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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通

 liang1976zz 2023-06-16 发布于河南
最高法:双方通过微信买卖货物的,由收货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被告通过微信交流达成买卖协议以订购货物,并约定收货地,故该买卖协议属于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买卖货物#微信订立合同#收货地法院管辖
(2022)最高法民辖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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