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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的私家车位被占,找上车主遭遇拉黑,最后男子将车锁上了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海南,男子的私家车位被占,第一次打电话联系对方,对面嫌弃男子的态度不好,直接拉黑了男子,男子只能换个手机号继续联系,不料遭遇对方嘲讽:我就是不挪车,你能拿我怎么样?可是打脸时刻很快来了,对方写了道歉书向男子道歉。

李先生拥有一辆新能源车,为了方便充电,特意在自家的车位上安装了充电桩,还在一旁提醒其他业主,请勿占用车位。



然而,李先生很快感觉到不对劲,自家的车位经常会有人占用,考虑到是邻居的缘故,李先生并没有过多的计较。

每当发现车位上有人,李先生就打电话联系对方,让对面过来挪车,一来二往,李先生也接受了给别人方面的做法。

可是,偏偏出现了一个不讲道理的人,李先生回家时,发现有人将车位占了,于是打电话通知对面挪车。

不料,对方不以为然,还指责李先生的态度不好,不愿意将车子挪出来,甚至于直接将电话挂断,李先生忍着怒气再次联系。

可是,李先生拨打过去是,已经无法接通,显然是被对方拉黑了,无奈之下,李先生只能换个手机号在联系。

这一次,对方更加过分,表明态度不愿意挪车,声称李先生不敢对他做什么,明显就是欺负李先生好说话。

随后,对方第二次将李先生的电话拉黑,李先生受不了对方的欺辱,决心找来了一个铁链,直接把车子锁在了车位上。

方法很管用,对方很快联系到李先生,声称可以挪车,想让李先生把铁锁发来,可是李先生正在气头上,挂断电话后还拉黑了对方。

这个做法让李先生感觉很爽,狠狠地惩治了一下对方,不一会儿,对方更是在车位上写下道歉书,希望李先生能够原谅他。

李先生被对方的两次拉黑行为气到了,看到道歉信后,才在第三天将铁锁打开,狠狠地为自己出了一口气,让对方吃瘪了。

1.李先生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在本案之中,停在车位上的车子是对方的,可是对方未经李先生允许,私自占用他的车位,构成了侵害李先生的物权,双方互有侵犯时,车主的侵权责任比较严重。

换句话说,如果车主在李先生联系后,将车移走,那么就不会发生此次纠纷。

2.李先生是先联系车主两次,连续被拉黑后才实施报复行为,有没有超过维权的范围。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结合本案,李先生的车位是有物权的,临时被占用他会联系对方,可是此次事件的车主太过分,丝毫没有考虑到李先生的物权使用范围,才会被李先生锁上。



但是,李先生私自将他人的车辆锁上,属于私力救济,并不合规,正确的方式可以向物业投诉,让物业介入处理此事,不用直接与车主发生纠纷。

3.李先生的行为很管用,车主一下子就认错了,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各自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继续履行;
(8)赔偿损失;
(9)支付违约金;
(10)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1)赔礼道歉。

具体到本案之中,对方在侵害李先生的物权后,两次拒绝排除妨碍,导致事件的升级,之后选择赔礼道歉来解决此事,避免了双方更大的冲突。



其中,车主选择的担责方式是赔礼道歉,证明李先生的方式还是有效果的,对于某些不讲道理的车主,可以选择性使用。

最后,车位占用的问题时有发生,每一次都让人感觉到愤怒,希望对相关侵权行为有所惩戒,让他们付出应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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