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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重庆,女子和闺蜜住酒店,半夜碰到男子敲门,事后两人索要赔偿

 木槿夕先生 2023-06-19 发布于广东
重庆,女子和闺蜜入住一家酒店,突然有一名男子敲门要进来,女子并没有穿衣服,两人也不认识男子,男子将门打开后,把她们吓了一跳,随后男子离开房间,女子认为酒店的问题,于是向酒店反映情况。

小王和闺蜜小李来重庆旅游,两人直到凌晨1点才到酒店入住,办理了手续之后,打算回到房间中梳洗一番休息,可是突然碰到房间之中有蜘蛛,她们立刻联系酒店工作人员。



工作人员查看了情况后,安排她们换一间房入住,两名女子也很累,不想计较那么多,各自洗澡后就上床睡觉。

小王感觉到有点闷热,就没有穿衣服睡觉,睡前她确定将房间门反锁后,就躺在睡觉休息了,可是到了半夜,小王迷迷糊糊之中听到有人在开锁,被动静吓了起来,穿好衣服到门口一看。

当时小王望向门外,看到了陌生男子一手扶着门,一手拿着门卡,正准备开门进入,小王被男子吓到了,跑回去叫醒小李,男子听到房间里有声音,也一脸懵逼,随后离开了房间。

小王感觉到被男子骚扰,加上衣衫不整,认为男子对她进行了偷窥,和小李沟通了一下,两人决定立即办理退房手续,到了前台,小王找来工作人员询问为什么会有男子半夜过来?

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查询了过道之中的监控,确实看到有一名男子正拿着房卡开小王两人的房间,打电话沟通后,告知了小王两人是误会。

原来小王和小李起先租用的是22房间,后来发现有情况换到了11房间,订房的工作人员不知情,将11房间的门卡给了男子,这才造成了误会。

可是,小王被男子吓到了,两人不想继续在酒店中休息,要求酒店退房和赔偿精神损失,酒店方面只能同意退房,无法提供精神赔偿。

工作人员的说法让小王无法接受,双方沟通无果后,小王一气之下选择报警,办案人员到场了解情况,小王将男子试图开门进去,对两人造成一定的心理阴影的情况告知,而酒店认为,男子并没有进入房间,没有对两名女子造成伤害。

而小王解释,她们将房门是上锁的,可是男子拿着门卡仍然可以打开,刚好两人是女孩子,出现问题怎么解决?

面对这个问题,酒店方面承认是他们设置的,以免客户反锁无法进入,经过协商,酒店方面对两名女子进行退费和赔礼道歉,但是精神赔偿不承认。



小王和小李也不同意这个处理方式,警方协商解决此事。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分析此事?

1.男子拿到11房间的门卡,是酒店方面工作出错,造成两名女子出现惊慌的情况,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 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和小李支付了酒店的费用,酒店就应该承担两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给门卡的情况下,并没有查明情况,导致客户出现危急情况,构成侵权责任,理应进行赔偿。

2.酒店方面存在门卡反锁能够开门的情况,对客户的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小王和小李是可以对其进行起诉,索要民事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酒店方面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小王和小李提供的监控和入住信息有用,那么酒店一方就要承担因证据不足而败诉的风险。

结合两名女子反锁房门的动作,可以说明两人的安全意识较好,尽到了自我保护的义务,幸好男子没有做出什么违规的情况,否则酒店方面还要承担连带责任。

3.酒店方面只退回房间和赔礼道歉,不进行精神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小王和小李在半夜碰到陌生男子敲门开锁,是会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而男子并不知情,责任大部分在酒店身上,因此女子是可以向酒店方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要知道,酒店是经营性质的场所,经营者有义务保护入住客户的人身权益,做好自身的工作职责,避免出现这样的大乌龙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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