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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23岁女生过生日聚会,意外遭遇男子侵犯,事后嫌犯判三年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 吉林长春,女生过生日邀请同学聚会,期间男友向女生请求外出过夜,女生想着让同学离开再说,酒足饭饱之后,男生先行离开去开房,不料女生记错房号,遭遇陌生男子强奸,醒来后报警将男子抓捕。

张某是23岁的女大学生,正好碰上生日那一天,她邀请了多名同学一同庆祝,也叫上了男友李某,现场气氛十分热烈。



当天晚上,生日聚会上开了不少的酒,因为同学们相互敬酒,张某过于高兴了喝多了,男友在一旁提醒,这才停了下来。

等到宴会要结束的时候,男友向张某提出开房的要求,两人交往已经有两年了多名张某自然不会拒绝这个要求。

然而,同学们还没有离开,主人公张某不能先走,只能让男友到附近的酒店先做好准备,随后她再过去会面。

之后,同学们一个个离开,张某打电话联系男友,男友将房号告知女生,询问她是否需要接送,张某逞强拒绝了。

于是,张某很快到指定的房间前,迷迷糊糊弟进了一间房间,走到床边就倒了下去,恍惚之间有人正拖着她的衣服。

张某并不是小女孩,以为对方是男友,于是很主动地配合脱下衣服,殊不知对方是一个中年男子,两人并不认识。

张某进了别人的房间,男友一直拨打电话没人接,还以为是被朋友接回家了,只能倒头就睡,剩下张某被男子侵犯。

第二天凌晨,张某从男子的房间醒来,感觉到身体不对劲,看到了床边陌生男子的模样,一声惊呼,将男子踢下床。



随后,张某向警方报警,经过审讯,男子声称张某是自己打开门进入房间的,自己失控才会对张某实施侵犯。

之后,张某不原谅男子的行为,警方以强奸罪对男子实施刑事拘留,经过法院的判决,判处男子三年的有期徒刑。

1.男子坚持是张某进入他的房间,在这种情况下,对她实施侵害,是否属于强奸罪?

  •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来说,张某进入男子的房间已经是醉酒的状态,男子对她实施侵犯,属于采取其他手段强奸张某,符合相关的司法解释,张某以为男子是男友,可是男子是有主观意识的,应当拒绝张某发生关系。

可是男子没有拒绝张某,还连续发生关系,事后才请求张某原谅。



2.男子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张某进行民事赔偿。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之中,法院认定男子构成强奸罪,属于侵害张某的人身权,造成张某难以预估的心理创伤,张某可以起诉男子,要求他进行民事赔偿。

男子违背女性意愿,对张某实施侵害,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

3.法律上,男子应当赔偿张某什么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经过警方的审讯,男子连续与张某发生三次关系,侵害张某造成人身损害,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费和精神损失费等等,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后,参加聚会是很正常的,但是女性朋友还是要注意饮酒的次数,特别是在晚上的时候,要联系好信任的朋友接送才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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