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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欺诈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效力?(最高院法官会议纪要)

 隐遁B 2023-06-20 发布于广东

一、行政机关依照生效裁判作出执行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法律问题

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执行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法官会议意见——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说

    人民法院作出的维持征收补偿决定的判决和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均属于生效的法律文书。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除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这类行为由于体现的是人民法院的法律判断,行政机关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基于其本身意志主动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是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原则上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二、一般给付判决和课予义务判决的适用?

(一)法律问题

   在补偿标准、补偿面积等均已经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还是直接判决给予当事人补偿?

(二)法官会议意见——事证明确的情况下,法院直接判决补偿说

   被征收人诉请人民法院判令行政机关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其实质诉求是请求依法判令相应的补偿方式、补偿数额。这一诉求涉及的是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的关系问题。

    《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而不作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第1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行政机关没有作出决定存在违法之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其作出补偿决定。这一判决方式属于答复判决,法院并不对当事人的实体权益作出裁判,而是交由行政机关自行作出行政处理。但是,对于当事人而言,重要的实质诉求是获得相应的补偿权益,人民法院应当关注当事人的实质诉求。

    《行政诉讼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根据这一规定,在依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针对当事人的实质诉求,即获得补偿权益的诉求作出裁判。

   在课予义务诉讼和一般给付诉讼的关系上,如果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损失能够查清,相关补偿方式和数额依据比较明确,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切合当事人诉求的一般给付判决,以便尽快稳定行政法律关系,尽快实现案结事了。

三、行政行为确认违法后行政赔偿诉讼类型的选择与法院释明?

(一)法律问题

   就赔偿请求人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行政机关拒绝予以赔偿,赔偿请求人得提起何种诉讼?

(二)法官会议意见——给付诉讼说

   当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诉讼目的是为了取得损害赔偿。为尽快实现诉讼目的,实现司法资源使用的最优化,及时保护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其可直接诉请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而不能转而仅对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拒绝行为提起确认诉讼、撤销诉讼。

四、行政诉讼的“判断基准时”?

(一)法律问题

  作出裁判时判断原告提起诉讼有无理由,应以何时的法律规定为基础?

(二)法官会议意见——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规定

    新旧法律更替问题会发生在新法实施前已发生,且实施后继续存在的案件事实上。此既涉及新法秩序的落实, 又需顾及当事人既得权益的保障。除非新法明确规定法溯及既往,当新法的法律效果对于相对人而言,比旧法不利时,会产生信赖保护问题,此时应采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反之,则不受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拘束。

五、受欺诈签订的行政协议的效力?

(一)法律问题

  因被征收人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被征收物的评估价值有误时, 依据评估报告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是否有效?

(二)法官会议意见——部分有效说

   罗马法有“有效部分不因无效部分而受影响”的规定。合同法第56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具有可分性内容的行政协议,协议部分无效,不影响合法部分的效力,即容许行政协议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的情形存在。但当部分无效将影响有效部分的效力,或者将导致整个协议无缔约可能性、或者导致整个协议履行不公平的,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整体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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