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有个施工工程,招标3家中标单位,合同签订是乙方包工包料,实际是通过我方购买原材料,如何账务处理? 解答: 合同签订的是包工包料,意味着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算和发票开具,只能采用一般计税方式,而不能采用“甲供材”的简易计税方式,也就是说施工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的话就只能开具9%的建筑施工服务的发票,而不能开具3%的发票。 作为业主(甲方)也是可以给项目购买原材料的,在购买材料时应作为“工程物资”核算,领用时转入“在建工程”。至于跟承包方(乙方)的结算,双方会根据工程造价、现场工程量查验与监理以及承包协议,甚至后期的工程审计结果等,进行结算,甲方购买的原材料不会重复计算进工程款中的。 所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包工包料”条款,主要目的在于甲方需要乙方开具9%的发票(且要求是专票),避免出现“甲供材”乙方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开具3%发票,双方产生争议。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乙方不想垫资或少垫资,因此在合同虽然签订为乙方包工包料的情形下,也可以约定某些主要材料由甲方自行采购。 因此,甲方购买原材料的,会计核算如下: 1.购进: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2.工程施工领料: 借:在建工程 贷:工程物资 3.支付乙方工程款: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4.工程竣工: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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