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 1.生态保护红线内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 2.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8类有限人为活动: ①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规模前提下,对生活设施进行修缮,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养殖; ②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 ③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监察; ④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 ⑤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 ⑥不破坏生态保护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 ⑦少量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建设; ⑧国家确定的重要生态修复工程。 二、调整技术要点 (一)自然保护地(保留) 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的核心景观区和生态保育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不允许核减。 (二)适当预留发展空间(核减) 除上述区域外,对科学评估区以及自然保护保护地的其他地区,参考以下几点,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优化调整,并提供核减依据。 1.城镇开发边界 各县区城镇开发边界必须具备批复文件(已批复的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生态保护红线内规划建设用地、现状建设用地,建议使用最新数据核减。 2.矿产资源 合法矿业权、《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储量规模在中型及以上且纳入规划的矿产地。 3.连片镇、村、耕地和连片人工商品林 将连片镇、村、耕地扣除,使用三调数据核实调整。 4.线性基础设施 包括公路、铁路、航道,以及输油管道、输气管道、输水管(渠)道、输电线路、光缆线路等。 拟建基础设施,若列入国家或省级“十三五”规划,或明确布局落位或选线走向,或确已通过国家或省级部门审批的,可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在线性工程两侧预留建设空间。 5.旅游景区 人文类旅游景区,原则上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类和人文类综合型旅游景区,人文类景观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由国务院或授权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列入近期或“十三五”省级旅游总体规划的重大项目,可不纳入生态保护红线。 6.风电、太阳能、水电、蓄能电站等资源开发项目 已取得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已建或在建项目,可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建设结束后进行生态修复。对于科学评估区域内拟建的风电、光伏、水电等资源开发项目,如已纳入国家或省级“十三五”规划,且明确项目选址或线路走向,或已通过国家或省级部门审批的,可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7.河流滨岸带 生态环境部门水功能区划确定的开发利用区可以不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对于水库坝体等水利工程建设范围以及高密度行船的航道不纳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敏感生物栖息地等指南中明确的保护地,仍纳入)。 8.其他重点项目 其他重要发展预留空间。 三、提交的数据及支撑材料要求 核减区域需提供正式依据文件(盖具公章彩色扫描件)、批复时间、边界矢量数据(shp)、相关规划(文本、图件)等。上级规划能够支持项目扣减的区块,可不提供下级规划。 矢量数据提供shp或mdb格式(矢量数据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统,高斯-克吕格投影,1985国家高程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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