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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一女生不慎撞到宝马车,车主当场谅解,三年后被保险公司起诉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山东莱阳,发生了一起惊呆下巴的事情,女子接到保险公司起诉,要求赔偿女儿三年前出车祸的损失35000元,女子承认了18岁的女儿曾经撞上了一辆宝马车,可是车主当场谅解,谁料后面会被追讨赔偿?

(事件来源于新闻报道,涉及到人物为化名)

李女士不理解,为什么女儿会被保险公司起诉?



原来在孩子15岁的时候,放学路上逆行撞到了一辆宝马车,当时宝马车正在转弯,女孩骑着电动车回家,一不小心就发生碰撞,车主赵女士下车查看,看到是学生,承诺无需女孩担责,直接走保险公司理赔就行。

交警到达现场后,了解了车祸的经过,鉴于双方私下和解,于是让他们签名,各自离开了现场。

李女士对赵女士的大度很是感激,提醒女儿不能逆行,之后就一直没有考虑到后续的赔偿,可是到了女儿18岁时,她就收到法院的传票,保险公司要求她们承担35000元的赔偿。

李女士回忆,双方沟通过后,当场签字,由于赵女士没有追究,他们也没有领取事故责任书,可是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事故责任书,认定由李女士的女儿承担民事责任。

李女士询问保险公司的人员,得到的回复是,由于双方发生车祸,赵女士用保险理赔,本来是没办法赔偿成功的,可是赵女士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最后判定由保险公司承担这次的费用。

由于保险公司支付了费用,了解到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是李女士的女儿,于是决定起诉女生进行索赔,让李女士等着开庭就行。

李女士无奈,只能去寻找保险公司和赵女士之间的情况,得知保险公司起初并不愿意赔偿,而赵女士承诺了由保险公司负责,双方沟通无果后,赵女士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他履行合同义务。

虽然官司是赵女士赢了,但是车祸的主要责任人是李女士的女儿,保险公司赔偿之后,是可以利用“代位求偿权”向女生进行索赔。

为了证实此事,记者联系到赵女士,赵女士回应,她本来认为是保险公司负责的,因此承诺由她负责,可是在报销过程中,交警告知她事故认定书是由现场的痕迹决定的,并不以协商解决结果为主。



由于事故现场的责任认定为李女士的女儿,赵女士在获得保险公司理赔时,已经放弃了向女生索赔的权力,由保险公司进行追责。

那么如何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此事。

1.保险公司使用“代位求偿权”是否合理?

在法律上,代位求偿权也称代位追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可以取得在其赔付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人享有追偿的权利。

如果赵女士承诺女生承担事故的费用,那么她应该为此承担,而不是将赔偿责任归于保险公司,在起诉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之后,保险公司是可以向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女生要求赔偿的。

2.女生是逆行撞到宝马车,侵害了赵女士的物权,理应进行赔偿。

根据《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结合本案的细节,赵女士作为保险公司的客户,她支付了车险的费用,应当享有保障的功能,可是事故的原因在于李女士一方,赵女士和保险公司无需承担损失。

可是,赵女士选择了起诉对方,撞车的费用由保险公司负责,它就有权利在合理范围之中,向女生讨要赔偿。

3.李女士作为女儿的监护人,需要承担这笔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由于赵女士借助法律起诉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败诉,那么保险公司就有权利向李女士一方进行讨要,等到18岁虽然有些过分,但是并不影响相关法律的追讨。



而18岁的小李一般情况下没有经济来源,只能依靠父母来赔偿,换句话说,李女士需要支付一定的赔偿费用,根据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可提供相关的证据来反驳此项索赔,尽可能地降低赔偿。

4.最后,这件事告诉我们,无论是什么年纪,在驾驶车辆的时候一定要小心,不能横冲直撞,慢一点才是保障自身安全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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