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夫妻一方对外提供保证所形成的债务,另一方需要偿还吗?

 事理通达 2023-06-17 发布于北京
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黄某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谭某某借款12000元,谭某某现金给付,且黄某某出具了借条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双方的借贷意思表示真实,借贷关系明确,受法律保护。故谭某某起诉黄某某立即向其归还借款1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关于被告李某和叶某某是否对于12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看该保证之债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主要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果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需要债权人证明该债务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判断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主要考虑以下四点:(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一方举债是否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3)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4)未举债一方是否参与共同生产经营。在本案中,叶某某对李某对外所负的担保责任,既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而且叶某某也未因该债务负担而分享任何财产利益,故该12000元债务应由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叶某某对其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