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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占江 | 专精特新中小企业IP培育系列 IV:企研合作协议中知识产权权属条款的拟定

 新用户82908zIt 2023-06-12 发布于上海

目次

    
· 前言
一、拟定知识产权权属条款的基本思路
二、知识产权权属条款的惯常安排
(一)背景知识产权
(二)技术成果知识产权
(三)后续改进成果知识产权
三、结语
前 言
Foreword
企研合作一般是指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之间的技术开发合作,在企研合作过程中,因合作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存在瑕疵而引发纠纷的情形并不鲜见。
企研合作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一般涉及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的定义和解释、背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后续改进成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申请及维护机制、合同无效或终止后的知识产权处理机制、技术开发失败后的知识产权处理机制、不侵权担保、侵权或维权处理机制、学术发表及保密约定等内容。
在拟定知识产权条款时,企研双方需要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量双方的合作目的、合作方式、目标技术方案及预期的技术效果、研发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障碍、研发人员来源、背景知识产权来源及协议双方的国别等因素,协商确定知识产权条款的具体内容。
创新实践中,企研双方在开展知识产权条款的磋商谈判时,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内容是关于知识产权权属的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影响知识产权的使用、收益及处分,是知识产权条款中的核心内容。本文聚焦于企研合作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权属条款,和大家谈谈拟定知识产权权属条款的一般思路和惯常做法。

一、拟定知识产权权属条款的基本思路

在拟定知识产权条款之前,企研双方需要事先了解项目可能涉及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类型。
技术成果一般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技术成果的表现形式包括技术资料、设计图纸、工艺方法、材料配方、计算机程序、技术信息及其组合、样品、样机、新产品、新材料以及新生产线等。与技术成果相应的知识产权类型通常包括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在合作协议中,应对项目可能涉及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类型进行全面详尽的定义。
在了解项目可能涉及的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类型的基础上,通常还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来源及产生流程,以便更好地界定哪些知识产权是在合作协议生效前已经存在的,哪些知识产权是在合作过程中通过执行本项目预期获得的,哪些知识产权可能是在本项目技术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开发后获得的,为合理安排知识产权的权属奠定基础。
基于知识产权的来源和产出流程,可以把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种类型:背景知识产权、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及后续改进成果知识产权。
背景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在合作协议生效前已经存在的,由协议双方各自拥有或控制的知识产权,在合作协议生效后,将其投入到合作项目中用于目标技术方案的开发。
技术成果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在背景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通过执行本项目所获得的技术成果的知识产权。
后续改进成果知识产权一般是指在项目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基础上,通过后续改进或二次开发所获得的知识产权。
上述划分体现了知识产权产出的时间因素,将企研双方的合作过程划分为合作开始前、合作期间、合作结束后三个阶段,为界定不同阶段的知识产权成果提供了便利,这种划分方式是实践中的惯常做法,协议双方可基于对知识产权类型的划分合理安排知识产权的权属。

二、知识产权权属条款的惯常安排

在前文的基础上,本节将针对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向大家介绍实践中拟定知识产权权属条款时的主要考量因素及惯常做法。

(1)

背景知识产权

在拟定背景知识产权的权属条款时,通常应当考虑背景知识产权的归属、背景知识产权在本项目中的使用规则,以及背景知识产权在本项目之外的使用规则等因素。
常见的约定方式包括:
  • 合作协议的履行不影响背景知识产权的原始归属,协议双方为执行本项目所提供的背景知识产权仍然归原权利人所有;
  • 协议双方应授予彼此为实施本项目而使用其背景知识产权的免费普通许可;
  • 超出本项目的研发目的而使用背景知识产权的,应当另行取得对方的许可。

(2)

技术成果知识产权

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通常有三种情况:归企方所有、归研方所有或归双方共有。在拟定技术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属条款时,除了考虑知识产权的归属之外,通常还需要综合考虑学生及其他临时参与人员的权利安排、知识产权赋权情况、知识产权申请及维护机制、知识产权竞争限制、知识产权转让、许可的权利行使及限制、学术发表等因素。下面仅就实践中容易被忽略的重要情形进行说明。
  • 关于学生及其他临时参与人员的权利安排,对学生或其他临时参与人员有管理权限或约束权限的一方应在协议中声明其已经做好与该等人员在技术成果知识产权方面的安排,并确保该等人员遵守协议的相关规定。
  • 关于知识产权赋权,对于院校或科研机构存在知识产权赋权的情形,院校或科研机构应确保被赋权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知晓并遵守合作协议的规定,或与被赋权的技术成果完成人(团队)签署三方协议。
  • 关于知识产权竞争限制,出于维持市场竞争优势的需要,企业通常会限制研究机构与其竞争对手就相同或类似的研发项目建立合作关系,由此需要在协议中对竞争关系进行阐明和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对竞争关系的限制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果对竞争关系的限制达到了非法垄断技术的程度,则可能导致合同条款无效。
  • 关于学术发表,学术发表权是院校或科研院所参与项目合作的重要权益,但学术发表不能违反保密义务,如果发表内容涉及项目的技术秘密,需要经过企业的审核和同意。

(3)

后续改进成果知识产权

协议双方可以按照公平合理、互惠互利的原则,约定本协议期满或终止后,双方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进行后续改进或二次开发的权利。
一般来讲,协议双方可以约定任何一方均有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进行二次改进的权利,一方单独改进的成果,归改进方所有,双方合作改进的成果归双方共有。如果改进需要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须获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且双方可以约定改进成果归双方共有。

三、结语

本文聚焦于企研合作协议中的知识产权权属条款,介绍了拟定知识产权权属条款的基本思路及惯常做法,实践中,协议双方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知识产权条款作出具体化、特定化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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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占江

编辑:Sha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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