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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检大讲堂】第11期: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工作程序解读

 仲才1 2023-06-07 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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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鲍某某性侵未成年养女案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该案在2019年4月9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7天后又被公安机关以不构成犯罪事实为由撤销案件。同年10月9日,又重新立案侦查。很多人对公安机关如此反复的立案、撤案产生不解。今天就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人民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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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刑事立案的概念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第一道程序。所有的刑事案件都需要通过立案才能进行侦查、审判等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02
刑事立案的过程

1

立案材料的接受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接受立案材料的过程,即公安机关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对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并由报案人签名。

2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判断案件是否符合管辖条件以及是否符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立案标准。

3

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公安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不予立案。


03
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按照法律规定,被害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救济渠道:

是申请复议复核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监督。

申请立案监督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有明确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2、公安机关接到过报案、控告、举报;3、属于公安机关管辖;4、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侦查或已撤销案件。

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3项之规定,被害人对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由此可见,被害人可以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的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刑事立案在刑事诉讼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准确立案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性保障措施。人民群众准确了解公安机关立案工作和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有助于更好的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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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第六检察部(立案监督和监督调查部)
编辑:张梦轩、辛世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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