得以清偿。

例2债务人财产2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共益债务100万元,如何清偿?

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以债务人用200万元财产分别清偿破产费用100万元,共益债务100万元。

例3债务人财产200万元,破产费用200万元,共益债务100万元,如何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优先共益债务清偿,所以债务人200万元的财产只能用来清偿200万元的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得不到清偿。

例4 债务人财产200万元,破产费用100万元,共益债务200万元,如何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所以债务人200万元的财产先行清偿100万元的破产费用,其余的100万元用来清偿共益债务,共益债务内部的各项目按照比例清偿。第五节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的期限(30日≤申报期≤3个月)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

原则: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的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逾期申报

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进行补充申报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1.补充申报的时间: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如果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债权人未电报的债权,不能再得到清偿,成为永久履行不能的权利

2.只能参加尚未分配财产的分配,对已经分配的破产财产,不可追回分配

申报的原则、 3.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扣。对于正常申报的债权,审

未申报逾期申报和查和确认债权所需的费用属于破产费用

未申报

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其后果是:

1.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非债务人有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该未申报债权成为永久履行不能

2.债务人重整的,该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3.债务人和解的,该未申报债权在和解协议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1.“钱”: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合同履行请求权除外)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请求权

可申报债权 3.“前”: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的到期时间在

的特点 所不问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罚款等行政处罚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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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无效的债权不得申报)

1.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立案后产生的利息和滞纳金都不能进行债权申报

2.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注意:原则是处于不确定状态都可以申报

3.连带债权人申报。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可申报的范围 4.连带债务人申报(可申报,除非“保证人未清偿+债权人申报全部”)

((1)可以现实偿还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2)可以将来偿还权申报债权,除非债权人进行了全部申报: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非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可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

例A公司与B公司签订100万元的工程承揽合同,C公司作为保证人(或是连带债务人)。后A公司申请破产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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