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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焦作,已婚男子在家约会,与保洁员发生关系,事后被刑拘判刑!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河南焦作,已婚男子在家无聊,叫来保洁员工作,提出600元的报酬,但要女子配合发生关系,女子考虑后同意,事后男子将女子拖到楼下,可是天气寒冷让女子发生意外,最终男子被刑拘。

案发当天,张某一人在家,妻子回娘家探亲,闲来无事想找点事情做,想到家中还有卫生未打扫,于是准备联系保洁人员上门服务。



在搜索相关的工作人员时,他发现一个女子的外貌不错,他心生邪念,通过网络联系这个女子,询问是否有上门清洁的服务。

女子解释,是提供这样的服务,双方在沟通过程中,张某有意无意地暗示女子,妻子不在家,是否有其他特殊服务?

女子听到张某的话语,并没有拒绝,反倒是向张某问价,张某出价600元,女子想不想同意了,向张某索要红包。

张某将地址给了女子,女子根据导航来到张某家中,双方达成共识,简单了解情况后,张某就对女子动手动脚的。

女子建议先打扫卫生,张某同意了,支付了部分的钱款,等待女子将房子收拾好后,两人就开始喝酒。

男子清楚妻子不会短时间回来,于是还邀请女子喝酒,声称要助兴一下,女子没有拒绝,两人喝了不少酒,张某就和女子到房间中运动。

张某比女子还年轻,精力旺盛,一番云雨之后,两人都睡着了,女子就在张某家中过夜,他还没有看手机,不知道会有大事发生。

第二天,张某醒来,查看手机发现很多信息,对方那一头是张某的妻子,催促他到娘家接她,找不到张某,未接电话一个接一个。

张某担心妻子发现情况,将还在睡觉的女子叫醒,可是女子还是处于熟睡状态,张某就将女子拖到楼梯上,随后离开。



等到悲剧发生后,女子被发现没了呼吸,体内检测到酒精成分,高达213.85mg/100ml,而死因为低温冻死。

张某看到女子的尸体,感觉到慌张,将情况告知妻子,妻子得知后陪同张某到派出所配合调查,张某说出了自己的失误。

原来张某收到妻子信息后,准备出门时发现女子还醉着,于是就把女子叫醒,带离家中后送到楼下,天气寒冷还没给女子弄好媳妇,到头来成悲剧。

那么张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首先,张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的罪名,在处理女子醉酒的问题上,张某并没有考虑到意外的出现,在法律上属于嫌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其次,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必须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死亡是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

结合到本案的细节,当时楼道外天气寒冷,女子仍处于醉酒的状态,可是张某依然将女子推到楼道处,没有对女子可能出现极端情况有预防的认知,因此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外,张某与女子达成600元的非法交易,还涉嫌嫖娼,应负有行政处罚的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本案之中,张某因个人需要与女子达成一致,在家中发生关系后支付600元的报酬,已经违反了正常的保洁收费标准,构成嫖娼罪,属于违法乱纪行为。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造成女子死亡的严重后果,结合赔偿、案情等客观因素而决定有期徒刑,张某有自首情节,到案后配合警方说出案情,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院判处张某6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

之所以未对张某实施无期徒刑和死亡等重判,是因为经过调查得出张某是疏忽所致,法院慎用较为残酷的处罚,合情合理。

最后,一时的冲动会酿成大错,如果一开始张某没有嫖娼的念头,那么就不至于出现后来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到头来让自己陷入人生困境之中,将原本美满的生活和工作都葬送,提醒我们要控制好自身的欲望,以免成为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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