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买卖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违约责任 | 《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系列丛书导读第52期

 江山BQ 2023-06-19 发布于北京

买卖合同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之违约责任要览

一、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

审查要点】

1.买卖双方是否存在拒绝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违约行为;

2.债务的可继续履行性,金钱债务可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除法律规定的除外情形也可请求继续履行;

3.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

4.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三款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典型案例】

包钢集团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久和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继续履行是法律规定对违约责任的一种强制形式。但是否适用于具体个人,需要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实际需要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综合考虑。本案债务人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涉诉案件数十起,用于采购债权人合同部件的经营项目已终止运行,其在诉讼中亦明确表示已无履行合同的能力,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强制履行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应当允许违约方以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作为代价换取对合同履行义务的免除,这样不仅能使守约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也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合同双方的利益平衡和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避免资源浪费,履行成本过高,以致扩大违约方的损失。

(二)采取补救措施

【审查要点】

1.是否具有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性;

2.依据买卖合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引导当事人选择修理、更换等补救措施。

【注意事项】

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买受人必须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质量异议并要求出卖人修理标的物,仅在出卖人拒绝修理、对修理请求不予理睬或情况紧急时,买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委托他人修理,此时,买受人应当证明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和出卖人拒绝修理的事实,并对已发生的修理费用负举证责任,进而由出卖人负担该修理费用。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典型案例】

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材设备物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与上海康大泵业制造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建材设备物流贸易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买受人在设备质保期内提出设备质量异议及修理要求,出卖人未能按要求予以修理。鉴于设备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一直未能解决,出卖人所提出的设备质量问题超过质保期的主张不能成立。出卖人在质保期内未能承担质量修理义务,买受人通过第三人修理设备并向出卖人主张修理费用,应予支持。

(三)赔偿损失

【审查要点】

1.审查是否存在违约及预期违约的情形;

2.审查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大小,包括返还利益、信赖利益、固有利益、履行利益等,但不能超过合同签订时可预见的范围;

3.主张赔偿方就损失金额及违约行为与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纠纷中,赔偿损失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可得利益损失数额的确认,应综合考虑可预见性规则、减轻损失规则、损益相抵规则、过失相抵规则等因素。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典型案例】

1.新疆亚坤商贸有限公司与新疆精河县康瑞棉花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确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应当遵循“可预见性原则”,即违约方仅就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由于市场风险等因素造成的、双方当事人均不能预见的损失,因非违约方过错所致,与违约行为之间亦没有因果关系,违约方对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2.国药控股盐城有限公司与上海鲲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对于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买方已明确表示同意补足购买协议约定的未完成销量的货物,并按协议价格支付货款,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卖方明确回复,即便买方补足货款后仍不能发货。因此,未实际补齐货款的过错并不在买方。卖方再以买方存在违约行为要求没收买方缴纳的保证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支付违约金

【审查要点】

1.双方约定违约金的内容及性质;

2.违约金的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3.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足以弥补损失;

4.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注意事项】

1.违约金调整的要素式审理思路是:在查明实际损失的基础上,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合同预期利益、当事人交涉能力是否平等及其他相关因素,确定违约金的调整幅度。

2.人民法院对约定违约金的调整原则是:依法、审慎、适当。尤其是在商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只有在查明实际损失与约定违约金二者的偏离度过大、已影响实体公正的情况下,司法才介入予以调整。

3.违约金调整还应注意:第一,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主张调低的,由违约方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当事人一审中未明确提出请求调减违约金的,法院应予释明。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50.【违约金过高标准及举证责任】认定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这里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

一、(违约金调整程序的启动原则)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未经当事人明确请求,法院不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和作出是否调整的裁判。

二、(担保人提出调整请求的处理与法院释明)诉讼中违约方未提出调整请求,但担保人提出明确请求,法院亦应当进行审查。法院要注意就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违约金过高问题进行释明,具体释明方式可参照《商事法官释明百问》第25条的相关规定。

三、(对当事人调整违约金请求进行审查的基本要求)当事人明确提出违约金调整请求的,法院在审查中要注意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审慎作出违约金金额过高的认定,合理调整违约金金额,公平解决违约金责任问题。

四、(当事人提出调整违约金请求的程序阶段)当事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出,法官在审理中应当注意释明。

当事人一审到庭但未提出违约金金额过高的调整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不予审查,但是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的除外。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在二审期间提出违约金数额过高的,法院不予支持。

五、(对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的审查)对于当事人主张调整违约金的方式,法院在诉讼中应当注意审查当事人是否通过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在庭审、调解过程中以口头方式提出。

六、(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

七、(被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要求)被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否认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认为约定公平合理的,在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提供相应证据后,也应当举证证明违约金约定的合理性。

九、(实际损失无法计算时的调整标准)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典型案例】

上海云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因对方逾期付款造成的实际损失金额,法院应综合逾期付款造成的利息损失、系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的过错及预期利益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进行适当调低,既体现违约金的补偿性,也适度体现一定的惩罚性。

(五)定金

【审查要点】

1.审查双方是否达成交付定金合意并明确定金性质;

2.审查定金是否实际交付,若未交付则定金合同未成立;

3.审查定金金额是否超过法定的合同标的额20%的上限;

4.审查买卖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典型案例】

东阳市南马雍裕堂红木家具厂诉上海永木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定金是以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其中成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之证明的定金,需当事人明确该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在协议中未明确该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当事人主张所持案涉定金系成约定金缺乏依据。

二、免责事由

(一)约定免责事由

【审查要点】

1.双方当事人是否约定免责事由;

2.免责条款是否存在无效情形,若免责条款为格式 条款则提供者必须尽说明义务;

3.免责事由是否实际发生、免责的范围及方式。

【注意事项】

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不可抗力

【审查要点】

1.不可抗力事件是否存在。

2.不可抗力事件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债务人需履行通知义务并提供证据。

4.排除不可抗力免责的例外情形:第一,迟延履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第二,对于金钱债务一般不适用;第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三、责任竞合

(一)金钱债务责任之间的竞合

【审查要点】

1.违约金以实际损失为基本标准,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主体、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情况予以确定;

2.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守约方享有选择权;

3.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进一步请求赔偿。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典型案例】

湖北星时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系争合同约定逾期违约金累计最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3%,该条款是对买受方未按期付款时的违约金及其计算方式的约定。若出卖人并未主张约定违约金,而是变更为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且买受人长期未履行付款义务,以约定违约金最高限额为由停止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有悖公平诚信原则,法院可酌情确定利息起算点及其计算方式。

(二)金钱债务责任与非金钱债务责任之间的竞合

【审查要点】

1.守约方获得迟延履行违约金后,仍然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

2.违约方支付解约违约金后,双方买卖合同即行解除。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三款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典型案例】

四川银华世纪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四川力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依据“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之规定,在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后,守约方仍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金钱债务情况下,违约方以愿意承担违约金为由要求不再履行买卖合同的,不予支持。

来源:法信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