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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常见5个错误,快来收藏避坑

 双木大爷 2023-06-14 发布于四川

错误一:资格预审文件收费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免费提供。实践中仍有少数从事长期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按招法体系的行业惯例收取资格预审文件费,居不知这是两法体系不同点之一。

错误二:单一来源采购居然搞资格审查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对单一来源未规定资格审查环节且第四十三条关于终止采购的情形不包括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情形。如果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而单一来源的供应商不具备满足采购需求的资格条件,那对整个采购活动而言就是一个天大的笑话!因此正常情况下,单一来源的供应商肯定是符合资格条件的,不需要也没有必要资格审查。

需要注意的是,单一来源采购的重点是协商,因此单一来源采购的,采购人可以不编制采购文件,供应商可以不编制响应文件,双方协商记录共同签字确认即可。

错误三:公开供应商首轮报价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均没有唱标环节,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也不得增设唱标程序,谈判或磋商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影响公平竞争,同时对采购人不利。

错误四:未提交最终报价的,以上轮报价为最终报价

实践中,有人认为,未提交最终报价的,以上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未提供最终报价的,属退出谈判或磋商,视为放弃,以上一轮报价为最终报价对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不公平。

错误五:最终报价不得超上一轮报价

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供应商在谈判或磋商过程中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前一轮报价”。实践中,对于采购需求不明确的谈判或磋商采购,在谈判或磋商时,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均有可能发生变动,技术、服务要求的变动又影响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因此,要求最终报价不得超上一轮报价既无法律依据,也不符合采购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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