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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南京:男子为恋爱花30万,意外发现女友出轨,最终获赔10万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江苏南京,男子花费50万买奔驰给女友开,意外发现行车记录仪有问题,里面录下陌生男人声音,女友在车内与异性暧昧,还向闺蜜吐槽男子,男子一气之下提出分手,向法院起诉讨要恋爱期间花费,法院予以支持。

林先生是从事房地产工作的,年薪已过百万,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女子文某,两人感情迅速升温,不久后成为男女朋友。

林先生对文某很好,对她的任何要求都满足,包括送上万元的手提包,各种节日的红包,短短的一年时间里,林先生就投入了二十万。



随后,林先生考虑到文某的出行,特地买了一辆价值50万的奔驰给她,文某明显上对林先生很是感动,暗地里对闺蜜吐槽男方的问题。

就在这个时候,林先生驾驶奔驰途中发生剐蹭,送到车行维修,无意间听到行车记录仪的女友声音,多次和陌生男子暧昧,对自己很不满。

林先生不理解,明明自己对文某关怀备至,为什么她会和其他异性暧昧?深入调查后,发现文某确实和其他男子有不正当关系。

之后,林先生找上文某要说法,并将行车记录仪拿给她看,眼见无法推脱,文某只能承认这件事,哭着请求林先生原谅。

不得不说,文某是一个漂亮的女生,林先生考虑到这个问题,加上此前花在她身上的钱财不多,还是选择原谅了女方。

不料,文某并没有收敛,还是和另外的男生暧昧,再一次被林先生发现,林先生无法忍受文某三番两次的欺骗,毅然选择了分手。



分手前夕,林先生认为恋爱期间对文某投入了三十万左右,想要文某归还,文某拒绝了这个说法,认为两人在恋爱期间花费,是不用返还的。

随后,两人多次沟通无果,文某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林先生虽然有钱,但是他对于文某的不忠诚很生气,只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以双方提供的证据为依据,判定文某退回林先生十万元作为补偿。

1.文某的行为已然伤害了真诚的林先生,可是恋爱期间的花费,林先生是可以要求退回的。

《民法典》第663条规定:受赠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 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林先生和文某的恋爱,是见过父母的,可以认定为以结婚为前提,因此林先生的赠与是有条件的,两人关系的破裂是因为文某的不忠诚,属于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林先生可依法向文某进行追讨。

2.林先生花在文某身上有三十万,可是在法庭上,有些花费无法提供,因此只能退回部分礼物。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结合本案,林先生花在文某身上的钱高达三十多万,可是有些花费是自愿赠与,有些大额支出可认定为有偿赠与,根据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林先生提供证据无法支持他要回所有的礼物,所以法院判处文某退回十万元的礼物。

3.恋爱期间花费退回是一个社会问题,它根据男女双方之间的赠与是否有条件?

《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在本次案例之中,林先生为文某花费超过正常水平,林先生和文某无形之中就构成了合同关系,根据公序良俗原则,文某违反了社会道德,应对林先生有补偿,在两人关系结束之后,林先生是可以向文某要求返还恋爱花费的。

最后,在法律上并不情感的认定条件,只要两人有亲密关系和财产纠纷,就会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为参考,最大限度地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因此此类分手后讨要恋爱花费的并不少见。



提醒某些人一句话,一时的欢愉无法确认彼此之间的关系,只有确实的物质投入,才在法律上享有一定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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