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北京西城区法院) 徐先生和妻子于女士结婚多年,两人的孩子小徐长大后就出国留学,夫妻关系越来越冷淡,一段时间后,徐先生在聚会上认识女子段某,日久生情后发展成情人关系,徐先生对妻子越发冷淡。 由于徐先生和于女士仍然有婚姻,因此徐先生经常借口出差陪段某出行,不幸的是徐先生突发疾病,考虑到两人的关系,并没有告知家属具体的情况。 此时段某应该通知家属才是,可是她并没有选择这样做,而是以妻子的身份料理徐先生的后事。 一个多月后,段某考虑到家属也是有知情权的,于是联系到于女士,向其坦白了徐先生因病去世的事实,并且承诺会将徐先生的骨灰给于女士家属下葬,于女士得知此事后,表明要儿子小徐回国再处理。 于女士念在夫妻一场,并没有对段某多加指责,只是将此事告知徐先生的父母,一家人都沉浸在悲伤之中,段某提出自己的要求,需要确定安葬地点才能交出骨灰,于女士默许了。 等到小徐回国后,于女士联系段某后续的办理手续,可是段某没有回应,拒绝沟通,于女士多次联系无果,一气之下联合小徐和徐先生的父母起诉段某,状告段某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对方赔偿100万。 为了证明自己的身份,于女士提供了结婚证、户口本和病历书,并且附加了徐先生和段某的聊天记录,证明两人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况,原告4人为徐先生的家属,应当第一时间知道徐先生的情况,可是段某以妻子的身份办理一切事务,侵害了他们的知情权。 案件开庭之后,双方是需要出具证据和出庭做证的,可是段某拒绝出庭,因此无法提供反驳的证据,法院就双方的情况进行判决,酌情判处段某支付家属20万的精神损失费。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解释此事? 1.段某和徐先生在一起,违背了公序良俗。
在本案之中,段某明知徐先生已婚,仍然与其在一起,属于破坏徐先生和于女士两者之间的第三者,并且在徐先生出现病危情况时,未如实告知于女士,擅自以妻子的身份办理手续,构成了对于女士4名原告的侵权。 于女士和小徐,包括徐先生的父母,都比段某的关系亲近,段某以妻子的身份办理丧事,还未告知原告4人,事后还拒绝配合归还骨灰,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段某没有出庭,法院有权作出缺席判决。
于女士起诉段某,提供了结婚证和有关徐先生的检查报告和病历报告,包括徐先生和段某两人的聊天证据,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传唤双方到庭进行供述。 然而段某作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将视其为放弃答辩的权利。 因此,于女士举证证明了自己的主张,形成了证据链,认定段某和徐先生有情人关系,针对徐先生的情况处理不当等等,依法要求其承担精神赔偿费用。 3.为什么段某判的是赔偿精神损失费?
结合本案的细节,段某办理徐先生的丧事是事出有因,但是导致于女士4人无法看望徐先生的最后一面,造成了不小的精神损害,特别是于女士,才是拥有处理徐先生丧事的合法妻子,段某属于侵害他们的权益,因此判定赔偿的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于女士4人提出的100万诉求不合理,已经超过了段某能够承担的范围,虽然法官认可他们的诉求,但是考虑到段某的承受范围,最终酌情判决段某赔偿原告4人共计20万的精神损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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