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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一定要派代表参加评审吗?刘亚利在江西省某部政府采购业务培训班上答疑

 源源不断 2023-06-05 发布于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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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网”公众号

5月29日,江西省某部组织本系统百余位业务干部进行培训,旨在提高干部职工政府采购业务能力。本次培训班邀请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刘亚利围绕“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为学员授课。刘社长精彩而务实的讲解,广受学员好评。在互动答疑环节,刘亚利针对采购单位关注的五个实操难题进行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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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信息报社社长、高级编辑 刘亚利

问题一:采购人是否一定要派代表参加评审?

刘亚利:在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的背景下,采购人最好派代表参加评审。对于采购需求不明确、需要与供应商谈判(磋商)的服务类项目,或是首次购买创新产品的项目以及定制化政府采购信息系统项目,采购人则应当派代表参加评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不是必须派代表参加评标。虽然在招标项目和询价项目中,采购人代表缺席评标委员会、询价小组并不违法,但是采购人最好委派代表参加评审,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对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形成制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代表采购人行使一定决策权,落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竞争性谈判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条规定,磋商过程中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根据上述规定,竞争性谈判项目谈判小组和竞争性磋商项目磋商小组中如果没有采购人代表,经常遇到的实质性变动,采购人确认环节就不能顺利进行,采购程序继续进行会受到影响。

政务信息系统采购项目,采购人代表也不能缺席评审。根据《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相关规定,定制化开发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采购人应当指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作为采购人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这类需求复杂的信息化项目,如果不派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很容易出现采购结果不满足采购人需求等问题。

问题二:政府购买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之间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刘亚利:政府购买服务强调购买主体要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所以购买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政府采购服务的主体除了各级国家机关,还有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政府采购服务的供应商是为采购人提供服务的法人、非法人或自然人。

政府采购服务与政府购买服务之间的联系在于:政府购买服务是各级国家机关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交由符合条件的服务供应商承担,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制度执行。

问题三:政府采购要求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请问,服务项目如何量化评审因素?

刘亚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明确解释:一是评审因素的指标必须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二是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后,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

货物项目是现成的、肉眼可见的,服务项目则是边做边交付,是基于承诺的。所以服务项目的服务内容、质量要求、验收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几个因素。同类合同业绩和团队的经验能力显得尤为重要。所以,服务项目需要从服务团队人员配备数量、主要人员经验、同类合同业绩、服务内容、质量要求、验收方案等几方面设置评审因素。值得注意的是,采购文件不能要求供应商从业人员数量,但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要求项目服务团队人数,主要人员的从业时间、职称、业绩,以保证项目顺利实施。以政府采购培训服务项目为例,采购人从前期培训大纲研发专业水平、资深讲师挑选、课程录制、剪辑包装质量、系统功能实现的顺畅、售后服务人员数量及每天服务时长等各个方面进行细化量化,每一项评审因素都要有量化的数字,如培训讲师的从业时间(如从业10年以上)、政采培训时长等因素都要有量化,可衡量化的描述。这样如此量化细化的规定,便于供应商响应和报价。

问题四:非招标采购项目,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有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不成立。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此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还能发布成交公告吗?

刘亚利: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果认为质疑事项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可以发成交公告;如果认为供应商的质疑事项成立,影响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问题五:政府采购活动中时常出现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导致采购活动受阻,如何能避免此类问题出现?

刘亚利:出现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的现象,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采购文件资格条件、实质性要求或技术参数等设置过高或者有倾向性或者投标响应成本过高,过于繁锁,这就要求采购人要做好采购需求调查,编制好采购文件。

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相关规定,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具有代表性。

如果投标(响应)供应商不足3家,采购人可重新调整采购需求,降低过高的要求,排除倾向性,根据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方式,确保采购需求没有倾向性,与项目实际相适应,至少满足3家以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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