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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聊城,女子邀请朋友家中做客,多开了几瓶酒,好友喝多了猝死,家属索赔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 山东聊城,女子乔迁之喜邀请亲友到家聚会,期间准备了几瓶好酒,和大家一同庆祝,谁曾想,在宴会结束之后,有一名朋友回家途中猝死。家属认为是朋友劝酒的问题,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付270000元。

黄女士是一名销售人员,平日里就比较会应酬,性格直爽让她拥有不少的客户,因此她打算趁着搬家和朋友聚聚。



案发当天,黄女士特意准备了丰盛的菜式,还买来了几瓶好酒,邀请了关系不错的胡某、冯某和李某夫妇。

随后,几人客套了一下,纷纷入座开始了聚会,黄女士将酒拿过来,让大伙们尽情地庆祝,大有不醉不归的气势。

然而,李某是有高血压的,不能喝太多的酒,可是李某在兴头上,并没有注意这一点,一杯接一杯地喝了下去。

宴会期间,胡某担心李某有问题的出言提醒一下,李某的妻子示意没问题的,看到这里,黄女士也提出让李某点到为止。

可是李某酒性上来了,不以为然,顺着妻子的话语,表明这一点酒难不了自己,让他们不用担心,只要尽情地喝就行。

时间到了晚上十点,大家都喝饱吃足了,黄女士认为时间不早了,于是让朋友们先行回去,临走前还让李某小心一点。

李某喝醉后的状态不对劲,只能由妻子扶着,可是走了一段路后,李某还不见有反应,妻子将李某放下,查看一下情况。



简单查看一下后,发现李某没了呼吸,赶忙联系急救中心,有一名路人还出手帮助,可惜李某送医后还是救不回来。

随后,李某的家属认为,发生意外的主要原因是在黄女士身上,明明李某不能多喝酒,还没有阻止他,应承担赔付责任。

另外还有其他人,在宴会上相互敬酒,没有考虑到李某的身体状况,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黄女士等人对李某家属的指责不认可,认为是并没有要求李某喝多少,全凭个人自愿的,对李某也进行过劝阻,拒不赔偿。

双方沟通无果后,李某家属将黄女士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付270000元。

1.李某因醉酒猝死,家属要向组织者申请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黄女士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此次聚会之中,黄女士是组织者,对参与者是有安全保障义务,对李某的意外猝死,法律上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



可是李某是自愿参与,宴会期间黄女士和胡某对其进行劝阻,起到了相互提醒的义务,是李某坚持要喝酒,妻子放任丈夫导致的意外,符合自愿担责的法律依据。

2.李某和妻子的责任不小,黄女士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表明自身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本案的细节,李某夫妇是受邀到黄某的家中做客,喝酒吃饭并不具备一定的风险性,李某夫妻对男方的身体状况比较清楚,应当自觉减少喝酒的频率。

黄女士提供证明,在宴会上是对李某进行过劝阻,李某不接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清楚饮酒后对自身的风险,事后主张黄女士未尽到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不予采信。

3.经过审讯,法院判定李某夫妻承担94%的责任,黄女士等人承担6%的侵权责任。

  •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中,李某因喝酒猝死,黄女士等人作为与李某某共同喝酒的朋友,判断其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存在应尽的注意义务而未尽到。



在李某离开家中前,黄女士等人未采取有效地措施,包括送李某回家,打车等行为,无法认定为实施积极救助,因此需要承担6%的赔偿责任,向李某家属支付14200元。

最后,一场酒会成了双方之间的遗憾,原本那么好的关系,到头来闹上了法庭,这提醒我们,不要在酒桌上劝酒,否则一旦某人出现情况,很有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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