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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司法观点集成: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

 隐遁B 2023-06-15 发布于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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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题


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赔偿

解答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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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案例】
闫立忱诉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政府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并行政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申605号行政裁定书]
要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但是,通过适当、合法方式拆除可得的废旧建筑材料,属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造成可回收、利用的废旧建筑材料损失的,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闫立忱在禁止建设行为的通告发布之后建设大棚,系抢建行为,所建大棚是违法构筑物,不属于合法权益范畴。但考虑政府违法强拆行为造成大棚成本损失,一、二审判决参照《补偿办法》中大棚补偿标准,按照其价格20%补偿闫立忱大棚建设成本,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编著:《行政典型案例及审判经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305、308-30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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