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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知识155——合同的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怎么办?

 隐遁B 2023-06-04 发布于广东

       现实生活中,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条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出现这种情况,有的是因为签订合同的经验不足,疏忽了,有的是因为商谈合同的时候无法明确,有的是为了尽快达成一致,而有意忽略。

       一旦出现这种的情况,首先是由合同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该如何处理呢?

1、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即按照合同条文的上下文,合同的目的等,对合同的其他内容进行推定。

2、 交易习惯包括:1、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2、当事人双方经常使用的习惯做法。

3、 按照上述方法仍然不能确定的,按照民法典第511条规定确定。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 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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