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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课74】合同解除、撤销、无效后能否退税

 仲才1 2023-06-14 发布于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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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税筹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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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筹

知识

合同解除、撤销、无效后能否退税

在合同类法律行为中,会发生这些税:股权转让合同中会发生个人(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

房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中会发生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企业)所得税……

像股权、房屋、土地使用权等标的额大的资产,所需缴纳的税金也是很可观的,那如果合同解除、撤销、无效之后,所缴纳的税金能否退还呢?

乍看会想当然的觉得基础法律关系已经不存在了,所缴纳的税金应当退还纳税人才合理。实际则不然,税收法定,不光是征缴税款要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退税也是要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据。

依据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目前来看仅针对两种税种规定了合同解除或撤销或无效后能退税的情形,且具有严格的退税条件,即契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契税

关于契税,早至2008年即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该批复于2021年被废止,由《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所替代,该公告中规定,(四)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发生下列情形,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申请退税:1.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导致土地、房屋权属转移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且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的;……

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明确规定了两个前提条件:1、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员会裁决;2、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至原权利人。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这条其实主要限制的是合同解除的情形,因为合同解除中双方更具有随意性。

这条规定的法理基础可能是基于原有的征税基础已不存在,那随之发生的税款也应退还。但这条规定不可以类推到其他税种上,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

虽然我们保持疑问,2021年第23号公告仅仅是一个部门规章,并非《税收征收管理法》所规定的行政法规,财政部、税务总局何以有权规定退税?

二、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后个人所得税能否退还?在一定条件下能,即1、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2、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3、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

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以及根据相关法规和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如果这三个条件中没有满足其一,那么个人所得税就不能退还。因为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被视为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不仅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第二次股权转让协议依然要征收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如果解除协议中在原股价之外还支付赔偿金、违约金,这部分可能会被视为第二次转让对价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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