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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冷静期内“找下家”算出轨吗?法院这样判

 漫步之心情 2023-06-12 发布于湖南

来源:重庆法治报

转自重庆长安网

  本网讯(记者 舒楚寒 通讯员 朱贵玲)夫妻因感情出现问题,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但在离婚冷静期期间,一方便和别人出双入对,这种情况算是“出轨”吗?近日,大足区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认为出轨行为发生于离婚冷静期内,双方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关系,遂判决过错方向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李某与易某于2010年认识恋爱,2016年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育有一子一女。双方婚后因经济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产生矛盾,且矛盾越来越大,最终在2022年12月,双方前往大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申请。

  办理申请后,双方便开始分居生活。在离婚冷静期内,李某发现易某与婚外异性举止亲密的视频,双方又起了争执。李某认为易某的行为是婚内出轨,要求易某赔偿10万元;易某认为两人感情早已破裂,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迟早会离婚,不存在精神损害,也不应当赔偿。

  双方因赔偿金无法协商一致,离婚冷静期满后,未到民政局申请领取离婚证,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易某离婚,并由易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李某与易某一致同意离婚,遂予以准许。但在离婚冷静期内,易某确与婚外异性在出租房内举止亲密,违背了夫妻忠实的义务,具有重大过错,理应对李某造成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酌情确定赔偿金600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申请并不代表双方在法律意义上离婚,只有取得离婚证才能算正式离婚。离婚冷静期机制是为了让当事人在一段时间内搁置离婚纠纷,冷静思考婚姻家庭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因此,离婚冷静期间双方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应互负忠诚义务,一方与婚外异性同居或发生越轨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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