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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学习】水利建设基金

 nzgq 2023-06-06 发布于陕西
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及申报口径

征收标准

主体计费依据费率
银行(含信用社)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0.5‰
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0.5‰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1‰
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

(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阶段性降费0.5‰

阶段性降费0.3‰

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参考文件:陕财办综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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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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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水利建设基金减免优惠总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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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陕政发﹝202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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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

第十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兼顾我省水利建设发展需要,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到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

(二)继续阶段性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为支持科技创新,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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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省内、省外预缴

陕西省内的企业不区分收入来源于省内或省外,符合规定的都应作为水利建设基金的计征依据。省内报验预缴的,在机构所在地电子税务局申报时,应税项填写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应缴纳水利建设基金总和,报验地已经缴纳的税款在本期已缴税(费)额栏目自动带出显示。省外报验预缴的,跨省异地已缴纳的,回机构所在地无需申报异地缴纳部分,申报表中不体现预缴,只填写本省收入;跨省异地未缴纳的,应将此部分收入填入申报表一并计算缴纳。

02
境外代扣代缴

境内某企业(适用0.3‰优惠费率),支付给某境外企业的服务费,需要代扣代缴水利建设基金,应按照0.5‰申报缴纳。

03
企业处置固定资产

水利建设基金的计费依据是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活动,不是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也不属于与经常性活动相关的活动,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不构成收入,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所以企业处置固定资产不需要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陕财办综【2021】9号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引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防洪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 72号,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财政部立项的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授权,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主决定免征、停征或减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分为省级收入、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和市、县级收入。

第五条 征收标准

(一)除村集体所属的单位及个人外,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使用水浇地、水田、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800元一1000元、 500元一700元、300元一500元,使用其他土地每亩一次性征收200元。

 (二)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0.5‰,依法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主营业务收入(不含其他收入)的1‰,其它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指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入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包括为第三方或者客户代收的款项)的0.8‰激纳水利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起征点与增值税起征点相同。水利建设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六条 省级收入来源

(一)从国家对本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按每年2200万元的标准划转;

(二)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3%。

第七条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

水利建设基金收入由各级征收部门就地征收、分级入库,省与各市(区)(包括省管县)共享收入的分成比例为:省与西安市、咸阳市、西咸新区为3:7;省与铜川市、宝鸡市、杨凌示范区为7:3;省与渭南市、汉中市、安康市、商洛市、延安市、榆林市为5: 5;韩城市全部作为市本级收入。

第八条 市、县级收入来源

(一)从市县政府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或者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县(市,区),可根据自身实际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具体县(市、区)见附见)。

第九条 水利建设基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照规定级次分别纳入各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缴入各级国库,列入“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安排支出时,在“21303水利”中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1030223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下设目级科目。其中:

“103022301企业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各级税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二)项规定从企事业单位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103022302征占用土地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项规定对征占用土地征收的水利建设基金;

“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反映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

第十条 下列情形减免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一)经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收费;

(二)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的收入免征;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免征;

(四)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流转税的,水利建设基金同时减免;

(五)其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同时兼顾我省水利建设发展需要,执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继续执行阶段性下调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优惠政策,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到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不在降费范围内。

(二)继续阶段性对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等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为支持科技创新,阶段性对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四)执行阶段性对交通行业的专项优惠政策,从车辆通行费收入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标准下调为1.5%。

上述阶段性优惠政策如需调整,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另行发文通知。

第十二条 2020年12月31日前对特定行业,企业的政策界定或解读,与本文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有特殊情况需对政策进行界定的,企业应持相关资料,向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提出书面申请,由省财政厅牵头组织研究后按规定办理。涉及行业政策界定的,应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面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税务部门征收;从财政收入中按比例划转和计提的,由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税务部门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应当使用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划转和计提水利建设基金,应当由财政部门开具调库单,国库部门根据调库单将资金划入一般公共预算“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五条 各级国库或者代理国库办理水利建设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共同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直接一般公共预算“21303水利”选择相应支出科目列支。

从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直接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调增“103022303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从车辆通行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划转的水利建设基金,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调减相应收入科目,同时在一股公共预算中调增“103022303 划转水利建设专项收入”科目。

第十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重大水利项目、水利防灾减灾,农村水利、水源及城乡供水设施建设、水资源管理及水利科技发展,水生态修复治理、公益性水利设施维修养护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其他需要支持的水利相关事项,资金使用管理按照水利发展资金使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擅自提高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或者截留,挤占、挪用水利建设基金的、以及在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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