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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一女子试穿衣服,老板拦路不让离开,怒斥:不买别耽误时间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黑龙江哈尔滨,女子在一家服装店试衣服,由于店内没有合适的款式,转身准备离开,可是老板上前阻止,怒斥女生,不买为什么要耽误那么久的时间,甚至于还对女生动手了。

女子和闺蜜出门逛街,由于处于换季时节,两人就到了商场看服装,正好进入了一家生意一般的服装店。



刚进去时,女子感觉到店内的款式不少,于是和闺蜜商量,试试店内的衣服,两人比对后尺度后,就叫老板拿来衣服。

期间,女子不断更换衣服,在镜子前试试款式,遗憾的是,没有一件是自己喜欢的,闺蜜也没有找到心仪的服装。

随后,两人讨论一下,认为服装店的风格不合适,就打算离开店内去其他店铺,丝毫没有看到老板不悦的表情。

女子就将试过的衣服放在门口,告知老板款式不合适,等下次再过来选购,可是老板不接受这个说法,要求两名女子必须买单。

原来老板的生意一般,看到两名年轻女子路过,告诉两人可以随便试衣服,不需要其他费用,如果合适的话,还能给女子折扣。

正是有了老板的保证,女子才带闺蜜进店尝试,换了很多套之后,就只有几件衣服感觉合适,想和老板讲价,老板却不肯便宜一点。

双方沟通无果后,女子和闺蜜都认为没意识,于是转身离开店内,可是老板反而着急了,拦住两人不让其离开。

看到两名女子越走越远,老板追出店铺指责,声称两人把衣服扔在一起,换衣间都被弄乱,两名女子莫名其妙地就准备离开。

就在这个时候,老板冲过来对女子进行推搡,还要女子买衣服才离开,路人看的一脸懵,双方进行一阵争执后,各自离开了现场。



事后,视频被人传到网上,很多人对于老板的行为不理解,可是也有人认为女子换衣服太多了,应该给老板买一件才对。

那么应该如何从法律上看待双方的行为?

1.服装店老板是经营者,两名女子是消费者,购买与否看个人意愿,不能强买强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在本案之中,服装店老板和女子虽然未构成交易,可是在进行交易之前,是有公平交易的法定义务,特别是经营者一方,不能设定必须购买的要求。



老板没有阻止女子试衣服,女子试完衣服不合适,这都是正常的交易过程,女子是可以提出不购买的想法。

2.老板追出来对女子进行侮辱,还涉嫌到推敲,是有可能构成违法行为的。

《治安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 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结合本案的细节,老板和女子虽然未构成消费合同关系,但是女子的人身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在表达拒绝购买的意愿后,老板还追出来对其进行指责和推搡,属于侵犯到女子的合法权益。

女子离开后,没有追究老板的法律责任,否则老板将面临一定的行政处罚。

3.老板的行为构成对女子的侵权责任,如果女子要求老板赔偿,经过侵权责任认定,老板将面临民事索赔。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规定: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具体到本案之中,老板当着多人对女子进行指责,还上前进行推搡,属于侵害女子的合法权益,属于强买强卖的范畴,简单来说,女子可以不买衣服,可是老板不能强制要求女子购买。



最后,实体经济受网购经济打击不小,不少的个体户都希望能够有顾客上门,可是我们更多的应该是思考如何提高自身的产品优势和服务,而不是将怒火发泄在顾客身上,要不然损失的可能不止是一两个客户,而是未来店铺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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