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11年?”四川绵阳,一女子意外发现,丈夫长时间与一名已婚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先后给对方转账200多万元。女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遂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院。 武先生与姜女士系夫妻关系,去年6月份的时候,姜女士发现武先生长期与一已婚女子小郭保持不正当关系,甚至给对方转账200多万元。 气愤无比的姜女士遂一纸诉状将小郭告上法院,要求小郭归还丈夫武先生的全部赠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了拒绝归还赠与,小郭在法庭上指出,自己与丈夫小罗的女儿,实际上为自己与武先生的女儿,所以武先生支付的200多万元,实际为孩子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58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如果小郭所言属实的话,那么武先生作为亲生父亲,确实需要支付孩子抚养费。但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法律不是信口雌黄,而是一定要以证据为基础。 《民法典》第1073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在这个案件里,由于双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所以需要进行亲子鉴定,而经过亲子鉴定显示,小郭的女儿与武先生并无亲子关系,所以小郭的辩解不能成立。 另外,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2009年,武先生与小郭认识并发展为情人关系;2011年2月,武先生与姜女士登记结婚;2011年10月,小郭与丈夫小罗结婚。 也就是说,在2009年-2011年之间,武先生虽然也有赠与小郭财产的行为,但此时还尚未与姜女士结婚,所以这部分财产不属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排除。 至于2011年-2022年期间的赠与,姜女士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索回: 1、按照民法典规定,夫妻之间未对共同财产进行约定的,属于共同共有,双方不分份额的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擅自处分的,视为无权处分。 在这个案件里,武先生擅自将财产赠与小郭,姜女士没有追认,那么这个赠与行为就是无效的,所以要求小郭返回符合法律规定。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很多网友错误的认为,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由双方各享有一半,所以小郭只需要归还一半即可。 事实上,这是将共同共有错误的理解为了按份的工友,在日常实践中,只要双方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那么共有财产就属于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 2、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虽然婚内出轨不构成犯罪,但明显违背了公序良俗,故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本身就属于无效的合同。 所以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小郭归还姜先生11年期间的所有赠与,共计175万多元。 最后,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交流。#律师来帮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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