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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男子碰见女子上门服务,50元成689元,一气之下曝光此事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贵州黔南,男子在住酒店时,一名女技师上门服务,说了50元的洗脚体验,期间女子脱了男子的裤子,加了服务后要求689元,男子感觉到被套路了,要求女技师退款,心态爆炸还曝光此事。

男子入住酒店,晚上睡不着的时候,有人过来敲门,一名女子告知男子,她是前台经理的人,询问要不要50元的洗脚服务。



男子还以为是酒店提供的,看到女子相貌不错,就将女子请入了房间,躺在床上接受了服务,女子见男子上套,提出了另外一个服务。

女子上前将男子的裤子脱了,男子并未阻止,两人完事之后,女子向男子讨要689元的服务费用,这让男子大吃一惊。

原本说好50元的费用,服务结束要求689元,已经涨了十多倍,男子心情不爽不愿意接受,怒斥女子,为什么要加收那么多钱?

女子淡定地回应,加服务肯定要加钱,如果单纯是洗脚就是50元,可是你接受了另外的服务,就需要加钱才行。

男子被女子的话语堵住,想到之前就不应该冲动消费,可是还想顽强地反驳一下,坚称只能支付200元的费用,否则就报警处理。

女子听到男子的话语,并没有害怕的动作,表明至少要支付600元,男子顿时就火了,我又没要求你做这个服务?

女子看了男子一眼,回怼道,那你有没有接受服务?穿上裤子不认识人了呗,男子被女子的话语怼得无法回应,只能转账600元解决此事。



事后,男子将拍下来的视频曝光,坚持自己是被女子套路了,希望其他客人要小心防备,只是他并没有说明加收的服务是什么?

酒店方面在看到男子的视频后,回应女子不是酒店前台的人,她是从停车场溜入酒店之中,向男子推销特殊服务。

目前酒店方面已经报警,相关部门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1.女子上门推销服务,男子并未说明是否涉及到性刺激方面,应当考虑违法情节。

《关于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相关规定: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 都属于卖淫嫖娼,对行为人应当依法处理。

在本案之中,女子提出的洗脚服务和特殊服务,如果涉及到以金钱和财物为借口,双方发生不正当的行为,那么就属于卖淫嫖娼行为。

请注意一个细节,并不是一定要发生关系,只要涉及到金钱和财物,结合具体情况,都构成非法交易,两人都是违法行为,其承诺的合同关系不受法律认可,涉及的600元将会被回收,并对涉案人员处以行政处罚和罚金。

2.如果女子提供的不属于特殊服务,那么男子要回600元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案的细节,女子向男子提供服务,男子支付服务费用,双方构成消费合同关系,可是双方之间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和法规的范畴,否则即便是女子有违规操作,男子还是要不回600元。

换个角度来看,女子向男子提供服务时,男子是可以拒绝强行推销的,这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我判断,可是男子并未阻止女子的服务,默认接受女子提供的服务,应支付相关的费用。

3.男子发视频曝光,很有可能要面临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之中,男子在视频之中提到女子提供服务的细节,虽然主观上是为了让其他人避雷,但是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酒店的声誉,因此酒店方面选择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在审讯过程中,男子应提供两人在房间的具体细节,排除自身和女子不是处于违法行为,否则即便是女子的收费标准侵犯了男子的知情权,但是两人的交易违背了良俗公序,法律上是不予支持的,还会因此承担五天到十五天的行政拘留。



最后,男子曝光此事是提醒他人避雷,可是他忽略了两人之间的交易是否合法?在现实生活中,不乏有违法份子上门提供特殊服务,趁机收取高价费用的事情,大家要学会识别避雷,控制好自己,别让女技师成功得利,以免陷入尴尬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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