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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会 · 看法院|【这些案例,为何被重点提及?】刘某某诈骗罪一案——对以代办社保养老金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零容忍”

 律师戈哥 2023-06-11 发布于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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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某诈骗罪一案

——对以代办社保养老金名义骗取钱财的行为“零容忍”



工作报告原文 

审结全市首起养老诈骗案,邀请中老年群众、各界代表旁听并当庭宣判,受害人全部被骗资金得到退赔,用实际行动全力守护人民群众养老钱。该案入选自治区打击整治养老诈骗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7日至2021年12月25日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以帮助他人办理补缴社保、学历文凭、资格证书为由骗取他人资金共计276400元。其中,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转发相关代办“补缴社保养老金”信息,吸引被害人主动与之联系咨询,并在明知自己不具备办理相关事项的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做出虚假承诺并收取被害人钱财,用来“拆东补西”弥补生意亏空等。以帮助他人办理“补缴社保养老金”为由骗取7人14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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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276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且全部退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以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经休庭合议后当庭宣判,刘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除已经全部退赔骗取被害人财产外,当庭缴纳判处的全部罚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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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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