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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耶克 | 竞争的含义

 hercules028 2023-06-06 发布于四川

哈耶克

竞争的含义

若干迹象表明,经济学家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他们近年来一直在“竞争”(competition)之名下讨论的问题与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称之为竞争的东西实际上并不是一回事。需要指出的是,尽管有论者——其间著名者有克拉克(J.M.Clark)和马克卢普(F.Machlup)等人(1)——始终在大胆地尝试把这方面的讨论拉回到现实中来并把关注力直接指向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但是论者们却依旧普遍认为:第一,经济学家在目前使用的竞争观念乃是一种极有意义的观念,而商人们使用的那种竞争观念则是对语词的一种滥用;第二,所谓“完全竞争”或“完善竞争”(perfectcompetition)的理论为人们判断竞争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性提供了一种恰当的模式——如果现实生活中的竞争与“完全竞争”或“完善竞争”这个判断模式不相符合,那么现实生活中的竞争就是不可欲的,甚至还是有害的。

我认为,这种观点几乎毫无道理可言。因此,我将在本文中努力阐明这样两个问题:首先,这种完全竞争理论所讨论的东西,根本就没有理由被称为“竞争”;其次,这种完全竞争理论所得出的结论在指导政策制定的方面也无甚作为。完全竞争理论之所以落到这个地步,我认为其中的原因在于:第一,这种理论自始至终假定,竞争过程——根据早期理论较为正确的观点来看——趋向于产生(或者有可能成就)的那种事态实际上早就存在了;第二,如果这种完全竞争理论所假设的那种事态早就存在的话,那么它不仅会把“竞争”(to compete)这个动词所描述的所有活动的余地都切割掉,而且实际上也会使这些活动变得毫无可能。

如果说上述两种情况只是影响了“竞争”一词的用法,那么这显然无关大要。但是,经济学家却似乎经由该词的这种独特用法而自欺欺人地认为,在讨论“竞争”的时候,他们所论涉的实际上就是他们仅仅假定其存在的那种事态据以产生的那个过程的性质和意义。事实上,经济生活中的这一驱动性力量完全没有得到讨论。

我不打算在这里对那些致使完全竞争理论陷入这种怪异状况的原因做详尽的讨论。正如我在本论文集的其他两篇论文中业已指出的那样,那种对于分析个人行动来说颇为妥适且必不可少的同义反复的方法(the tautological method),在此一情形中却没有理由被扩展用来讨论我们必须加以处理的某种社会过程方面的问题,因为在这种社会过程中,无数个人的决策不仅会相互影响,而且还必定会前后相继。处理上述第一类问题(亦即个人行动的问题)的经济计算方法(或纯粹选择逻辑的方法),实是由一种对人们可能产生的各种态度进行分类的手段构成的,并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描述单项计划中各个不同部分间相互关系的技术手段。实际上,这种经济计算方法所得出的结论已经隐含在它的假设之中了,因为这些假设所设定的同时为某个人所了解的那些欲求和有关事实的知识,已然决定了一种唯一的解决方法。显而易见,这种分析所讨论的关系乃是逻辑关系,它们所涉及的只是制订计划者个人的心智从给定的前提中得出的那些结论。

然而,当我们所处理的乃是一种许多人都在尝试制定他们各自计划的情形的时候,我们却不能再假设说,那些“基据”对于所有制订计划的个人来说都是相同的。因此,这里的问题也就变成了这样一个问题:不同的个人据以制订各自计划的那些“基据”如何才能与他们所处环境(其间还包括其他人的行动)中的客观事实相适应呢?尽管在解决这类问题的时候,我们还是必须运用我们的技术手段以求迅速地探明一系列特定基据的含义,但是我们现在所必须处理的却不仅是不同个人所依凭的彼此分立的那些基据,而且还有一种必定会涵括不同个人之基据所发生的持续不断变化的过程;而在上述两种对象当中,后者甚至要比前者更重要。一如我在此前指出的那样,促使事态发生变化的因素在这里乃是以不同个人获得新知识的形式出现的,或者是以不同个人间彼此关系所促成的各种基据变化的形式出现的。

只要人们牢记现代竞争理论所处理的基本上只是所谓的“竞争均衡”(competitive equilibrium)状态这一点,那么他们即刻就可以发现上文有关变化因素的讨论与我在本文中所关注的那个问题之间的相关性。在现代竞争理论所关注的那种竞争均衡的状态中,不同个人的基据被假设成是彼此充分调适的,但是真正需要解释的问题却是这些基据彼此调适之过程的性质。换言之,对竞争均衡状态所做的描述甚至都不准备讨论这样一个问题,即如果我们发现了某项条件,那么就会导致某种后果;相反,它只是试图对它的结论已隐含于其间并且可能存在的那些条件进行界定,com但是却没有告诉我们那些条件据以产生的方式。我想在这里先扼要地交代一下本文的主要结论:竞争,从本质上讲,乃是一种动态的过程,但是构成静态分析之基础的那些假设却把这种作为动态过程的竞争所具有的基本特征给切割掉了。

只要我们对任何一本现代教科书所开列的那些为人们所熟知的条件做一番考察,那么我们就可以切实地认识到,现代竞争均衡理论假设存在的那种情形,实际上是一种真正的解释应当加以说明的东西,因为它是竞争过程导致的结果。顺便提一句,在上述为人们所熟知的那些条件中,大多数条件不仅构成了论者们分析“完全”竞争或“完善”竞争的基础,而且也构成了论者们对各种“不完全的”或“垄断的”市场进行讨论的假设;这些讨论自始至终都假设存在着某些与现实情形根本就不相符合的“完善”状态或“完全”状态。即使如此,从本文的论旨来看,这种完全竞争理论仍不失为我们研究的最具启示意义的个案。

虽然不同的论者会以不同的方式陈述完全竞争的基本条件,但是下述条件对于本文的讨论来说可能已是足够充分了,因为一如我们所见,那些条件并不是真正彼此独立的。从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来看,完全竞争或完善竞争一般会提出下述三项预设:

(1)同一种性质的商品将由众多较小的销售者供应或为较小的购买者所需求,然而其中却没有一个人期望通过个人的行动对价格施以人们可感受到的影响。

(2)人们可以自由地进入市场,而且对于价格的波动和资源的流动来说也不存在其他的限制。

(3)所有参与市场过程的人都完全了解相关因素。

我们暂且不对为什么需要这些条件或者把这些条件假设成给定的条件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样两个问题进行追问。但是,我们却必须对这些条件的含义做一番略微详尽的探究,而且从这个方面来看,上述第三项条件可以说是一项极为关键但也是最含混不清的条件。显见不争的是,每个参与市场过程的人都完全了解每一件影响市场的事情这样一项假设,根本就无法成为一项标准。在这里,我不准备对完全的知识和彻底的预见实际上会对各种行动产生摧毁性影响这一为人们所熟知的悖论展开讨论。此外,同样显而易见的是:第一,当我们假设每个人都无所不知的时候,我们实际上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第二,真正的问题毋宁在于我们如何才能够使尽可能多的可以获得的知识得到运用。因此,这种情形给一个竞争社会所提出的问题,并不是我们如何才能够“发现”拥有最多知识的人,而毋宁是我们必须拥有什么样的制度性安排(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才能使任何拥有特别适合于某项特定工作之知识的人在激励之下尽可能地去从事该项特定工作。但是,我们还是必须对市场参与者应当掌握什么样的知识这个问题做一番略微详尽的探讨。

只要我们考虑一下某种制成消费品(finished consumptiongoods)市场的情况。并且从该种商品市场中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立场出发,那么我们首先可以发现,这些人被假定知道生产该种商品的最低成本。然而,就人们唯有通过竞争过程才能够发现这些事实这一点而言,上述被假设为从一开始便给定的知识实是这个题域中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我看来,这乃是最重要的问题之一,因为正是在这里,竞争均衡理论的出发点从一开始就通过它的假设把唯有竞争过程才能够完成的主要任务给切割掉了。第二个问题与此也无甚差别,因为生产者被假定知道所有的信息:消费者的希望和欲求,其中还包括他们所需求的商品种类和服务种类以及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实际上,上述情形根本就没有理由被视作是给定的事实,而应当被视作是有待竞争过程加以解决的问题

当然,在消费者或购买者方面也存在着类似的情况。他们被假设在竞争均衡状态中所拥有的那种知识,实际上也没有任何理由被假设成他们在竞争过程开始之前就已经拥有的知识。他们之所以知道他们自己所面临的各种选择,实是因为市场中发生的种种活动(比如说广告这类活动)所致;此外,整个市场体制的作用也主要是为了满足传播购买者据以行事的信息这样一种需要的。

只要我们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追问,那么作为竞争均衡理论出发点的那些假设的独特性质也就凸显无遗了。这个问题就是:假如上述那些条件全都得到了满足,那么在通常由“竞争”这个动词所指称的那些活动中,究竟还有哪种活动可能存在呢?在这里,我们也许有必要回忆一下约翰逊(Johnson)博士给竞争下的定义。他指出,竞争乃是“努力获得另一个人同时也在努力获得的东西的行动”。这样,在一个被这种“完全竞争”支配的市场中,就日常生活中被用来实现那种目的的手段而言,究竟还有多少手段可供一个销售者使用呢?我相信答案肯定是:“一点都没有。”因此,根据“完全”或“完善”竞争的定义,为人们所生产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做广告、进行削价和进行改进(“使之与其他人的商品或服务拉开差距”)等诸如此类的活动全都被切割掉了,因为“完全”或“完善”竞争实际上意味着一切竞争活动的不存在。

在这个方面,还有一点特别值得人们关注:完全竞争理论以一种明确且彻底的方式把市场当事人之间所存在的所有人际关系都从它的视域中排除了出去。在实际生活中,我们关于可资获得的商品或服务的知识确实是很不充分的,但是这却可以通过我们与提供这些商品或服务的个人或公司的交往经验而得到弥补;这就是说,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乃是有关信誉或善意的竞争。我认为,上述这个事实乃是可以帮助我们把日常问题解决好的最为重要的事实之一。在这个方面,竞争的作用恰恰在于它可以告诉我们谁将为我们提供更好的服务,亦即我们能够指望哪家杂货商或旅行社、哪家百货店或宾馆、哪位医生或律师可以为我们在解决我们必须直面的各种特定的个人问题时提供最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显见不争的是,在所有这些领域中,竞争有可能是非常激烈的,因为不同的个人或公司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绝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而且也正是由于这种竞争,我们才能够得到像我们现在所获得的那样好的服务。竞争在这个领域中之所以被描述成不完全竞争的那些原因,实是与这些人的活动所具有的竞争性质毫无关系的,而是由那些商品或服务本身的性质造成的。如果说任何两个医生都是截然不同的,那么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之间竞争的激烈程度就会低一些,而仅仅意味着他们之间任何激烈程度的竞争都不会产生竞争在他们的服务完全相同时所会产生的那些结果。这不仅仅是一个用词的问题。把我们实际上所说的商品和服务之间的必然区别说成是竞争的缺陷,实际上掩盖了这个问题中的真正含混之处,有时候还会使人们得出极其荒谬的结论。

虽然有关市场参与者拥有完全知识(perfect knowledge)的假设初看上去似乎是完全竞争理论赖以为基础的所有那些假设当中最令人感到惊讶且最为虚假的一项假设,但是它实际上却只是完全竞争理论赖以为基础的另一项预设所导致的一个结论而已,在某种程度上甚至还是经由该项预设而获得其存在理由的。的确,如果我们一开始就假设,许多人都在生产同样的商品而且还掌握着生产该商品的同样的客观设施和机会,那么我们确实有理由说(尽管根据我的了解,从来没有人在这个方面做过这样的尝试),所有这些人早晚都会知道绝大多数与判断该种商品市场相关的事实。每个生产者不仅可以通过自己的经验了解到每个其他生产者所了解的事实,而且还可以因此而渐渐地了解到其同胞所知道的东西,进而了解到他们对其产品的需求弹性(the elasticityof demand)。不同的制造商在相同的条件下生产某种相同产品这种情形,事实上最有利于在他们之间产生完全竞争所要求的那种知识状况。这也许仅仅意味着,只有在人们对某些商品持有相同看法的时候,这些商品才可能在与我们理解人之行动相关的意义上是相同的,尽管人们也有可能开列出一整套有助于所有参与一系列紧密关联之活动的人据以了解到与他们的决策相关的事实的物理性条件。

不管怎么说,有一点是很清楚的,即这些事实并不总是像它们在许多人至少能够生产相同产品时那般有助于达致这种结果的。那种认为经济系统可以被分割成一个个彼此独立的商品市场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讲,毕竟只是经济学家想象的产物,而且也肯定不是生产制造领域和个人服务领域中的常规现象——而有关竞争的讨论主要关注的则正是这些领域中的常规现象。实际上,还有一个事实也几乎是不争的:任何两个生产者的产品都不会是完全一样的,即使这仅仅是因为这些产品出厂以后必定会被送往不同的地方。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些区别只是引发我们所面临的经济问题的一部分事实,因此,即使我们假设不存在这些区别,那也丝毫无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的回答。

一些主张完全竞争理论的狂热者甚至还常常因为坚信完全竞争有着各种优长而提出了这样一种论辩:只要人们通过强制性的标准化措施来减少现有产品的品种,那么他们就能够更好地运用资源。从现在的情势来看,人们在众多领域中都有不少理由提出这样一项主张,即只要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同的要求,那么我们就应当通过采取一些共同同意的建议措施或标准来帮助推进这种标准化的过程。但是,这样一种诉求却与另外一些人的要求截然不同,因为这些人认为,为了获得完全竞争的各种裨益,我们不仅不应当考虑人们的不同趣味,而且还应当制止持续不断的改进试验。显而易见,把所有的房屋都建成同一种样式以创造一个房屋的完全市场,并不是一种改进;其实,这种试图消除各种产品之间所存在的差别从而使竞争达致完全状态的做法,在大多数其他领域中也绝非是一种改进。

如果我们暂时忘掉那些构成完全竞争理论之基础的虚伪假设并且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追问(即如果任何两种商品都不完全一样,那么竞争的重要性是否会降低),那么我们很可能可以更深刻地理解竞争过程的性质和意义。如果不是因为分析这样一种情形颇为困难,那么我们完全可以对这种情况做一番比较详尽的考察。众所周知,在这种情形中,我们一方面很难对不同的商品进行分类,而另一方面,我们又不得不去处理一个由相近替代品组成的持续性序列——其间的每一种替代品都与其他的替代品略有不同,但是这种差别又不会使这一持续性序列发生明显的中断。我们经由分析这种情形中的竞争而获致的结果,与我们分析另一个行业(亦即生产完全不同于所有其他商品的某种同质性商品的行业)中的竞争所得到的那些结果相比较,可能在许多方面都更符合现实生活中的状况。更为确切地说,如果有人认为任何两种商品都不完全一样这种情形太过极端了,那么我们至少可以转而对另一种情形进行讨论,在这种情形中,任何两个生产者都不生产完全相同的商品——不仅所有的个人服务是这样,而且许多制成品市场中的情形(一如书籍或乐器等市场中的情形)亦复如此。

就本文的论旨而言,我们毋需对这类市场做彻底的分析,换言之,我们在这里只需要对这样一个问题进行追问:竞争在这类市场中有什么样的作用。虽然这方面的结果在相当大的范围内肯定是不确定的,但是这种市场仍会形成一套价格,而依据这套价格,每种商品的售价之便宜,足以使它的出价可以低于其潜在的相近替代品的价格——这种情形本身绝不是一件无关宏旨的小事,因为一如我们所知,除了那种在市场中反复试错并由每个参与市场的个人逐步了解相关情势的方法以外,我们在试图通过任何其他方法以求发现这样一种价格体系的时候都会遇到各种无法克服的困难。当然,在这样一种市场上,价格与边际成本之间的一致性,从人们的预期来看,一般只能够达到这样一种程度,即对个别商品的需求弹性可以趋近于完全竞争理论所假设的那些状况,或者不同商品之间的替代弹性(elasticities of substitution)可以趋近于无穷大的状况。但是关键在于,在这种情形中,这种作为某种可欲之情势或某种应予达致之目标的“完全”标准,根本就不具有任何相关性。人们判断竞争之成就所应当依凭的那种可供比照的情形,不可能是一种不同于客观事实并且通过已知手段都无法达致的情形,而应当是一种在竞争遭到禁止的情况下有可能存在的情形。这就是说,可以作为检测标准的不应当是一种不可能达到因而毫无意义的理想,而应当是我们对种种不存在竞争的时候有可能存在的状况所做的改进。

在这样一种情形中,如果竞争处于传统意义上的“自由”状态,那么我们又如何将这种竞争中的状况与那些在只有经当局特许的人才能够生产某些特定的商品,或者价格由当局加以规定,或者这二者同时存在的条件下有可能存在的状况加以区别呢?显而易见,在不存在上述“自由”竞争的情形中,不仅那些最懂得如何生产因而能以最低成本生产某些不同产品的人不可能去生产那些产品,即使是消费者最喜欢的所有那些产品(如果他们有选择权的话)也绝不可能有人去生产。再者,实际价格与某人有能力生产这些商品的最低成本之间也无甚关系可言。事实上,在缺失“自由”竞争的情形中,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所能够选择的状况,亦即他们的基据,乃是与他们在存在着自由竞争状况下所能够选择的那些状况截然不同的。

这个方面所存在的真正问题,并不是我们是否能够按照特定的边际成本获得特定的商品或特定的服务,而主要是人们的需求究竟通过什么商品和什么服务才能以最廉价的方式得到满足。因此,从这个方面来看,社会经济问题的解决,始终是一种探索未知领域的过程,亦即一种试图发现比此前更好的新的做事方法的尝试。只要有经济问题需要解决,那么我们便可以确定无疑地说,以上所述就始终是真实的,因为所有的经济问题都是由那些要求人们做出调适的无从预见的变化引发的。据此我们可以说,唯有我们未曾预见的并且未做准备的那些情况,才需要我们做出新的决策。如果不需要人们做出这样的调适,如果我们能够在某个时刻知道所有的变化都已经停止了而且万事万物也将永远像现在这样持续展开,那么也就不会再有资源使用的问题需要解决了。

如果一个掌握了能够把一种商品的生产成本削减50%的专有知识或技艺的人能够生产这种商品并且只将该商品的价格削减25%,那么他依旧会对社会作出巨大的贡献——这种贡献不仅在于该商品价格的削减,而且还在于他由此而做到的成本节约。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唯有通过竞争,我们才能设想我们有可能实现这类成本节约。即使在每一种情形中,价格正好低到足以使那些不具备这些优势或其他与此相类似的优势的生产者退出某种商品的生产领域,从而可以使该种商品的生产变得尽可能的廉价(尽管许多商品仍会以大大高出成本的价格出售),这依旧可能是一种除了允许竞争自由展开以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都无法达致的结果。

任何两个生产者的位置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不可能相同,实是因为完全竞争理论通过注重一种在一个变动不居的世界中绝不可能达致的长期均衡状态而无视的那些事实所致。从任何特定的时刻来看,某家特定公司的资产,在很大程度上讲,始终是由历史上的偶然事件所决定的,因此这里的问题在于该公司应当最充分地运用这种特定的资产(包括其员工业已获得的各种能力),而不在于该公司若有无限的时间去适应持恒不变之环境的话应当做什么样的事情。就充分运用某种耐用但却会枯竭的资源这个问题而言,一种讨论“完全”竞争理论必定会关注的那种长期均衡价格(the long-term equilibrium price)不只是与这个问题不相关而已,因为完全竞争理论经由过分关注那种长期均衡价格之模式而得出的那些有关政策的结论还有着高度的误导性,甚至是极其危险的。那种认为在“完全”竞争的情形中价格应当与长期成本相等的观点,常常会使人们赞同这样一些反社会的做法,比如说:要求一种“有序”竞争(orderly competition)以确保一种公平的资本回报以及要求根除生产能力过剩的现象,等等。

实际上,人们常常会惊奇地发现,理论上对完全竞争的狂热与实践上对垄断的支持,乃是同时并存且彼此呼应的。然而,上文所述仅仅是许多关键要点中的一个要点;实际上,完全竞争理论在许多方面都忽略了时间因素(the timeelement),而正是这一点使得它完全丢失了所有与理解竞争过程紧密相关的因素。如果我们把竞争过程视作是一系列事件的展开(当然我们也应当从这个角度来看待竞争过程),那么我们就可以更加清楚地认识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在现实生活中,不论在什么时候,一般都只有一个生产者能够以最低成本制造某种特定的产品,而且事实上他也能够以低于相对于他而言的次优竞争者的成本出售他的产品,但是他在力图扩大其市场的时候却常常会被其他竞争者赶上,而后者又会再被某个其他竞争者赶上而无法占领整个市场;当然,这个过程会依此方式不断展开。显而易见,这样一种市场绝不会处于一种完全竞争的状况之中。然而,这样一种市场中的竞争不仅是非常激烈的,而且也是人们达致这样一种事实性状况——即有关的产品在任何时候都能以任何已知方法所能达致的廉价水平供应给消费者的那种事实性状况——的基本因素。

当我们把类似于此的一种“不完全”市场与一个相对“完全”的市场(比如说谷物市场)进行比较的时候,我们也就可以更加真切地洞见到构成本文讨论之基础的那种区别了——亦即那些不可能为人之活动所改变的某种情形之中的基础性客观事实与人们据以适应这种情形的竞争活动的性质之间所存在的那种区别。如果我们所拥有的乃是一种高度组织化的由众多生产者生产某种完全标准化商品的市场——正如上述相对“完全”市场中的情形一般,那么竞争活动就没有什么必要了,而且也没有什么余地可言了,因为在这种高度组织化的商品市场中,竞争活动有可能促成的那些情形,一开始就已经实现了。在这种高度组织化的商品市场中,生产这种商品的最佳方法以及该商品的特性和用途,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乃是在几乎同等程度的水平上为所有市场成员所知道的。

众所周知,每一则重要变化的信息的传播速度乃是极快的,而且对这种变化的调适也是极快的,所以我们通常都会忽视这些短暂的转变期间里所发生的各种事情,而且也只会对这些转变期之前与之后的两种准均衡状态进行比较。但是需要强调指出的是,正是在这种短暂且为人们忽视的转变期间里,竞争所具有的各种力量才会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变得极为凸显。因此,如果我们想对这种转变期以后产生的那种均衡状态做出“解释”,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对这种转变期间里所发生的各种事件进行研究。

只有在一个调适慢于变化速率的市场中,竞争过程才会持续不断地发挥作用。此外,虽说调适缓慢的原因有可能是竞争不够,比如说进行某种交易活动存在着一些特殊的障碍,或者自然垄断(natural monopolies)的特性导致了某些其他麻烦,但是调适缓慢却未必就一定意味着竞争不够。当准替代品种类繁多而且变化迅速的时候,如果人们需要用很长的时间才能够发现各种可资获得的可供选择物的相对长处,又如果对一类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只是以一种非持续性的方式间断出现的,那么即使竞争非常激烈且极为活跃,调适也必定是相当缓慢的。

把这种情形中的客观事实与人们用以应对这种情形的手段的特性混为一谈,很容易使我们无法洞见到这样一个重要的事实,即竞争必须作用于其间的客观情势越复杂或者越“不完全”,竞争也就越发重要。由于竞争绝非只是在“完全”状态时才是有助益的,所以我倾向于认为,在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使得人们绝无可能创造出一种理论意义上的完全市场的那些领域当中,最需要竞争。竞争必定具有某些缺陷这个事实,并不能成为人们反对竞争的理据——正如解决任何其他问题的方法很难尽如人意这个事实,不能成为人们反对尝试去解决这个问题的理据一般;或者一如人不可能完全健康这个事实,也同样不能成为人们反对健康的理据那般。

一如我们所知,在绝大多数情形中,由于我们的需求和知识会发生不断的变化,或者由于人的技艺和能力各不相同,所以我们绝不可能要求众人都来提供某种相同的产品或服务。于是,在这类情形中,理想的状态也就不可能是这样一种状态,即大量的产品和服务都具有同样的特性。经济问题乃是一个如何使我们所拥有的资源得到最佳运用的问题,而不是一个我们在不同于现实的假设情形中应当做什么事情的问题。因此,如果我们根据一个完全市场的假设去讨论资源的运用问题——如果这意味着这些资源必定不同于其现在的情形,那么这种讨论便是毫无意义的;再者,如果说我们的任务乃在于最佳运用当下的个人所具有的知识,那么讨论某个拥有完全知识的人会做什么事情的问题,也是毫无意义可言的。

赞同竞争的论点所依凭的并不是那些唯有在“完全”竞争的情形中才会存在的境况。尽管当客观事实使竞争有可能趋近“完全”竞争状态的时候,这种情形确实可以使资源得到最为有效的运用,尽管人们也因此有充分的理由排除竞争方面所存在的各种人为障碍,但是这却并不意味着那种在性质上必定属于不完全的竞争状态就不能同任何其他已知的手段一样使资源得到极为有效的运用。一如我们所知,自由进入市场只能保证做到这样一点:所有的商品和服务事实上在任何时候都能够按照资源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最低经常性的消耗水平进行生产——只要这些商品和服务是可资获得的,那么人们就会对它们产生一种有效的需求。甚至在上述情形中,即使消费者为这些商品和服务支付的价格相当高——只是略低于那种能够满足该消费者需求的次优方法的成本,我认为,这种结果还是超出了我们对任何其他已知的制度所能做的期望。具有决定意义的乃是这样一个基本点,即只要不存在政府行动可以设置或可以排除的那些人为障碍,那么任何商品或服务在任何时候都极不可能只按照局外人——如果他进入该领域——能够期望从中获得超额利润的那种价格予以供应。

我认为,以上所述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切实的启示,即我们不应当太过关注某一特定情形中的竞争是否处于完全的状态,而应当更多地去关注该情形当中究竟是否存在着竞争。我们有关分立行业的理论模式所遮蔽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实践中,有竞争与没有竞争间的鸿沟要比完全竞争与不完全竞争间的鸿沟大得多。然而在当下的讨论中,人们却倾向于不容忍“不完全”竞争,而对扼杀竞争的做法缄默不语。对竞争蒙遭刻意压制之时通常出现的那些结果所做的研究,与那种只纠缠于实际竞争所具有的某些缺陷(亦即与那种不符合特定事实的理想相比较而表现出来的缺陷)的研究相比较,很可能可以使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竞争所具有的真正意义。我之所以在这里特意强调说“竞争蒙遭刻意压制”而不只是“没有竞争”,实是因为只要竞争没有在国家的帮助下或纵容下蒙遭彻底的压制,那么一般来说竞争总是会发挥它的重要作用的,即使它发挥作用的速度比较缓慢

经验证明,那些因压制竞争而常常导致的恶果,实是与不完全竞争所可能产生的那些弊病截然不同的。同价格可能与边际成本不一致这个事实相比较,更为严重的乃是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垄断受到强大保护的情形中,成本有可能大大地高于所必需者。值得注意的是,一种以较高效率为基础的垄断,其危害是比较小的,但前提条件是:只要任何其他人在满足消费者需求方面的效率超过了该垄断者的效率,这种垄断就必须即刻消失

最后,我想在这里重申一下本文的出发点,并以一种较为一般的形式重述一下本文得出的最为重要的结论。在本质上讲,竞争乃是一种形成意见的过程:通过传播信息,竞争使经济体系达致了统一性和一贯性,而这正是我们在把它视作是一个市场的时候所预设的前提条件。竞争使人们对什么是最好的和什么是最便宜的这两个问题形成了自己的看法;而且也正是因为竞争,人们有可能知道的各种可能性和机会才至少会与他们事实上所知道的一样多。据此我们可以说,竞争乃是一种关涉到基据不断发生变化的过程,因此任何视这些基据为恒定不变之事实的理论都肯定无法洞见到这种过程所具有的任何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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