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还开劳斯莱斯? 必须要追! 欠钱不还想坐头等舱? 当然要查! 现如今 随着司法执行力度的不断加大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日益完备 老赖可谓是越来越“无处遁形” 然而,如果大家以为 法院执行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那可就大错特错了 法院在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 执行行为时 也得按照相关法律 或司法解释的规定 遵从法定程序开展工作 那么,在执行过程中 如果老百姓认为 法院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查封了不该查封的房产 或是扣押了不该扣押的汽车 又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呢? 这时就可以向执行法院 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今天我们就先来讲讲 谁有权提起执行行为异议 ▼▼▼ 首先 我们先了解一下 我国《民事诉讼法》 对执行行为异议的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 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 通过此条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能够提起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限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当事人我们很好理解,主要指的就是执行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那么利害关系人指的又是哪些主体呢?我们来通过一个案例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法院在审理白云公司与黑土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时,依据白云公司的申请,保全冻结了黑土公司持有的绿地公司49%的股权。经过审理后,法院最终判决黑土公司向白云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五百万元。判决生效后,因黑土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白云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希望在法院的主持下,评估拍卖黑土公司持有的绿地公司49%的股权,用以清偿债务。 执行过程中,绿地公司认为其是利害关系人,法院的冻结、评估拍卖行为损害了其利益,绿地公司遂向法院提出了执行行为异议,主张法院的执行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绿地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关于利害关系人的情形,遂裁定驳回了它所提的异议申请。 绿地公司认为这个执行案件直接涉及对公司股权的处置,与其关系特别密切,但法院为何驳回了它的异议申请呢?其实,并不是与案件有事实利害关系的主体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对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行为异议的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只有符合上述规定的主体,才能称之为“利害关系人”,才有权利提起执行异议。 01 第五条第一款:“认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受偿的。” 这一条主要讲的是执行案件以外其他案件的债权人如果认为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妨碍其轮候查封债权受偿的,可以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主要是为了解决一些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长期查封而不处置,其他案件的债权人救济无门的问题。 02 第五条第二款:“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措施违法,妨碍其参与公平竞价的。” 这一条讲的主要是拍卖程序中的竞买人如果认为拍卖程序违法,影响了其公平竞价的权利,比如竞买人认为拍卖机构与其他竞买人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导致其无法公平竞价,就可以提出异议。 03 第五条第三款:“认为人民法院的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措施违法,侵害其对执行标的的优先购买权的。” 这一条讲的主要是对于执行标的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人,比如大家都知道房屋承租人是享有优先购买权的,如果在拍卖被查封的房子时,忽略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没有通知其去参与竞买,这时承租人就可以提出异议。 04 第五条第四款:“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超出其协助范围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 这一条讲的是协助义务人,协助义务人的协助执行义务主要是在查明财产和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两个阶段。比如,在查明财产阶段,法院需要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性质、类别、数量、价值、所在地等信息时,掌握这些信息的人或机构就有义务予以协助;在执行实施阶段,法院对存款、证券、房产、车辆、债权等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相关的银行、证券公司、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就有义务予以协助。但是,如果协助义务人认为法院的协助执行要求超出了其协助执行范围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比如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的金额大于其所能协助执行的数额,或者大于其与被执行人所约定应支付的价款金额等情形,就可以提出异议。 05 第五条第五款:“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 这是一条兜底条款,主要是因为上述以列举方式列举的四种主体并不能完全涵盖利害关系人的全部范围。 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主体 今天我们就介绍到这了 谢谢大家的收看 (文中公司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北京一中院 主讲人:李贝 编辑:马相桐 谢伟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官方微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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