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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山东聊城,女子应聘搏击馆的教练,意外遭遇侵犯,店长被判5年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山东聊城,女子应聘搏击馆的教练,90后店长看中了她,假装招聘她工作,等到女子放松警惕,搞了一场同事聚会,趁机对女子实施侵害,事后女子挣扎跑出门,找到同事求救,店长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年轻的刘某并没有合适的工作,由于对搏击有所了解,于是和朋友栾某一同到搏击馆兼职教练,期间两人一直保持联系。



而搏击馆的店长是90后男子狄先生,他对刘某有想法,想着在工作期间发展恋情,可是刘某对他的感觉只是同事,没有别的想法。

察觉到刘某的想法,狄先生反而产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打算对刘某实施侵害,可是刘某对此一无所知,还以为狄先生放弃了。

很快到了刘某入职三个月的时间,狄先生特地约了几个同事聚会,包括刘某和栾某两闺蜜,她们并没有防备心理,认为只是一个普通的聚会。

案发当天,狄先生先陪同同事喝酒吃饭,等到聚会结束之后,狄先生就拉着刘某离开,其他的两名同事不以为意,还以为只是一次玩笑话。

然而狄先生不断拉扯刘某,甚至还拽着胳膊,刘某被狄先生的动作吓到,拼命挣扎,之后狄先生还把门上锁了,开始对刘某动手动脚。

刘某认出这是狄先生的办公室,可是被狄先生反锁,两只手臂还被他控制,情况十分危险,可是狄先生并不担心,将刘某扔在沙发上。

看着刘某挣扎的动作,狄先生感觉到时机成熟了,准备强行与其发生关系,然而女子还想反抗,却没办法挣脱狄先生的控制。

她清楚此刻的危急,可是她看到办公室桌上有小刀,担心狄先生发狂,用小刀刺向她,狄先生看到刘某没反抗,于是继续侵犯刘某。

刘某回忆,期间她一直反抗,警告狄先生停手,可是他一直没有停下来,迫于小刀的威胁,刘某遭遇狄先生的强奸。



事后,刘某跑出办公室,狄先生未穿衣服跟着,被刘某绕了一圈,她跑到办公室反锁, 不顾狄先生的灵感,联系好友栾某和同事杨某。

两人得知刘某的情况后,都担心刘某的情况,随后杨某找到了刘某,当时刘某的情绪慌张,他只能送刘某去栾某那里。

刘某情绪稳定下来后,向警方报警,狄先生被捕后,供述刘某曾询问过他,私了还是公了,之后他还转账1000元给刘某。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案情来看,狄先生和刘某是教练和店长的关系,狄先生趁着举行同事聚会,强行将刘某带走,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以暴力方式侵害了刘某的人身权益,他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被警方强制控制。

狄先生提到转账1000元的补偿?根据他的说法,刘某在第二天就开始与他要说法,出于对她的补偿,狄先生转账了1000元,可是这个支付是违背了社会的公序良俗,不受法律支持。

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狄先生构成强奸罪,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狄先生不服,以“本案基本事实不清,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其不构成强奸罪”为由,提出上诉。

《刑诉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根据现场的监控视频截图证实,现场监控录下的案发时被告人、被害人进出案发场所的情况,与被害人刘某陈述的案发经过能够互相印证,这就表明狄先生对刘某确实存在侵犯行为。

其次,狄先生提到的一千元补偿,刘某并未接受,也未给予狄先生谅解书,从刘某遭遇侵害之后,慌忙向同事求助可见,她并不同意与狄先生发生关系。

狄先生眼见狡辩无望,上诉称认罪悔罪,希望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狄先生二审期间认罪悔罪,应从轻处罚,原审量刑重,希望二审法院能够改判。



  • 《两高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指出: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最后,法院在二审期间,认为上诉人狄先生虽认罪悔罪,但综合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原审法院所判处的刑罚,对其不足以再从轻处罚,故依法应予维持。

本案启示我们,女生在意识到有人心怀不轨的话,一定要选择合适的方式保护自己,不要硬拼,小心保留证据,以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严惩凶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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