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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山东青岛,男子自家车位占用4年,多次协商无果,只能起诉女子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山东青岛,男子自家购买的车位,一直被邻居占用4年,多次沟通无果,只能请求物业帮助,而物业告知是邻居家的车位无法使用,才会和他争抢车位,男子无法理解,再次找上女子,女子:别想污蔑我!

男子徐某是小区的业主,他碰到一件揪心的事情,一家的车位一直被占,他每次都要和邻居的车辆抢车位,怒斥她也无法解决。

徐某忍无可忍向记者曝光,希望能够有人帮助解决此事,在徐某看来,他家的车位不应该和别人共享才是。

在镜头之下,徐某说出了这件心酸事,邻居家是一名女性,她驾驶一辆红色的甲壳虫,只要是自己不在车位上,她就直接停放在上面。

好几次因为女子的问题,让他无法停车,沟通过来移车还不让,一开始徐某认为是邻居,偶尔停放是可以忍受的,但是女子连续占用就是4年。

随后,徐某带记者到车库,他的车位还停着对方的车辆,向物业沟通,物业也无能为力,一气之下,徐某用车将女子的车堵住,不让她进入。

随后,记者向物业了解情况,他表明邻居苏女士也是有车位的,但是她的车技不行,倒车入库总是会撞倒,不知道为什么就盯上了徐某的位置。

如果说,苏女士只是临时占用,徐某还不至于如此生气,但是在双方沟通过程中,女子一直态度不好,让他很是生气。

随后,记者通过电话的方式联系到苏女士,苏女士接听到电话后,瞬间开始喷人,表明是徐某污蔑她,她要到法院起诉他。

徐某听到苏女士的说法,顿时无语,连带记者的表情也出现变化,到底是谁错了?记者问出了灵魂一击,苏女士停用的车位是谁的?

苏女士听完后直接挂完,徐某也很无奈,只能将希望放在了记者身上,最后,记者还是重新找到了物业,要求他为此事给一个说法。

那么物业是否应该承担相关的责任?

首先,徐某所在的物业需要履行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徐某作为小区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服务企业采取补救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次,苏女士长期占用他人的车位,已经侵害了徐某的合法权益,物业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必须采取方式进行解决,否则徐某可以起诉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

最后,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经过记者的再次询问,告知了苏女士的个人情况,并且承诺会继续跟进此事。

遇到苏女士这样的邻居,我们该怎么办呢?《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在本案之中,徐某是该车位的产权人,他拥有车位的优先使用权,是可以拒绝给其他车主使用的,而苏女士因个人缘故长期占用他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的情况,因此徐某选择报复行为。《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在法律上,未经车位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的同意而擅自占用他人车位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车位购买人或租赁使用人可以与其进行沟通,也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出面协调解决。

苏女士还是不接受徐某的协商,徐某可到人民法院起诉侵权车主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

这件事告诉我们,车位被别人侵占的时候,第一时间把对方占用你车位的监控视频、照片、打车费用的发票收据等都要保存好,以便作为日后起诉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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