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分割,各唱各的调,缺少系统性、协调性。都说自己没错,但几个没错的事儿合到一起,可能就是错的。判定地类中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也许就是这样。 ——风言风语 国土调查(原来叫土地调查),做为土地管理的基础性的工作,处于土地管理全业务链条之首,是编制规划、实施用途管制、落实耕地保护制度、开展执法监管等的主要依据,对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从“三调”成果启用以后,一宗地,到底是什么地类,本来应该挺简单的问题,现在似乎变得无比复杂和难以回答。比如到底什么是耕地?什么是林地?什么是园地?什么是建设用地?虽然有标准,但现在越来越扯不清了。 编规划的在问:如何判定地类? 建设用地报批的在问:如何判定地类? 基层执法的在问:如何判定地类? 办理临时用地的在问:如何判定地类? 基层政府和用地单位、企业和个人也在问:这块地到底是什么是地类? 对如何判定地类,别说外行,就是长期从事土地管理工作的业内人士,现在也很少有人能把这事整清楚,说明白。 01 所见即所得 02 调查成果的应用 《土地调查条例》第二条规定:土地调查的目的,是全面查清土地资源和利用状况,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为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提供依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土地调查条例》第二十八条又规定:土地调查成果应当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不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调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划分部门职责分工和管理范围的依据。 实际情况是,大多数土地业务,都离不开、绕不开地类问题。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报批,涉及耕地“非农化”和“非粮化”问题,那个都需要依据“三调”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尤其是土地执法工作,更是首先要判定违法占用是什么地类。 土地执法中,如何判定地类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规定:判定违法用地占用地类,应当将违法用地的界址范围或者勘测定界坐标数据套合到违法用地行为发生时最新或者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或者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及国家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上,对照标示的现状地类进行判定。违法用地发生时,该用地已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建设用地判定。承办机构可以提请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管理工作机构进行认定。 03 标准之惑 药材属于园地,但依据标准,有的虽然是药材,属于一年生或多年生一年清的草本植物,实际上也可以调查为耕地,比如沙参,桔梗,白术,甘草,丹参,三七等。 当然,地类标准也经常变。比如最近又提出: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这一地类的调整,显然主要是考虑三调以后原林草部门划定和统计的林地面积大幅减少(推荐阅读:“三调”显示林地面积大幅减少,林长办发通知提多条整改要求),通过调整地类标准,用园地补林地。(推荐阅读:油茶、橡胶、核桃等,将由园地调整为林地) 比如其他草地。其他草地在三大类中属于未利用地,但建设用地报批却按农用地,这就有点搞不懂了。 比如村庄用地。村庄内的地,有的调查为耕地,又标注了203属性,那到底是耕地,还是建设用地? 04 各说各的 调查部门负责土地现状调查,对如何应用“三调”及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其他土地业务部门以及各地就只能自己定规则了。 但如何具体认定地类,却成为一件很复杂的事情。 有一条比较明确。对“三调”调查为建设用地,但无合法来源的,不少人误认为这是“转正”了,可以当建设用地用地直接使用了,但在建设用地报批和土地执法中观点非常明确:别拿“三凋”是建设用地说事儿!如果无合法来源,要向前追溯原地类。(推荐阅读:无合法来源,“三调”调查为建设用地,身份就“合法化”了吗?) 对“二调”中的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新一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地区,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以探索研究处置办法。这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一定条件下,试点地区一些“二调”中的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可以“转正”了? 其实,在土地执法中,对“三调”中的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在向前追溯原地类时,也就追溯到“二调”了,如果“二调”是建设用地,即使也是无合法来源,就按建设用地判定,按建设用地处罚了。 关于建设用地报批。2022年3月9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但这个《通知》只是原则性规定,缺少操作性,于是,各地自己出台具体规定,规则也不完全相同。(推荐阅读:1.建设用地报批启用“三调”成果,现状地类如何认定?2.陕西:明确建设用地报批时如何认定地类) 关于临时用地。2021年11月4日,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对使用无合法来源的建设用地,是否需要追溯原地类,是否按原地类编制复垦方案未明确具体规定。对此,各地规定也是不一样。 但山东不是这样规定的,有网友咨询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自然资源厅答复:如果建设用地无合法来源,二调是耕地的需按耕地恢复。 05 通力合作 2022年11月25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提出一个关键词:通力合作。 也就是说,调查工作牵一发而动全身,既然其他土地业务部门都为地类问题头痛,那就要树立“一盘棋”思想,大家一起上,以后别老指责调查部门。 《通知》提出:各级耕地保护监督部门要对耕地变化情况及原因进行分析,认真排查整改耕地违法违规转为其他农用地的情况,及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对2023年2月15日汇交初报省级成果前完成整改,且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仍按耕地认定(二级类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对完成整改但未达到耕地认定标准的,按推(堆)土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对未完成整改的,按实地现状变更地类,待整改完成后,纳入相应年度变更调查,同时,继续牵头组织实施好对耕地资源质量成果的年度更新与监测工作。 《通知》提出:各级执法部门要认真梳理国土利用动态全覆盖遥感监测发现的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对其中属于违法建设的要及时查处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调查部门,及时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 地类问题,关键还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实事求是。要重点研究解决目前标准和规则存在的一些不科学、不合理、不接地气,尤其是不好用问题。调查部门不能只强调“所见即所得”,让其他土地业务很难受、很难办。 另外,对由于第三方工作不认真、不负责造成的调查不实问题,要有说法。对基层调查部门当甩手掌柜,对调查结果不认真核查把关问题,也要有说法。 专业的事要由专业人干,专业的事一定要专业,决不能搞官僚主义、形式主义。 元芳,你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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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悲壮的尼古拉斯 > 《土地相关(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