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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列宁提出辩证法的十六要素

 timtxu 2023-06-09 发布于上海

对辩证法的要素十六条,有各种理解,有人认为十六条就是十六个要素,构成了一个严密的辩证法的体系,所以有辩证法十六要素之称。有人认为十六条的主要内容就是辩证法的三个主要规律,因而每一条都可以归到相当的规律中去。

我认为这些看法是不恰当的。列宁从来没有三个主要规律的思想,因为这个思想是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提出来的,而《自然辩证法》是1925年出版的。列宁在许多地方都谈到这三个规律,但从没有把这三者摆在一起,说它们是三个主要规律。

关于列宁提出辩证法的十六要素

十六条不等于十六个要素,有的一条是一个要素,有的两条以上才是一个要素,例如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合起来是一个要素,第二条和第八条合起来是一个要素。“十六要素”的称呼是不确切的。列宁更没有说辩证法只有十六个要素,有些显然为列宁所肯定的要素都没有包括进去,如必然、可能、实践等等。

更不能说十六条形成了一个严密的体系。十六条是这样提出来的:(1)黑格尔在《逻辑学》最后一章《绝对观念》中对逻辑学赖以构成的方法——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方法,即否定之否定,用一句话作了概括:“这个既是分析又是综合的判断的环节,——由于它《环节》,最初的一般性[一般概念]从自身中把自己规定为自己的他物,——应当叫作辩证法的环节。”

(2)列宁认为这句话很重要,规定了辩证法的要素(环节),但不明确,于是他便加以唯物主义的改造,把它发挥成为三条。(3)然后列宁又把这三条发挥成为七条,即十六条的前七条,并在方框中写了一个结论(《列宁全集》第55卷把它放在十六条的最后)。(4)列宁又写了五条分别补充前七条,即第八条补充第二条,第九条补充第五条,第十至十二条补充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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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最后又写了四条补充第九条。列宁思想发展的这个过程可以从内容和手稿中各条写的位置看出来。无疑,十六条虽然是从黑格尔的一句话引出来的,但已远远超出了这句话的内容,而成为他当时研究辩证法的一个总结。但是,要说十六条已经形成一个严密的科学体系,显然是不妥当的,列宁没有把第八条以后的九条按内容分别插到适当的地方,也没有把一些重要的要素补进去。

但是,在十六条中却包含了辩证法体系的一个雏形,从中可以看出列宁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思想。这个雏形就是第一至七条。第一条是观察的客观性,列宁特别指明这个客观性不是指的表面现象或个别事实的客观性,而是指的自在之物本身,即世界的整体及其规律的客观性。这应该就是辩证法的客观性,由于在这里列宁谈的是方法,所以提观察的客观性。

关于列宁提出辩证法的十六要素

如果辩证法要素十六条是一个体系,它的第一条就应该是辩证法的开始,能不能这样看呢?我们知道,黑格尔认为辩证法应从存在开始,并认为这是同哲学史的开始一致的,这种做法列宁是肯定的。

列宁摘录了黑格尔关于逻辑学的开端的言论,批评了它的唯心主义,但没有批评从存在开始,而且认为“概念(认识)在存在中(在直接的现象中)揭露本质(因果、同一、差别等等规律)整个人类认识(全部科学)的一般进程确实如此。”

列宁称赞“黑格尔是把他的概念、范畴的自身发展和全部哲学史联系起来了。这给整个逻辑学提供了又一个新的方面”。列宁还把《资本论》的开端——商品看作“最简单的、最普通的、最常见的、最直接的'存在’”。从这些论述来看,从观察的客观性开始,也就是从存在开始,前者是就方法讲的,后者是从世界观讲的。

第二条是联系,第三条是发展,这两条是辩证法的两个极其普遍抽象的原则,列宁在别的地方称之为“发展原则”和“统一原则”。第八条补充第二条。第四至六条讲的是对立面的统一和斗争的规律。第九条补充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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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讲的是认识问题。看来列宁把分析与综合摆在十分重要的地位,以它们来代表认识过程,因为分析与综合的过程就是从具体到抽象,又从抽象到具体,它们贯穿于从实践到认识,又从认识到实践,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又从理性认识到感性认识的过程之中,是认识过程的横剖面。

第十至十二条补充第七条,它们是认识过程的纵剖面,一条比一条深入。第十条谈的是认识的量的增加,第十一条谈的是认识的深化过程,第十二条谈的是人类认识哲学范畴的过程,即认识史的总结。

第十三、第十四条讲否定之否定的两条的地位怎样。列宁在这里没有明确指明它是第九条的实例,像第十五、第十六条那样。对它我们可以有两种理解,一是根据列宁其他地方的论述(见后关于否定之否定问题),把它理解为第九条的实例,即表现,一是把它理解为第十二条的继续,即指出范畴发展史是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从列宁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所揭示的“哲学上的'圆圈’”来看,这种理解不是没有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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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前七条或十六条的总结,列宁指出,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但这需要说明和发挥。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中,列宁从三者同一的观点着重说明和发挥了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列宁认为对立统一规律既是客观规律,也是认识规律,辩证法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因为它既是辩证法的核心,当然也是认识论和逻辑学的核心。

因此,尽管这篇短文对于怎样安排辩证法范畴没有提出具体意见,却对于辩证法体系提出了一个极其重要的原则:一切要素都应该围绕这个核心,都是这个核心的表现,用列宁的话来说,对立统一规律是理解其他一切辩证法要素的“钥匙”。

从以上论述来看,关于辩证法的体系,列宁似乎提出了以下一些思想:1.辩证法的体系应该是一个世界观、认识论和逻辑学(方法论)三者同一的体系,它是世界观,也是认识论,也是逻辑学,在这个大前提下,这个体系的某些部分可以专门论述认识论或逻辑学问题。至于特殊辩证法,例如自然辩证法(自然哲学)、历史辩证法(历史唯物主义),无疑属于马克思主义哲学范围之内,但不属于一般辩证法。

关于列宁提出辩证法的十六要素

2.辩证法的要素(或称特征、环节、规定、范畴、规律,这些名词列宁都使用过,即辩证法这门科学的内容)决不止一个,也不止三个、四个、十六个或三十二个,而是好几十个,包括一般所说的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全部内容以及其他内容,随着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发展,辩证法要素的数目将不断增加。

3.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核心,这不表现在它是第一个规律或最后一个规律,而表现在它是其他规律的实质,其他规律是它的表现,因此,辩证法的范畴都是成对的,都是对立面的统一。成对的范畴之间的关系就是规律。

4.辩证法的第一对范畴应该是最简单、最一般、最抽象的范畴,这对范畴就是存在和无或称有和无。

5.范畴排列的顺序应该是从简单到复杂、从抽象到具体、由浅入深、从客观到主观,那就是说,比较简单的、比较抽象的、比较浅的范畴,反映整个客观世界的范畴放在前面,比较复杂的、比较具体的、比较深的范畴,反映主观世界的范畴放在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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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对范畴之间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使整个辩证法形成一个完整的严密的科学体系,这种内在联系不是黑格尔所创造的思辨思维即概念推演所能揭示的,因为黑格尔的概念推演尽管揭示了不少概念之间的辩证联系,即客观的辩证关系,但推演本身是站不住脚的,不但不是什么辩证逻辑,而且往往是违反形式逻辑的。

列宁认为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对政治经济学的范畴进行了“两种分析:演绎的和归纳的,——逻辑的和历史的(价值形式)”,并说:“在这里,在每一步分析中,都用事实即用实践来检验。”①无疑,在辩证法中,每前进一步,都应该以事实即以实践为根据。

列宁的辩证法的要素的前七条同这些原则大体上是一致的:(1)开端是客观世界(存在);(2)然后是联系,联系是存在的一个方面;(3)然后是运动,运动是一种联系;(4)然后是矛盾,矛盾是自己运动的动力;(5)然后是认识,认识是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反映。

显然,这只能是辩证法体系的一个轮廓,可惜列宁后来没有机会继续这一工作,未能给我们提供一个完整的严密的科学体系。如果我们能够肯定上述关于辩证法体系的思想是列宁的思想,那么,我们就应该继承列宁的思想,并使之实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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