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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自愿与KTV男服务员发生关系,谎称被强奸。最终女子被判刑

 你好122 2023-06-16 发布于江西

近日,裁判文书网最近公布了这样的一则案例,宁夏一名女子报警说自己被KTV中的一名男性服务员强奸,警方通过侦查后却发现两人是自愿的

2020年6月29日,张某在固原市一个KTV内见一名男性服务员长得漂亮,两人在KTV的包间内发生了关系,而张某随后回到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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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后,张某得丈夫发觉妻子张某有些不太对劲,询问后,张某担心自己出轨的事情败露,谎称自己被KTV的一名服务员在包间里强奸,而丈夫听后气愤不已,想要去KTV内找到那名服务员算账,被张某拦下

6月30日,丈夫选择报警,随后警方传唤张某到所内做笔录说明情况。在警方询问的过程中,张某仍然谎称自己被服务员李某强奸。7月1日,固原市公安机关决定就此事进行立案,但是在侦查过程中,警方通过当时的摄像头显示,是该女子故意调戏男服务员,两人一同进入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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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服务员李某也向警方表明,案发那天两人确实发生了关系,但是那时张某主动的,自己也是一时没有控制住,跟她在包间里发生了关系

今年4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对该女子提起公诉,指控张某犯诬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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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州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张某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诬告罪。被告人张某后来存在自首情节,并且认罪认罚,法院采纳了检察院从轻处罚的建议。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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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什么是诬告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他人”指的是第三人,也就是除了诬告者和公安机关以外的自然人,并且本罪的目的是致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处罚的目的,如果是其他的,比如阻挠他人获得奖状或者阻挠他人晋升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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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不是有意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也不构成犯罪,同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本罪的 的构成要件分为四个要素:主观、客观、主体、客体。关键构成要件是客观要素,客观要件必须具备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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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犯罪的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让他人受到刑事处罚的,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犯罪的事实,并且向司法机关进行了举报,这里的司法机关可以不是公安机关,告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同样构成本罪;

3、诬告的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4、诬告情节严重,这里的严重指的是捏造事实恶劣、手段恶劣,即可认定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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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的主观态度必须是故意,并且是以希望对方受到刑事追究、刑事处罚为目的。本罪危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其中既包含了被诬告人的人身权利、还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所有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诬告罪与诽谤罪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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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实施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从而构成的犯罪。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乍一看,诬告罪与诽谤罪的内容是一样的,但是经过对罪名的拆分之后马上就能明白诬告罪与本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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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之间共有三条不同:行为方式不同、主观方面不同、所捏造的事实不同。

行为方式不同:诬告罪要求的是行为人向司法机关进行告发,而诽谤则要求的是对第三人进行散布,只有向司法机关进行告发的才能构成诬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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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方面不同:两者的主观想法不同:上述中已经说明,诬告罪的主观态度必须是想要让对方承当刑事追究或者承担刑事责任,而诽谤罪对此并没有要求,一般情况下,只是想要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

捏造的事实不同:诬告罪捏造的事实一般是犯罪的事实,而诽谤罪则是捏造一些可以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并不要求一定是特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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