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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例解读|| 不服重复投诉举报答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随手一阅 2023-06-13 发布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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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受理条件。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案件基本事实】

2006年7月25日,某市第二公证处作出第3927号《公证书》),内容为:“兹证明陈某某(男,身份证号码:XXX)于二00六年七月十四日来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纹”,落款为公证员孙某1。后陈某某对该公证书提出异议。

2009年2月5日,某市彭某公证处作出第1号《决定书》,载明:经查,原某市第二公证处出具的第3927号《公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现决定维持该公证书。陈某某不服,向某市公证员协会投诉。

2010年1月4日,某市公证员协会作出1号《决定书》,载明:(陈某某)对某市彭某公证处第1号《决定书》提出的公证复查争议投诉,经我会理事会研究决定,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维持某市彭某公证处第1号公证复查决定书。

陈某某仍不服,后多次以第3927号《公证书》、公证员孙某1、工作人员陈某、彭某公证处及某市公证协会行为违法为由向某市司法局投诉,并提起相关民事和行政诉讼,但其诉讼请求均未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2018年4月27日,某省公证协会就陈某某投诉作出《答复函》,内容为:“一、关于你请求查处某市公证协会处理你的投诉过程中的违法行为问题,不属于我会职能,请你向某市司法局提出。二、关于你控告陈某成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不属于我会职能范围,请你向有关职能部门提出。三、关于你申请重新鉴定公证员孙某2签名笔迹问题,请你与公证机构协商。”

陈某某不服,分别于2018年7月14日和8月2日向某省司法厅提交《控告》和《查处违法行为申请书》,请求事项为:1、依法查处某省公证协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包庇某市公证处、某市公证协会、公证员孙某3陈某某,4违法行为;2、依法查处第3927号《公证书》卷宗公证员孙某1、陈某某,4违法行为;3、依法查处某市公证处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4、依法查处伪造证据(南师大司法鉴定书442号)的行为;5、撤销第3927号《公证书》;6、赔偿损失(以评估为准)。

2018年10月30日,某省司法厅作出第2号《答复书》,内容为:一、关于你请求“依法查处某省公证协会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包庇(某市公证处,某市公证协会,公证员孙某1、陈某某,4违法行为)”,经查,某省公证协会依法履行了投诉处理工作职责,于2018年4月27日对你2018年2月27日的投诉进行书面答复,不存在玩忽职守、包庇的渎职行为。二、关于你请求“依法查处公证员孙某1、普通职工孙某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某市公证处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依法查处主任、法定代表人陈某成包庇公证员孙某1、普通职工陈某伪造证据(南师大司法鉴定中心442号司法鉴定书)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协会会长,法定代表人丁明,包庇公证员孙某1、普通职工陈某违法行为”,我厅已转某市司法局要求依法处理,给你答复。三、关于你认为“某市司法局故意提供虚假的样本弄虚作假、偷梁换柱的方法伪造证据”、请求“依法查处伪造证据(南师大司法鉴定书442号)的行为”,经查你的投诉材料,你是对南师大司鉴中心[2009]文鉴字第4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材有异议,如果你要求重新鉴定,请你向原委托方提出。四、关于你请求“撤销第3927号《公证书》”,经查,你已经向原某市彭某公证处提出过公证复查申请,向某市公证协会提出过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原彭某公证处、某市公证协会已经分别进行过处理,并分别向你作出了复查决定、投诉处理决定,关于公证书异议的处理程序已经终结。五、关于你请求“赔偿损失”,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有关规定,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途径解决。陈某某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另查明,2018年10月17日,陈某某因认为某市司法局对某市公证处办理第3927号《公证书》、某市公证协会渎职行为以及某市公证处主任伪造证据(司法鉴定书)的查处行为违法,向某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作出1366号行政裁定,认为陈某某因2006年出具委托书并经过公证的行为及该行为过程中若干过程行为先后多次向某市公证处、某市司法局等机关投诉举报,并因此提起多次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其于2018年再次要求某市司法局查处该公证过程中的违法渎职等行为属于要求某市司法局对其申诉重复处理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

【原告诉讼请求】

陈某某诉讼请求:确认某省司法厅作出的第2号《答复书》违法并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裁判】

一审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

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最高院再审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陈某某的再审申请。

【争议焦点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陈某某的起诉是否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原则性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简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受案范围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列举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3.不属于受案范围情形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举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情形。

二、陈某某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陈某某曾就公证书问题多次投诉、举报

原审法院查明,2006年7月,陈某某授权委托他人出售其名下房产,某市第二公证处对此出具第3927号《公证书》,对该份委托书进行公证。陈某某因认为该公证书违法,自2006年至2018年多次向某市第二公证处、某市公证员协会、某市司法局进行投诉、控告和举报。

2.陈某某曾多次提起行政诉讼

因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陈某某多次向某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受理审查后,认定其诉讼请求系要求行政机关对其申诉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

3.陈某某向某省司法厅提出投诉、控告系重复申诉行为

陈某某本次向某省公证协会投诉举报,后对某省公证协会的答复不服,又向某省司法厅提出控告和查处违法行为申请。其实质诉求均系要求撤销第3927号《公证书》及查处相关工作人员,与其之前其向某市第二公证处、某市公证员协会、某市司法局进行投诉、控告和举报内容无本质区别,属于重复申诉行为。

4.某省司法厅第2号《答复书》系对陈某某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陈某某主张撤销的第3927号《公证书》异议处理程序已经终结;陈某某提起的系列关于投诉处理答复的行政诉讼已被某市铁路运输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相关单位已对陈某某投诉、控告和举报事项进行处理;相关人民法院已作出行政裁定。

在此情形下,陈某某再次提出与之前投诉、控告和举报事项基本相同的投诉、举报;某省司法厅对陈某某无论是否答复及作何答复,都属于就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陈某某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某省司法厅所作第2号《答复书》,属于《<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项所列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情形。

故生效判决认定陈某某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裁定驳回其起诉;最高院认为并无不当。

三、驳回陈某某起诉的补充理由

《<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原审法院已查明,在提起本案之前,陈某某因对复查投诉处理结果不服多次向某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裁定驳回陈某某的起诉。陈某某提起本案诉讼,所提诉求与之前诉求并无本质区别,而诉讼标的已被另案生效裁判羁束。

故本案除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第十项之规定,还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九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陈某某起诉,从而使裁判依据更为充分,更具说服力,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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