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某是一家汽车维修店的合伙人,由于自身问题拖欠他人钱财,想要从王某的汽车维修店内退伙,王某不肯答应。 原来娄某入股三万元到王某的店内,还在店内打工,王某负责财务方面,双方约定娄某可以每个月在店内领取工资和分红。 问题出在娄某身上,娄某入股后不久,就拖欠了他人一笔钱,向王某提出退三万元的想法,可是店没并没有其他资金,王某不答应。 案发当天,娄某骑着电动车到王某的楼下,假装讨论一下店内的装修,王某没有察觉到异常,开门让娄某入内。 娄某在进门后,观察了一下家中并无其他人,于是开始和王某聊天,两人聊了半小时左右,娄某趁机将王某按住,威胁她退三万元。 娄某是故意犯罪的,身上提前准备了一把匕首,持刀控制住王某后,娄某心生歹意,不仅打算要回三万元的费用,还要强行与王某发生关系。 王某警告娄某,示意娄某要钱可以提,不要做傻事,可是娄某并没有住手,强行扒了王某的衣服,威胁王某配合。 王某迫于匕首的威胁,只能听从娄某的摆布,随后娄某拍下王某的不雅照片,威胁她不许报警,要求转账三万元的费用。 娄某担心王某不听话,把王某的手机递给她,再次强调转三万元,王某为了安全只能接过手机,给娄某转钱过去。 娄某看到手机上显示钱款到账,抢过王某的手机,将转账信息删除,起身穿好衣服,迅速地逃离现场。 等到王某回过神来,拿出手机告知丈夫实情,丈夫让王某报警,王某听了后,拨打报警电话求助,办案人员接到警情后,迅速介入调查。 期间,娄某还将王某的不雅照片发给她,威胁她不许报警,可是为时已晚,警方已经对娄某实施抓捕,不久后,娄某到派出所自首。 1.娄某因为个人问题,对王某实施暴力侵害,已构成强奸罪。
在本案之中,娄某是持刀对王某进行人身侵害,导致王某处于不能、不敢、不知反抗的状态,达到使王某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事后还对王某实施威胁,不属于情节减轻的情况,依法被判处4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 2.娄某在自首后,辩解是为了要求入股的三万元,可是王某声称娄某在犯罪期间并无谈到退款,每个月工资2500元,加上分红为4000元左右,法院认定他构成抢劫罪。
结合本案的情况,王某的丈夫事后证实,娄某并无提到退伙一事,另外证人曾某也证实这一点,娄某在实施侵犯受害者之后,还抢走涉案金额三万元,口某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或者当场将其财物劫走。 法院认定娄某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3.娄某持刀对王某实施暴力侵害,已经构成对王某的人身伤害,王某可以起诉让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之中,娄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对王某的侵害,法院依法对其进行判决,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千元,另外追缴三万元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受害者。 刑事案件附带有民事赔偿,娄某的家属可以积极赔偿王某,争取家属的谅解。 最后,这一起因个人冲动酿成的悲剧,给很多人以警示,在选择合伙人时,一定要考察个人的素质问题,一旦牵扯到财务不明的情况,还是不要合作为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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